在《不容忽视的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上)》中,我们介绍了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家规范体系及其沿革、对适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时的注意点进行了提示,而在企业排污许可的合规管理部分,我们重点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及申领后的执行方面所涉的合规要点进行了介绍。本次,我们将重点从排污许可的监管及其法律责任方面对其合规管理的重点内容及注意事项予以阐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的合规建议,供相关市场主体予以参考。
二、排污许可管理的合规要求
4[1]、排污许可管理的监管重点
2020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不仅为排污许可监管划定了3年的时间表,而且明确了监管的重点,为排污单位加强在排污许可方面的合规管理指明了方向。排污单位可以结合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有针对性的完善其排污许可方面的合规管理,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如下表所示,以供参考。
监管重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结果处理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 | l 生态环境 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 l 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及其他核发部门按相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 l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 | ü 按照《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 ü 检查管理 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 ü 检查发证 登记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 | 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 | u 对存在问 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u 排污许可 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u 发现地方 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u 通报检查 结果并将相关结果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 l 生态环境 部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内重点行业已发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l 地方生态 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l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ü 重点检查 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 ü 排污限期 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 各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依托排污许可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建立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
5、排污许可管理中的典型违规行为及其处罚
为便于排污单位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责任,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案例就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的典型违规行为及其对应的罚则、案例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具体如下表所示:
违规类型 | 行为方式 | 行政处罚 | 典型案例[2] |
“无证排污”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另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 1.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处罚金额:50万元) 2.北京市房山区北京艾尔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处罚金额:20万元) 3. 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案(处罚金额:62万元)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 |||
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 |||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
“超标排污” |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另外,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鑫诺陶瓷有限公司超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处罚金额:278,839元)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
“未按证排污”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 |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 |||
“未按证规定实施排污管理”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1.上海市创值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处罚金额:6.68万元) 2.内蒙古自治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中旗热力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处罚金额:2万元) 3.江苏省无锡市永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处罚金额:5000元)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
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
其他违规行为 | 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 ||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 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我们的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在许可证的核发和按证执行两个方面。为了便于相关企业开展排污许可合规管理工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以供参考:
对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我们建议:
Ø 企业首先在综合自身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的前提下根据《名录》确认其所应适用的排污许可的管理类别,并以此作为其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Ø 鉴于该名录的适用较为复杂,为确保可以及时、准确的申领排污许可证,不至于因此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议企业在许可证申领环节加强与发证的地方环保部门(地级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Ø 企业在许可证申请的环节也要注意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相关行业所对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合规管理要求推进合规管理,从而为顺利申领许可证创造条件。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3]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4],与工业固废相关的排污许可工作也将开展,相关的产废单位也需根据《名录》被纳入到排污许可管理的范畴。这一点尤其值得一些传统的产废量较大的固废上游行业,如石油、化工、煤炭、机械制造、汽车、能源、冶金及围绕固废从事服务的相关行业,如危废、固废处置、家电拆解、环境卫生管理等的企业予以关注。
对于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我们建议:
Ø 在事前,企业要根据监管部门的检查重点、检查方式等对自身在排污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合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技术或法律机构,通过外脑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减少或避免违法违规风险;
Ø 在事中,企业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切忌存在侥幸心理,弄虚作假或者通过非法手段为自身“洗白”,以免弄巧成拙。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因配合不当等原因造成事后处罚的加重,企业在此环节也可以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或者律师团队介入,以提高应对的策略性和效率性。
Ø 在事后,企业要正视其在排污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检查机关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补救,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复盘,化被动为主动,以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注释:
[1] 该序号系为在《不容忽视的企业排污许可管理(上)》基础上延续。
[2] 本项案例均援引自生态环境部公布各地排污许可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_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mee.gov.cn)
[3] 2021年12月21日公布并实施。
[4] 2021年11月6日公布,2022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