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挂案”处理时适用企业合规的问题及路径

作者:魏巍

观点

侦查阶段“挂案”处理时适用企业合规的问题及路径

         ——以律师作为辩护人或合规顾问为视角


摘要:随着检察机关在全国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企业合规机制的运用及效果,以期通过共同的探索与研究,进一步完善机制,更好地保障涉案企业健康、长远发展。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其中第二个案例涉及侦查阶段的“挂案”适用企业合规机制进行清理。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阶段企业合规具有独特的模式、依据、问题及解决的路径。从辩护人或合规顾问的角度来看,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在决定是否适用时要慎重,在申请时要主动,在撰写相关文书时要懂得把控范围,以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关键词:侦查阶段;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律师;问题;路径


本文研究的“挂案”,是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在侦查阶段长期不处理、没有结论的案件,俗称“疑罪从挂”案件。涉企案件长期“挂案”,既不移诉,也不撤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共6件案例。其中有一例涉及到检察机关介入侦查认定“挂案”性质,引导涉案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案例。案例显示,检察机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从而促使公安机关撤案。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侦查阶段“挂案”处理适用企业合规机制,虽然对企业有益处,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律师作为辩护人或合规顾问参与该类案件的处理时,需要认识到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加强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的处理模式及法律、政策依据

(一)典型案例的问题及处理模式    

张家港市A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5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在职员工3人,雎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8年11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疑似销售假冒“SKF”商标的轴承,并在其门店及仓库内查获标注“SKF”商标的各种型号轴承27829个,金额共计68万余元。2018年12月1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张家港市公安局。2019年2月14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的鉴别报告,认为所查获的标有“SKF”商标的轴承产品均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19年2月1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该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证据问题,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成为“挂案”:

1. 雎某某辩称涉案的轴承部分是从山东威海一旧货调剂市场打包购买,部分是从广州J公司、上海H公司购买,认为自己购进的都应该是正品。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承认公司购进的是假冒产品,存在无罪的辩解。

2. 公安机关经与广州J公司、上海H公司、山东威海的旧货调剂市场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均无法证明涉案轴承的真伪。

3. 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鉴别报告时,未对查获的轴承及包装的真伪进行现场勘查,仅根据清点明细材料出具了鉴别说明和比对示例,且不愿再重新鉴定。

从证据情况来看,雎某某存在无罪辩解,而其他证据又无法证明雎某某有犯罪的故意及行为,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陷入停滞。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及时撤销案件,而是“疑罪从挂”,将案件束之高阁,久拖不决。针对这一“挂案”,检察机关发挥能动检察作用,介入侦查,运用企业合规手段,达到清理“挂案”的目的。

(二)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企业合规的法律、政策依据

1.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对涉企刑事案件进行诉讼监督,并且引入企业合规措施,前提是检察机关享有的诉讼监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十三章还专门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一节的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负责侦查的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可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对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享有建议权。

2.政策依据

2020年开始,最高检创新开展了涉案企业的合规改革试点,主要是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通过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进行合规整改。与此同时,最高检启动的深化涉企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对“挂案”组织专项清理活动也正进行中。2021年4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至此,“挂案”清理与企业合规两个政策得以有机结合,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赋予新的切入点。

在法律和政策双重支持下,检察机关创新性地借助企业合规机制帮助公安机关清理挂案,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在帮助企业尽快摆脱刑事诉讼“枷锁”的同时,督促企业整改管理、经营中的漏洞,保障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二、“侦查阶段“挂案”适用企业合规存在的问题

“挂案”的最大特点是案件本身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定性有重大争议等问题,导致无法进一步推进。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工作出现不作为,检察机关没有及时跟进监督,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理念没有得到贯彻,相反却催生出“疑罪从挂”的现象,使得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挂案”不仅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创新性引入企业合规措施,帮助侦查机关清理“挂案”,帮助企业或企业家尽早获得无罪或宽缓的结果,从目的上来说是有益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冲突和问题。

(一)企业合规与疑罪从无的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企业要适用企业合规机制,首要的条件是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但是,“挂案”往往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按照《刑诉法》定罪量刑的要求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本身就属于无罪案件,应该作撤案处理。一方面要求认罪,一方面案件本身属于无罪,冲突不可谓不明显。

(二)不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典型案例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在会商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明A公司及雎某某犯罪故意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公安机关也难以再查明轴承及包装的来源是否合法。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了相关情况,并就该案下一步处理进行会商,双方就企业合规、“挂案”清理工作达成共识。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如该公司通过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时还没有新的证据进展,将作出撤案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同意撤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企业通过合规监督考察,二是没有新的证据进展。所以,A公司及雎某某在同意认罪认罚并选择企业合规后,如果出现新的证据,则仍然面临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风险。这种操作方式不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制造错案的风险

上述典型案例中,雎某某在侦查阶段一直存在无罪的辩解。如果要适用企业合规机制,就必须要先认罪。如此一来,就存在为了尽快撤案,选择企业合规而违心认罪的可能性,存在制造错案的风险。

综上,与审查起诉阶段的企业合规相比,侦查阶段对“挂案”进行企业合规,虽然有利于企业管理、经营风险的消除,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挂案”企业合规时的注意事项及路径

律师参与企业合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作为辩护人参与辩护;二是作为企业合规顾问对合规相关事项进行指导;三是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参与企业合规监管。与前两个角色相比,律师作为第三方监管人,主要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委托,作为中立的监督者的角色,为企业作合规监管。因此,本文仅从合规顾问或辩护人的角度,探讨律师帮助侦查阶段的企业进行合规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一)企业合规的选择 

检察机关主导下的企业合规机制,目的是为了挽救企业,保障企业健康、长久的发展。在企业确定涉罪的情况下,企业应当积极接受并提出申请。但是在本文案例中涉及的侦查阶段的“挂案”企业合规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侦查阶段的证据材料并不对律师公开,律师无法查阅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进而无法给出准确的律师意见。因此,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挂案”的企业合规案件,只能从当事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承办人员处获得有限的案件信息,这对于律师的分析、判断案件情况是非常不利的。客户如果咨询律师是否要接受企业合规时,律师将难以给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意见。

在无法知晓证据的情况下,与检察机关确定案件处理的方向尤为重要。一是认罪的效力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示明,认罪认罚是为了配合企业合规的需要,不作为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有罪供述。二是案件的处理问题。说服检察机关在与公安会商时,建议公安机关不以认罪认罚的供述作为新证据,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充分沟通并得到检察机关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建议企业家进行企业合规,否则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合规的申请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启动第三方机制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适用第三方机制的个案时,是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第三方机制的申请。

相比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能主动审查涉企犯罪是否适用企业合规机制,侦查阶段涉企“挂案”的处理,更多需要律师主动申请。因为侦查阶段,除了审查逮捕等程序外,检察机关不会主动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除非遇到上文提到的清理“挂案”的政策,检察机关才有可能主动介入清理,并考虑企业合规的适用。所以,律师参与侦查阶段“挂案”办理时,要敏锐的抓住机遇,依据《指导意见》赋予的权利,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企业合规的申请。

(三)企业合规范围的把控

在选择企业合规程序后,企业要向检察机关先后提交合规承诺书、自查报告、合规计划书等书面的材料。但是如上所述,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前,律师无法查阅案件材料,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说法及案件承办人员提供的有限信息作为参考。律师在帮企业撰写上述材料时,要考虑材料中的事实涉及的范围。如果涉及的事实范围过广,暴露的问题超出了公安机关侦查的范围,则可能衍生出新的刑事风险。

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以当事人向办案机关交代的事实为依据准备相关文书。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途径来源于当事人。一般来说,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等文书,相关事实依据也来源于当事人的说法。在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过程中,也应以当事人的说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办案机关给予的信息作参考。

2.自查报告中无义务主动披露其他违法犯罪情况。根据实践(参考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 ,检察机关在进行企业合规时,并不要求追诉涉案罪名外的违法犯罪情况,企业并无披露的义务。但是,企业有义务主动披露涉案罪名的新情节。对此,律师要提前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防止衍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合规计划应紧紧围绕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相关的事项。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这些问题为核心,制定相关的整改计划,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因此,在撰写合规计划时,也要注意控制合规计划所涉范围,防止重点不明确,风险不可控。


四、结语

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机制在全国铺开,未来会有越来越多涉企刑事案件经历这一机制。同时,企业合规机制也在不断创新发展,除了本文案例中涉及的侦查阶段企业合规外,也有部分法院在探索审判阶段的企业合规机制。 可以预见,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中逐渐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企业合规机制完善之前,一些常识性的做法必然会对现行的法律体系发生摩擦和碰撞。本文提到的侦查阶段合规所暴露出的问题,也只是改革初期碰到的众多问题中的冰山一角。由于经验所限,本案的研究略显浅薄。随着企业合规时代的来临,对司法人员是考验,对律师来说更是机遇和挑战。为此,我们应当早做准备,加深研究,共同迎接企业合规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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