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论在国际大型赛事中“赛场”救济的重要性

作者:宫晓燕

观点

2021年7月28日,体操男子全能最后一轮比赛中,中国选手肖若腾因为没向裁判致意被扣0.3分,日本选手出现较大失误却高分夺冠,在国内引发广泛讨论,本文结合案例,针对如何挑战奥运会期间的“赛场”决定做简要分析。

所谓“赛场”决定是指,裁判员、裁判长和官员对体育比赛规则的适用和解释,这些决定包括确定是否犯规,或更多的技术适用等。

一、《奥林匹克宪章》中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第2款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应完全提交给国际体育仲裁院。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仲裁规则》第1条第1款规定,“如果对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联合会或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布的决定提出仲裁请求,申请人在提出这种请求之前,必须已经用尽内部补救办法,除非用尽内部补救办法所需的时间会使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处的上诉无效。”据此,在奥运会期间针对国际奥委会等作出的决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之前,需要先用尽国际单项联合会的内部救济办法。

由于各个国际单项联合会对于内部救济办法各不相同,我们暂且以国际体操联合会裁判评分争议为例,《Men's Artistic Gymnastics Code of Points (MAG CoP) 2017-2020》及其附录《Appendix to CoP》《The FIG Technical Regulations 2021》《Statutes Edition 2019》《General Judges' Rules 2017-2020 - valid 2021》《Code of Discipline 2021》等均未规定针对裁判评分不公可以在赛后采取的内部救济措施。但《The FIG Technical Regulations 2021 》中对于赛内可以采取的措施作出了规定。其中,第7.8.1条规定,高级裁判团负责监督比赛并处理任何违反纪律或影响比赛进行的特殊情况。第7.8.3条规定了上诉委员会以及竞赛监督委员会,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确保所有体操运动员得到公平的裁判,来维护对体育道德的尊重。上诉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处理代表团就比赛问题提起的上诉。在比赛或其准备期间发生的任何重大或特殊(规则中无法预见的)事件必须尽快报告给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是对上诉作出公正裁决的最终机构。也就是说,在比赛过程中可以向上诉委员会质疑裁判的公平。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特设仲裁庭(CAS AHD)相关决定

1、CAS 2004/A/704 Yang Tae Young & Korean Olympic Committee (KOC) v. International Gymnastics Federation (FIG)(CAS 2004/A/704)

韩国体操运动员 Yang Tae Young(Yang)与韩国国家奥委会(KOC) 诉国际体操联合会(FIG)一案,该案件发生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体操男子个人全能比赛中,KOC对其运动员Yang双杠起评分提出了质疑。根据CAS的裁决,整个过程中KOC针对该争议向FIG提出如下异议:

(1)Lee(韩国体操队教练)陪同Yoon Chang Soon尹昌顺(韩国体操队高级主教练)和Jung Jin Soo郑镇秀(韩国体操队助理教练)向A级裁判和男子技术委员会主席质疑起评分。对于该点,KOC的证词与FIG证人之间存在证据冲突。但无论如何,当时的质疑为时已晚,无法影响颁奖仪式。

(2)2004 年 8 月 19 日,韩国代表团团长 Shin Bark Jae(Shin)向男子技术委员会主席发送了一份题为“正式请求更正起评分”的传真。

(3)2004 年8 月19 日,Shin 就该争议向FIG主席 Bruno Grandi发送了一份传真。

仲裁小组认为,应该避免依靠承认错误来纠正结果。一个事后发现的错误,无论是否被承认,都不能成为推翻比赛结果的理由。每项运动都可能利用现代技术的机制,以确保首先作出正确的决定(如板球的跑动),或立即对有争议的决定进行审查(如体操),但无论如何,解决错误的方法都是在运动本身的规则框架内,它并不允许此后的司法或仲裁干预。本案中,FIG希望获得金牌的美国运动员Hamm将金牌让给Yang,但被Hamm拒绝了。最终CAS驳回了Yang及KOC的上诉申请。

2、Arbitration CAS ad hoc Division (OG Rio) 16/028 Behdad Salimi &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NOCIRI) v. International Weightlifting Federation (IWF)(CAS OG 16/028)

伊朗运动员Behdad Salimi(Salimi)、 伊朗国家奥委会(NOCIRI)诉国际举重联合会(IWF)一案,2016年8月16日,在由抓举和挺举两部分组成的比赛中,运动员创造了抓举的世界纪录。在参加挺举比赛时,运动员第一次尝试举起245公斤失败;第二次尝试举起245公斤,被三名裁判员接受。然而,在运动员放下杠铃后,上诉委员会推翻了裁判员的决定。该运动员第三次尝试举起245公斤,但没有成功。申请人向CAS AHD主张(1)上诉委员会在未与三名裁判员协商的情况下推翻了裁判员的判定,并且没有按照《国际举重联合会2013-2016 技术和竞赛规则》(《TCRR》)第7.5.7条的要求向Salimi说明决定的原因;(2)在比赛前一天晚上,用技术主管替换了一名委员,从而改变了开赛名单,这违反了《TCRR》第7.5.3条。

《TCRR》第7.5.7条规定,“当上诉委员会经讨论后一致认定裁判员的判定存在技术上的错误时,上诉委员会有权推翻错误的判定。为了评估是否撤销判定,上诉委员会必须召集相关的裁判员,要求其做出解释。如果解释被接受,维持原判定;如果解释未被接受,则上诉委员会撤销原判定。该决定及其理由必须按照上诉委员会主席的指示,通过技术监督或任何其他技术官员向相关运动员/参赛队官员进行通报,并由发言人宣布”。

申请人向仲裁小组提交了三次试举的录像作为证据。CAS AHD仲裁小组认为,这段视频无助于确定任何违规行为。它侧重于运动员的三次试举以及热身区,没有显示决策过程或上诉委员会审议过程的任何其他方面。仲裁小组认为,上诉委员会推翻裁判员的决定在举重比赛中并不罕见,在里约热内卢第31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就发生了七次。仲裁小组认为,该运动员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CAS AHD仲裁小组认为,“赛场”原则的理论依据是不言自明的。CAS仲裁员没有接受过任何运动规则的专门培训,也不具备现场观察赛事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干预作为技术专家的赛会官员所作的决定,对裁决者以及运动员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实行“赛场”原则的其他实际原因包括防止因向法官或仲裁员提起上诉而不断中止比赛。赛场官员不希望他们在比赛中的决定被追溯性地审查,也是有实际原因的。此外,CAS仲裁小组要推翻赛场决定,必须有证据,一般必须是直接证据,证明其有恶意。换而言之,必须有一些证据表明裁判对某一特定参赛队伍或个人存在偏爱或偏见。仲裁小组在[CAS OG 00/013]中提到了这种偏爱或偏见的最好例子,他们认为,CAS仲裁小组可以审查赛场决定的一种情况是决定是恶意做出的,例如,作为腐败的结果。仲裁小组同意,这为任何寻求审查赛场决定的申请人设置了一个必须通过的高门槛。然而,如果这个门槛过低,洪水闸门就会被打开,任何不满意的参赛者都可以寻求对赛场上的决定的审查(CAS OG 02/007)。最终,CAS AHD仲裁小组驳回了Salimi和NOCIRI的上诉申请。

3、CAS OG 20/10 NOC Belgium v. World Athletics & USOPC & NOC Dominican Republic和CAS OG 20/11 NOCNSF v. World Athletics & USOPC & NOC Dominican Republic(CAS OG 20/10和CAS OG 20/11)

比利时国家奥委会(“NOC Belgium”)诉世界田联(WA)、美国奥委会和残奥委会(“USOPC”)与多米尼加国家奥委会(“NOC Dominican Republic”),以及荷兰奥委会和残奥委会(“NOCNSF”)诉世界田联、美国奥委会和残奥委会与多米尼加国家奥委会,两个案件的申请人虽然不同,但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事由相同,因此,CAS AHD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2021年7 月 30 日举行的东京奥运会田径4x400米混合接力预赛上,美国队因为未在指定的区域完成交接棒而被取消成绩,多米尼加队因为在比赛最后时刻换道,也被取消成绩。赛后,两队均向WA提起申诉。经过观看比赛录像并与赛事官员讨论,WA上诉委员会发现由于赛事官员的一个错误,美国队选手没有被安排在正确的交接区域,由此决定支持美国队的申诉,恢复其参加决赛的资格。同样,WA认为多米尼加队的运动员换道是纠正之前的错误位置,并且未影响其他选手的比赛,决定支持多米尼加队的申诉,恢复其参加决赛的资格。

7月31日,比利时奥委会和荷兰奥委会分别就WA恢复美国队和多米尼加队资格的决定向CAS AHD上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取消美国和多米尼加队的比赛资格。

WA技术规则第8.9条规定,如果提交新的结论性证据,上诉委员会可以重新考虑一项决定,但条件是新的决定仍然适用。通常情况下,这种重新考虑只能在适用赛事的胜利仪式之前进行,除非相关管理机构确定情况不允许。

CAS AHD仲裁小组认为,被质疑的决定是“赛场”决定,如果没有任何涉及恶意、偏见或无端等违规的指控,仲裁小组将不干涉“赛场”决定的实质内容。此外,由于4 x 400米混合接力决赛已经结束,奖牌也已颁发。因此,申请人所寻求的救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CAS AHD仲裁小组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申请。

三、评析意见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仲裁规则》以及CAS、CAS AHD的相关裁决,在涉及“赛场”决定的案件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在争议决定发生之后比赛结束之前,立即向裁判团或上诉委员会等提起申诉。

在CAS 2004/A/704一案中,运动员及KOC何时、如何向FIG提出质疑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CAS OG 16/028一案中,运动员是否在第二次试举成绩被上诉委员会推翻后,第三次试举开始前向上诉委员会提起申诉也是CAS AHD仲裁小组关注的重点。

此外,CAS 2004/A/704案件中,虽然FIG也承认裁判员在裁判中存在错误,如果未出现错误,韩国运动员Yang可能会拿到金牌,为此,FIG对裁判员做出了处罚,即使这样,由于金牌已经颁发给美国运动员Hamm,FIG只能劝说Hamm将金牌让给Yang,但被Hamm拒绝后,CAS认为Hamm在这个案件中并不存在过错,因此CAS无法将金牌裁定给Yang。CAS OG 20/10和CAS OG 20/11案件中,CAS AHD仲裁小组认为,“由于4 x 400米混合接力决赛已经结束,奖牌也已颁发。因此,申请人所寻求的救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针对“赛场”决定尽可能在赛场解决争议,即,在争议决定做出后立即向裁判团或者上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可以先采取口头形式,在向上诉委员会申诉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发生CAS 2004/A/704案件中各方对申诉时间和方式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且建议提前了解各个单项协会对于申诉的规则。

2、在向CAS或CAS AHD提起上诉之前需先用尽内部救济措施。

根据《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仲裁规则》,申请人在向CAS提出仲裁请求之前,必须已经用尽国际单项联合会的内部补救措施。另外,Karen Pavicic V Federation Equestre Internationale(2016里约奥运会)一案中,Pavicic称,2016年6月,在里约奥运会盛装舞步北美资格赛的最后一场比赛中,裁判之一Elizabeth McMullen人为地给另一名运动员Lane打高分,以确保Lane比Pavicic女士更有资格入选奥运会。之后,Lane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2016年7月8日,Pavicic向马术运动的国际联合会(FEI)投诉。2016年7月15日,FEI委员会一致认为,由于没有足够的理由取消或改变结果,原始结果应保持不变,该决定已于2016年7月17日传达给Pavicic。Pavicic随后向CAS AHD提起上诉。CAS AHD认为Pavicic的申请涉及FEI委员会在2016年7月17日做出的决定。Pavicic没有根据FEI规则就该决定向相关的FEI法庭上诉,而是在等待了2周后直接上诉至CAS AHD,未能用尽内部救济措施。据此,CAS AHD驳回了Pavicic的上诉。

上述规定及案例一方面说明,在向CAS AHD或CAS上诉之前需要首先按照国际单项联合会的规定,用尽内部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说明,针对国际大型综合性赛事,不只限于了解国际奥委会的宪章以及相关规则,还需要了解各个国际单项联合会的规定。

3、CAS及CAS AHD关于“不干涉作为技术专家的比赛官员的决定”的原则

CAS 2004/A/704 Yang Tae Young & KOC v. FIG(2004雅典奥运会)、CAS ad hoc Division (O.G. Sydney) 00/013 Bernardo Segura / IAAF(2000悉尼奥运会)、Arbitration CAS ad hoc Division (OG Rio) 16/028 Behdad Salimi & NOCIRI v. IWF(2016里约奥运会)、CAS ad hoc Division (OG London) 12/010 SNOC & STF v.ITU(2012伦敦奥运会)、CAS OG 20/10 NOC Belgium v. World Athletics & USOPC & NOC Dominican Republic(2020东京奥运会)等涉及“赛场”决定的案件中,CAS基于(1)CAS 仲裁员未受过任何或所有体育运动规则的专门培训,也未在现场观看赛事;(2)每项运动都可能利用现代技术的机制来确保首先做出正确的决定,或立即对有争议的决定进行审查;(3)避免出现任何不满意的参赛者都可以通过向CAS或CAS AHD寻求救济以对赛场上的决定进行审查;(4)防止因向法官或仲裁员提起上诉而不断中止比赛等原因,除非有直接证据证明规则的适用是任意的或者恶意的,否则,CAS不会推翻“赛场”决定。

遵循上述CAS的基本原则,在IOC、IF或NOC做出与奥运会相关的技术决定之后,通过CAS AHD或CAS推翻决定存在很大的难度。例如,在VANASOC & Vanuatu Beach Volleyball Federation V FIVB & Rio 2016 Organizing Committee一案中,国际排球联合会(FIVB)有关沙滩排球的规则中清楚地规定,“如果因一名成员兴奋剂检测结果呈阳性且该团队被取消资格,则该团队的两名成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替换运动员’只有在有紧急医疗状况使运动员无法参赛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或在特殊情况下个案处理”。在一名意大利沙排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而被取消参赛资格时,FIVB允许意大利替换该名运动员。在瓦努阿图国家奥委会(VANASOC)及瓦努阿图沙排联合会向CAS AHD上诉后,虽然FIVB以及里约2016组委会未参加听证会,CAS AHD仍认为瓦努阿图国家奥委会及瓦努阿图沙排联合会未能证明本案不存在沙滩排球规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

由此可见,在比赛场地及时采取救济措施至关重要,并且,需要熟知国际单项联合会程序及实体规则,并能够深刻理解且灵活解读相关规则,以便及时并充分地实现权利的救济。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