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判例推动对律师执业的尊重

作者:李大进

观点

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败诉方将承担律师费给予明确规定,一方面会给违约方、侵权人增加违约、违法成本,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会有助于减少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并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合理、规范地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不但可以减轻争议解决机构的案件审理负担,提高裁判效率,还有利于定分止争和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另外,考虑到裁判作出后有承担律师费的可能,也可促进争议各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纷争。

在大多数标明自己是法治社会的国家,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一方承担已经成为惯例。原因很简单,认可和尊重律师的专业劳动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标志。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多年来,律师业为了争取让败诉一方承担委托合同约定并已实际执行的律师费做了大量长期不懈的呼吁,曾经还期望能将此写进法律法规当中,但迟迟未能奏效,客观的说,导致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与中国的法治进程密切相关。


近几年,我们欣喜的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律师费由败诉一方承担已经越来越多的被写进了判决书中。最初,各地法院一直对是否支持当事人诉讼程序中律师费用主张的问题持非常谨慎态度,法院认为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如知产领域等的侵权类案件、环境公益案件等),又或者当事人双方合同清晰明确约定有承担律师费损失的条款等情形外,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主张律师费的请求给予支持。而即便是在支持的案例中,法院的裁判依然会在律师费用金额的合理性、是否已经实际支付等问题的认定上较为严格,这无疑体现的是法院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严谨态度。但对于律师执业中代理的大量千差万别的案件来说,这样的审慎也会对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付出专业的劳动程度上和具体律师费的付款实情上产生认知和实操的偏离或脱节,过往几十年的时间里这一诉求鲜有突破的先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本着以司法实践促进公平正义的理念,本着尊重契约合意的精神,本着以案件培育指引社会进步的追求,积极推动了律师费由败诉一方承担这一具体的诉讼请求在越来越多的判决书中得到了保障和实现,这种开明积极的探索和实践,让全社会看到的是进步,得到的是权益,构筑的是公平。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将非诚信诉讼案件中的律师费用纳入了判决支持的范畴,实现了这一诉求的突破。当时,在律师业及学界层就这个新规引发了热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具体案例将支持律师合理费用的观点逐步推出。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案中,最高院明确表示虽然双方协议中对于律师费用承担主体问题未做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法》中有关违约损失赔偿的规定,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在(2019)最高法民终45号案中,最高院维持了此案一审判决,认定律师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范畴,并进一步说明即便律师费用尚未实际支付,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确认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的,亦可予以支持。又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案中,最高人民院明确律师费用并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费用”,而是实现债权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和损失,因此不受该解释中合同的约定总计不超过24%的约束。此外,还有其他最高院或各地方法院的案例也在律师费用问题上起到了推动作用。

 

以上这些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解释和裁判,非常积极和明确的标明:接受和认可诉讼当事人有关律师费用请求,保障司法裁决充分实现当事人诉求,清晰的体现了法院对于律师执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做为一名律师执业近40年的律师,我从这些判例中看到的是中国司法的进步,构建法治社会的具体实践和中国尊重权利的光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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