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取证过程中的调查报告应用实务(上)

作者:张嵩 刘德旺

观点

知识产权维权取证过程中的调查报告应用实务(上)

权利人在对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些无法直接获得的证据,比如证明制造使用行为的侵权事实、侵权规模、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众混淆程度等的证据,往往需要委托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并且获得调查报告作为证据,而且委托调查公司的费用也可以作为合理支出进行主张,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维权取证过程中的调查报告应用实务进行探讨。

根据调查报告的调查方式和调查内容,实务中常见的调查报告通常可分为实地调查报告、产业行业调查报告和认知度调查报告三类,本文将分别针对这三类调查报告被法院或执法机关采信的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例举出各类调查报告分别被采信与否的结果和理由,并在最后进行总结和讨论委托调查机构时的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取证过程中的风险规避,以供权利人维权参考。

一、调查报告的分类及采信情况

1. 实地调查报告-证明侵权事实

这类调查报告主要是权利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获得涉嫌侵权的线索后,对于涉嫌侵权者的侵权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例如涉嫌侵权者的实际经营地、经营规模等;对于制造、使用等侵权行为,通常需要调查其生产材料、组装零件、加工工艺、制造流程、使用方式等等相关细节;对于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通常需要调查其销售行为、销售期间、现有库存、销售单价、销售对象、宣传资料等等相关细节。调查报告中一般除了包括涉嫌侵权者的工商登记信息及网络宣传信息外,还包括对方侵权的事实证据,比如照片、视频、音频、产品、发票或者合同等实物。

对于此类实地调查报告的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呢?笔者检索到以下判例:

未采信:在成都蓝飞公司、青岛零线公司与美商NBA公司、上海蛙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调查公司向美商公司、蛙扑公司出具了关于蓝飞公司和零线公司的调查报告。报告记载了零线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调查人员交谈的相关内容。然而,法院认为,由于该调查公司由美商公司、蛙扑公司聘请,调查报告并未得到蓝飞公司、零线公司确认,故其真实性难以认定,法院不予采纳。

未采信:在LPE公司与河北普兴公司、北京北方华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中,LPE公司委托的调查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称:(1)普兴公司内有被控侵权产品,并附具了在普兴公司内拍摄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2)北方华创公司在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然而,法院认为:关于LPE公司委托的调查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调查报告、LPE公司声称从普兴公司处拍到的涉案产品的图片,因普兴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LPE公司也未再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采信:在华联超市公司与长沙市世纪华联茂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调查公司通过取证软件进行现场记录:1、门头照片,2、内景照片,3、交易信息截图,4、定位信息截图等信息形成《侵权行为调查报告》。而被告对调查报告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但是,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2. 产业行业调查报告-证明市场份额或侵权规模

在进行侵权赔偿额计算时,往往会涉及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业务量占比、行业利润率、产品利润率、技术贡献率等等数据以计算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鉴于针对侵权人进行具体数据的调查极为困难,实务中对于此类数据,往往会通过产业行业调查报告来作为数据支撑。

对于此类产业行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呢?笔者检索到以下判例:

未采信:在西电捷通诉索尼一案 中,索尼中国公司提交了调查公司出具的《无线局域网接入产品调查报告》,证明市场上支持WAPI连接功能的无线接入产品所占份额极低;调查公司出具的《WAPI市场用户调查项目报告》,证明消费者对WAPI功能的认知度、使用率均极低;但法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未予采信。

未采信:在格兰富公司与利欧公司、上海企翔泵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原告提交了一份《水泵研究项目调查报告》,用以证明原告委托调查公司通过对9位市场专家的访谈,调查得出被告利欧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所得。但两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对其不予认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认为,虽然该调查报告注明其系通过公开信息收集及对市场专家访谈得出的相关数据,但报告中所记载的专家均以匿名形式接受访谈,亦无法明确报告所使用的公开信息的来源,故无法确认调查报告所记载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故对该调查报告不予采信。

采信:在烟台希尔德公司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三菱会社提交《2014中国LED荧光粉行业调研报告》和《2015中国LED荧光粉行业调研报告》作为计算三菱会社在2013年度、2014年度期间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依据。法院对此认为,上述行业调研报告是由深圳市高工产业研究有限公司所编制的,不是国家权威部门所编制的统计报告,也不是会计师事务所所编制的审计报告,因此,不能作为计算三菱会社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直接依据。但是,上述行业调研报告是在对全球主要LED荧光粉供应商、LED封装企业的实地调查、对LED荧光粉行业领军人物的面对面采访等调查方式的基础上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而编制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虽然希尔德公司对上述行业调研报告不予确认,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证据主要由希尔德公司掌握,其没有向法院提供,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上述行业调研报告可以作为确定希尔德公司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

3. 认知度调查报告-证明相似度或混淆程度

对于一些商标侵权、装潢包装、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外观性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在进行侵权品与权利的相似性对比时,往往要求基于相关公众、普通消费者等群体的“一般注意力”或“一般认识”来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近似或混淆,因此实务中经常采取对一定数量的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的方式,尽可能增加对己方相似性主张的支持。

对于此类认知度调查报告的证据,法院是否会采信呢?笔者检索到以下判例:

未采信:在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周乐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中,新百伦提交了调查公司出具的《某品牌标识认知调查报告1(北京)》、《某品牌标识认知调查报告2(北京、广州)》,测试消费者是否对广东马内尔公司的“百伦”品牌产品与新百伦公司的“NewBalance”品牌产生混淆。《某品牌标识认知调查报告3(北京)》,测试“新百伦”标识对消费者购买或有意愿购买NewBalance品牌产品的影响权重。法院认为,上述调查报告是新百伦公司单方委托调查公司所作的调查,因周乐伦对该调查公司的资质、独立性、公允性以及调查方法的科学性、客观性等均提出异议,该调查公司的有关人员又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因此对该三份证据不予认可。

采信:在北京新氧公司与北京完美创意公司、北京更美互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中,新氧公司委托调查公司就公众对涉案装潢的认知情况、近似情况和产品来源判断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4个城市,在公证处监督下,采用现场拦截访问、读录式问卷的方式对受访者进行定量问卷调查,完成有效样本547个。虽然被告质疑上述个别网友评论和少量受访者的意见,不能代表相关公众的认识情况,调查报告记载的调查步骤与内容不符合判断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原则与方法,且公证书未能证明调查的连续性,不能证明最终作为样本的问卷是在固定调查时间段内连续随机调查后所收集的全部问卷,不排除有结果导向的可能。但因该调查报告采用的调查方法较为客观,法院采信了与本案相关联的调查结论。


通过上述对不同类别的调查报告及法院的认可度进行整理和分析,可见,对于同一类型的调查报告,是否能获得法院或执法机关的认可,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对方的质证意见、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调查方法的设计、调查人员的选择等等,如何提高法院或执法机关对调查报告的认可的可能性?委托调查机构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避免调查取证过程的风险?受篇幅影响,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再详细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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