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 言
中国人民银行9月1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局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该规定明确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同时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笔者看完该规定的第一印象就是中国版本的“ODA”,该政策对解决中国目前的经济困境:需求低迷、投资过度、内循环无力以及长远上来说,人民币国际化,中国企业走出去都有很强的基础性支撑功能,值得大家关注。
02 当前内循环面临的主要问题
高需求是市场经济下增长的主要动力,也是我国改革开放长达40年以来保持高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然而疫情以来,特别是今年,我国居民消费领域呈现出增长减缓的疲软态势。而工业原材料价格却在节节攀升,这种情况表现在经济数据图表上就是大家所熟悉的CPI与PPI的剪刀差。
PPI生产价格指数主要的目的是衡量企业购买的一篮子物品和劳务的总费用所产生的波动。而CPI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形象的说法,一个是企业的进货簿,一个是居民的菜篮子。而八月份,PPI与CPI剪刀差达到8.7个百分点,再创数据以来的新高,猪肉价格拖累食品价格令CPI同比涨势放缓,而PPI则在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工业原料供应偏紧的助推下同比涨幅创13年新高。
CPI数据表明下游需求不行,PPI却一直较高,这种态势令政府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上非常难办:一方面想刺激需求,另一方面担忧刺激需求进一步推高上游价格,尤其是刺激基建投资的政策。
PPI与CPI剪刀差扩大更深层次的问题体现出中国经济几个深层次的问题:
一、基建过度,投资带来的经济产出增益下降,以投资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可持续。
PPI和CPI之间理想上应该有一种顺畅的传导机制,比如国家在基建领域投了钱,造了高速公路和铁路,工人们领到钱之后就拿去消费,买房、买车、买房车,从而实现CPI的温和增长,实现PPI和CPI的同步。然而,这种理想的情况是在居民的消费需求不被抑制而实现的。有几种可能会导致剪刀差:
(1)因为疫情,大家可能会陷入周期性失业,因此有更多的人开始存款而不是将钱用于消费,这种是因为储蓄行为而导致的近段消费的萎缩。
(2)分配结构性问题,同一群人总需求是有限的,俗话说的好,再有钱的人也不过是一日三餐,睡觉也无非是2m*2m的kingsize床,所以最好的分配机制是不断把钱分配给有消费需求的人——穷人,然后他们会从基础的冰箱、彩电、洗衣机开始买起,买房买车买房车。但如果分配结构出现了结构性问题,大部分的财富被分配给同样的一小撮人,比如包工头,这些人需求有限就会把钱存起来。而其他的人因为没有足够的钱即便有需求也不能消费,这也会导致CPI的背离。
(3)过高的债务。众所周知,借了钱的人有钱后都要先还债的。截至2020年上半年,我国住户部门总债务余额人民币58.9万亿元,居民负债率(即债务占GDP比率,亦称杠杆率)近59%。依西南大学财经小组估算,若计入来自非银行机构的贷款,如P2P网贷、住房公积金等,我国居民实际信贷规模是银行贷款的1.4倍。按此公式计算,截至2020年上半年,我国居民的债务规模或达82.46万亿元,负债率为82.5%。这个数字是恐怖的。而大家都知道最大的负债是房贷。截至2019年末,官方统计住房贷款余额55.4万亿元,消费性贷款占44万亿元,中长期贷款34万亿,其中住房贷款就贷了29.8万亿,占住房总贷款比例约五成四。
二、PPI与CPI剪刀差扩大所暴露的第二个问题是,上游资源垄断型企业与下游消费市场主导型企业的矛盾。这个剪刀差剪的是哪个部门就不用详细讲了,懂的都懂。2018年,民营企业城镇就业人数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80%以上,民营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率达到90%。当然,下游企业的收入萎缩最终传到的对象肯定是员工和普通消费者,这实际上导致了CPI的低落并与PPI进一步背离。
三、PPI与CPI剪刀差扩大代表了政府意图与市场实际状况的背离。政府希望通过扩大投资来实现经济增长的计划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原因在于投资回报的下降。比如早年间投资一条京沪高铁,沪杭高速所带来的效益和回报远远高于当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建带来的回报,这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带来的客观现实。现在很多基建只能说是为了扶贫和社会公平所做的,其本身并不会对经济产生太大的增量。
总结一下,从PPI和CPI的剪刀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经济的内循环似乎出了一些问题,综合起来就是投资需求不足,消费需求不足,经济效益和回报不足。而这些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任何一个走向成熟和发达的经济体都会遇到的,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经过40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中国经济已经步入了成年阶段,突出的特征就是资本充裕,而需求不足。
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出路,其实《资本论》早就说过了,对外扩张。找对象输出。
03 境外企业融资的瓶颈和当局解决尝试
过去长期以来,我们更多的希望资本不要流出海外,从而更多的投入在国内经济的循环中,再加上外汇管制的制度,一个非国企,非重点大型项目的走出去企业要拿到美元贷款是非常困难的。而境内银行对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如果开展的好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一些境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另外,人民币贷款的一个很好的先例就是日本的ODA,日元贷款,又称有偿资金援助,是日本对华开发援助的主要组成部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首先对项目进行进行审查,再由日本政府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条件后与中国政府交换公文,最终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贷款。日本给中国贷款时以美元计算,还款时以日元计算,之间的汇率风险与获利都由中国接受。也就是借日元还日元。中国用这些钱购买商品找外资,能找谁呢?当然是日本商品和日本企业。2001年的中日ODA的15个项目,有10个只限于采购日本商品。日本承认,ODA项目招标中,日本企业得标率达45%。一般估计,对华ODA资金30%回流日方企业。在日本给中国提供日元贷款的近30年间,中日贸易额从1979年的66.54万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2367.04亿美元,从六位数直接涨到了十二位数。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也从起步时的仅0.73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2.18亿美元。而且日本的这些贷款项目还可以选定方向和领域,这就可以让这些贷款用在日方想用的项目上。
此次央行和外汇局鼓励向境外企业贷款人民币其实很大程度上有ODA的榜样存在。理论上图这套体系有以下的优点:
一、通过向境外出借人民币其实促进的是中国的出口,因为在汇兑的过程中都会发生汇率损失,所以最有效益的方式就是在中国国内购买人民币计价的原料和设备,从而敦促了海外业主采购更多的中国企业的产品。
二、促进了人民币国际化。因为最终需要还款人民币,所以境外人民币的交易市场肯定也要配套,从而从整体上实现了人民币的国际化。
三、促进了中国企业中标,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项目是要求承包方带资进入的,因此如果中方能提供贷款则很大程度上帮助了中国企业去竞标,极大的增强了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而这套体制的实质就是利用了境外发展中国家的总需求,将人民币的经济循环延伸到了境外,从而实现了内循环的扩大。从而有效的解决了当前国内总需求不足的问题。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促进了中国过剩资本的输出,解决了国内投资回报下降的问题。
当然,我们从来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在刚开始的时候,总是从试点开始。这次一共批了27家企业试点该业务,每家银行20亿人民币的规模一共也就540亿,换成美元不到100亿,规模可控,以观后效。
其实,总的来说,官方的意思其实也是非常明确了,从经济阶段来说中国企业走出去,下游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消费企业走出去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否则光靠国内无法实现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内循环不过是权益之计,而政府目前正在不断推进内循环体系扩大到周边经济体,直到建立人民币支付的国际体系。
当然,这个对外人民币贷款计划能否落实,能否获得很好的成效还是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但是结合境外疫情后一波报复性的投资和消费需求,我认为该方案提得恰逢其时。
04 征求意见稿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行为,不包括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
本规定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的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统计。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规定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规定境外贷款余额计算。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统计。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总行下拨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人民币贷款需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统计)。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副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规定自XX年XX月 XX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参数设置
境外贷款杠杆率 | 国家开发银行 | 1.5 |
进出口银行 | ||
其他银行 | 0.5 |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 1 | |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 0.5 | |
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20亿元的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20亿元初始额度。 |
附件2.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序号 | 银行类金融机构 |
1 | 国家开发银行 |
2 | 进出口银行 |
3 | 农业发展银行 |
4 | 中国工商银行 |
5 | 中国农业银行 |
6 | 中国银行 |
7 | 中国建设银行 |
8 | 交通银行 |
9 | 中信银行 |
10 | 中国光大银行 |
11 | 华夏银行 |
12 | 中国民生银行 |
13 | 招商银行 |
14 | 兴业银行 |
15 | 广发银行 |
16 | 平安银行 |
17 | 浦发银行 |
18 | 恒丰银行 |
19 | 浙商银行 |
20 | 渤海银行 |
2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22 | 北京银行 |
23 | 上海银行 |
24 | 江苏银行 |
25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26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27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