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过错或无疏忽的兴奋剂违规案例的介绍及评析

作者:宫晓燕 宋晓燕

观点

本文通过介绍除因特别途径摄入禁用物质(接吻、性接触)之外的五个虽然被认定为兴奋剂违规,但因运动员无过错或无疏忽,而被取消禁赛期的案例。涉及的禁用物质包括:诺龙 、氢氯噻嗪、美度铵、群勃龙、氯司替勃。

我们将对五个案例进行介绍并结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于2021年6月1日向利益相关方发布的关于与肉类和利尿剂有关的潜在污染案件通告展开分析。

一、因使用药物而导致的兴奋剂违规案例概要

1、因注射Retabolil药物而导致诺龙阳性(CAS 2005/A/990)

本案中,运动员于2005年5月1日提供的尿样中被检测出诺龙(nandrolone)阳性。诺龙属于禁用清单中的S1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为非特定物质。

根据运动员提供的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仲裁小组最终认定,禁用物质是由于运动员处于紧急情况(心衰),在医院急诊室注射了Retabolil这种药物所导致。仲裁小组认为,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运动员无法影响或控制在紧急情况下对他进行的治疗,运动员证明了其对兴奋剂违规无过错或无疏忽,因此,禁赛期应予以免除。

对于运动员没有及时披露其使用药物并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运动员是否存在过错,仲裁小组认定,运动员提交的证据显示,运动员在其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很久才发现自己曾接受过心脏疾病的治疗。从运动员的角度来看,他是在遭受对方球员身体撞击后被送往医院的,而且撞击很严重。事发后不到24小时,他就离开了医院,之后很快就恢复训练。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小组认为,运动员没有理由怀疑他接受了一种用于治疗心脏的物质。因此,该运动员在未披露其治疗情况和未申请(追溯)TUE方面无过错或无疏忽,禁赛期应予以免除。

2、因服用药物美度铵导致美度铵阳性(CAS 2016/A/4889)

本案中,运动员于2016年1月10日提供的血样中被检测出美度铵(meldonium)阳性。美度铵属于禁用清单中的S4.5代谢调节剂,为非特定物质。

美度铵是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列为禁用清单,本案中,运动员出于治疗的目的,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服用了美度铵,但在2016年1月10日的血样中被检测出美度铵阳性。运动员为证明禁用物质的来源以及其无过错无疏忽,提交了医疗报告、专家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仲裁小组认定,“在本案中,没有人质疑涉案产品是出于医疗原因开给上诉人的,而且她在2015年11月和12月服用了美度铵,剂量为500毫克,每天两次”,即本案中禁用物质美度铵的来源为运动员服用的美度铵。

若要认定运动员无过错或无疏忽,运动员除了需证明禁用物质的来源外,还需证明其履行了最谨慎义务来确保在禁用清单生效后不会在她体内检测到禁用物质。最终根据运动员提供的相关证据,仲裁小组考虑到以下情况:“(a)2016年之前关于美度铵代谢特征的科学知识掌握不佳,(b)在禁用清单公布或被告知上诉人时,上诉人并未被要求停止服用美度铵,以及(c)上诉人过去和现在都存在需要用美度铵或其替代药物进行治疗的医疗问题,仲裁小组认为上诉人履行了最谨慎的义务。在本案非常特殊的背景下,仲裁小组确信,上诉人即使采取了最谨慎的措施,也不可能合理地知道或怀疑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她的血液中仍可检测到美度铵。”因此,仲裁小组认定运动员无过错或无疏忽,其被施加的禁赛期应予取消。

二、因食用受污染的肉而导致的兴奋剂违规案例概要

1、因食用受污染的牛肉而导致群勃龙阳性 (CAS 2019/A/6313 )

本案中,运动员于2018年6月2日提供的尿样中被检测出群勃龙(trenbolone))阳性。群勃龙属于禁用清单中的S1.1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为非特定物质。

运动员主要提交了如下证据:1)饭店的收据;2)银行支付记录;3)与一位女士约吃饭的短信;4) Dr. Kintz对其头发检测的阴性结果报告;5)测谎报告;6)两位专家报告;7)饭店采购的肉的包装照片;8)证人证言。

仲裁小组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根据盖然性权衡的原则,接受了运动员的解释,即运动员吃的牛肉很可能被群勃龙所污染。但因群勃龙在美国在法律上是禁止销售用于人体的,因此没有关于群勃龙在人体上的使用和影响方面的科学研究,这导致很难从科学角度来证明运动员吃的牛肉的量是否可以导致其阳性结果。

另外,仲裁小组同意因实验室通知迟延,可能导致运动员难以获得有关禁用物质来源的潜在的相关证据。因此,仲裁小组认为本案中运动员实际上不可能证明禁用物质的具体来源。根据CAS的一些判例,在一些极其罕见的情形下,即使运动员不能证明禁用物质的来源,运动员仍可以显示出其缺乏主观故意。仲裁小组提到了CAS 2016/A/4534中的“最窄的走廊”,仲裁小组同意,所谓的 "走廊 "必须足够狭窄,以防止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有办法逃避应有的制裁,但仍要有足够的宽度,以使非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有机会通过相关的、令人信服的证据为自己开脱罪责。仲裁小组认为,应结合本案的主客观情况来确定运动员的违规是否是故意的。最终,仲裁小组认为禁用物质的来源更有可能是来自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的受到激素污染的牛肉。本案实际上是罕见的、不可能科学地证明被食用的牛肉是否含有激素残留的案例,但这并不妨碍运动员证明其并非故意摄入禁用物质。总而言之,经过对证据和证词的仔细审查,仲裁小组一致认为,该运动员已经履行了他所承担的责任,证明他对阳性结果无过错或无疏忽,因此应取消其禁赛期。

运动员实质上未能证明禁用物质的来源,但仲裁小组依据运动员的头发检测、测谎实验等证据而最终允许其通过“最狭窄通道”,并基于盖然性权衡原则认定禁用物质的来源更有可能是来自他在不知情情况下吃的受到激素污染的牛肉,这一结论对于其他提交了类似证据,但未能证明禁用物质来源、亦未能通过“最狭窄通道”而被禁赛的运动员是否公正?有待进一步商榷。

2、因食用受污染的肉而氯司替勃阳性 (CAS 2019/A/6443&CAS 2019/A/6593)

本案中,运动员于2018年4月24日提供的尿样中被检测出氯司替勃(clostebol)阳性。氯司替勃属于禁用清单中的S1.1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为非特定物质。

上诉方及被上诉方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并非故意导致的并无争议。运动员为证明禁用物质的来源及其无过错或无疏忽,提交了专家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本案的专家Shellby博士认为运动员体内的氯司替勃的来源可能有以下三种非故意施用的路径:

(a)亲密接触路径:即与使用了氯司替勃的病人存在亲密接触;

(b)被污染的产品路径:即使用含有氯司替勃的喷剂或面霜,或口服了含有氯司替勃或被氯司替勃污染的产品;

(c)肉类路径:即运动员在澳大利亚或加拿大时曾摄入了含有氯司替勃的肉类。

仲裁小组通过现场询问专家证人,确信以上几种方式为禁用物质的全部可能来源。最终,基于双方提交的事实和环境证据以及专家关于污染产品路径的调查结果,仲裁小组认为,肉类路径成为一个合理的推论,在没有任何其他合理解释的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小组认定肉类路径可以解释氯司替勃是如何进入运动员体内的,并认定运动员无过错或无疏忽,并免除其两年禁赛期。

本案在向CAS提起上诉之前,加拿大体育争议解决中心曾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对运动员警告的决定,理由如下:

1.运动员并未质疑其尿样检测结果为氯司替勃阳性,运动员主张其阳性结果是由于在加拿大或澳大利亚吃的受污染的肉导致的。在审查和权衡了全部证据后,仲裁员在部分终局裁决中得出结论:“运动员没有完成证明受污染的肉类是其AAF来源的责任”。

2.仲裁员认为,既然运动员提出了上诉,仲裁员有责任考虑和分析在本案中两年的处罚是否相称。仲裁员形认为这是一个真正特殊的案例。在审查和权衡了全部证据后,仲裁员坚信对运动员实施强制性的两年禁赛处罚既不公正也不相称。两年的禁赛期是一种与受罚行为(即无法“履行证明其AAF来源的责任”)不相称的过度严厉的处罚,尽管,仲裁员因此无法评估她的过错程度。

三、因水污染导致氢氯噻嗪阳性案例 (CAS 2013/A/3370)概要

本案中,运动员于2013年7月18日提供的尿样中被检测出氢氯噻嗪阳性。氢氯噻嗪属于禁用清单中的S5利尿剂和掩蔽剂,为特定物质。

运动员为了证明禁用物质来源及其无过错或无疏忽,主要提交了营养品检测报告、专家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运动员对其体内存在的氢氯噻嗪提出了三种可能的解释:(1)营养品污染;(2)摄入Malartic受污染的水;或(3)他是一个骗子或作弊者,即故意使用了兴奋剂。

独任仲裁员根据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基于盖然性权衡原则,认定在运动员体内发现的氢氯噻嗪是由于摄入Malartic受污染的水造成的,运动员证明了,他不知道或也未能猜测到,甚至在最谨慎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知道或猜测到Malartic的水被氢氯噻嗪污染了,因此,运动员无过错或无疏忽,其适用的禁赛期被免除,但该运动员在2013年环阿比迪比赛中取得的所有成绩均应被取消。

四、评析

自2003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至今,各版条例中均规定了运动员对其体内发现的禁用物质负有严格责任。只要在运动员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产物或标志物),运动员有义务说明其体内禁用物质的来源并能够提供让仲裁员舒服满意的证据。因此,若运动员主张其无过错或无疏忽,首先需要证明禁用物质的来源,其次需证明其对禁用物质进入其体内无过错或无疏忽,并且后者包括运动员对该物质停留在其体内也无过错或无疏忽(CAS 2005/A/990)。

CAS 2013/A/3370、CAS 2019/A/6313 、CAS 2019/A/6443&CAS 2019/A/6593这三个案例运动员都未能够提供直接证据以证明其体内禁用物质的来源,仲裁小组或独任仲裁员均是根据盖然性权衡的原则,通过列举导致运动员体内禁用物质的几种来源,经权衡后认为某种可能性发生比不发生的可能性大即该种可能发生的几率大于51%,或者通过排除其他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最终认定运动员体内物质的来源。

(一)关于利尿剂污染以及阳性最低报告水平

CAS 2013/A/3370一案涉及禁用物质为氢氯噻嗪,该案件支持了运动员主张的水污染,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6月1日,WADA发布技术信函,公布了利尿剂包括氢氯噻嗪的最低报告水平,该技术信函规定,如果运动员的尿样中存在一种或多种利尿剂或其代谢物,如乙酰唑胺、布美他尼、呋塞米、氢氯噻嗪、托拉塞米和氨苯蝶啶,且浓度小于或等于20ng/ml时,将不作为阳性分析结果或非典型结果报告。然而,如果是参加以体重级别为分组依据项目的运动员样本,WADA认证的实验室应将这六种利尿剂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其代谢物的浓度小于或等于最低报告水平20ng/ml的情况报告为非典型结果,结果管理机构将对其进行强制性调查,以确定是否应认定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

关于氢氯噻嗪的污染问题一直以来就颇受关注, 2014年7月22日Hans-Jörg Helmlina等人在《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 267 (2016) 166–172》发表的一篇《在兴奋剂控制尿样中检测出利尿剂氢氯噻嗪是由于非甾体抗炎药片剂污染的结果》中对一位瑞士运动员因服用被氢氯噻嗪污染的非甾体抗炎药导致的兴奋剂阳性一案进行了分析,特别提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清单将更有可能被运动员用于提高运动成绩以外的目的的物质列为“特定物质“。并且设定了报告阳性的浓度下限,其中包括一些在感冒药中常见的禁用物质的浓度限值,低于这个限值,实验室就不会报告AAF。这种方法可以用于所有的 "特定物质 ",以避免由于药物中可能存在的禁用物质而导致的AAF。因此,我们建议对所有经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的实验室实行所有特定物质的报告限值。例如:对于利尿剂,设定为200纳克/毫升。低于这一限制,实验室应将这些禁用物质的检测结果报告给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供其参考使用,但不能作为 AAF。

2016年里约奥运会,中国代表团出现陈倩、陈欣怡两例氢氯噻嗪阳性,其中现代五项运动员陈倩分别在2016年8月17日的赛外以及2016年8月19日的赛内收集的样本中均被检测出氢氯噻嗪阳性,其中,赛外样本的浓度约为60余ng/ml;游泳运动员陈欣怡的样本中发现的氢氯噻嗪的浓度为40余ng/ml。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国际奥委会与陈倩一案中 ,陈倩主张其服用的果糖压片(一种营养补剂)中含有氢氯噻嗪,为此,陈倩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由中国的两家实验室出具的果糖压片中含有氢氯噻嗪的检测报告,以及她自2015年以来,包括在奥运会期间,在 "江苏科学研究所医学顾问 Al Lei先生的建议和推荐下,使用了果糖压片。江苏科学研究所与江苏省体育局之间有合作关系"以及Dr. Laurent Rivier的专家意见。根据Dr. Laurent Rivier的意见,陈倩体内发现的氢氯噻嗪浓度与她所称的摄入水果糖片的量相一致。Dr. Rivier还表示,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的氢氯噻嗪的浓度不可能有掩盖作用,因此不可能掩盖使用任何其他禁用物质来提高她的成绩。但是国际奥委会的聘请的专家证人Dr. Martial Saugy指出,中国实验室出具的报告 "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标准相差甚远"。然而,假设这些报告是可靠的,他对Dr. Rivier的结论进行了评论。发现Dr. Rivier在计算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错误,国际奥委会认为这是一个 "重大错误",因为 "Dr. Rivier采用的是假设的污染水平,而这个污染水平似乎比分析中显示的污染水平高了1000倍 "。Dr. Rivier在开庭时承认了这个错误。正确的计算方法表明,“即使采用对该运动员最有利的方案(每天两次每次四片),也无法得出运动员尿液中发现的浓度”,最终,国际体育仲裁院支持了国际奥委会关于陈倩兴奋剂违规成立的主张。

陈欣怡一案,A样本中氢氯噻嗪的浓度为36.76ng/mL。陈欣怡在里约奥运会期间,所有饮食都在奥运村,且饮用的都是奥运村提供的瓶装运动饮料、瓶装可口可乐、盒装牛奶、盒装橙汁和盒装葡萄汁。陈欣怡将其所使用的药物、营养品、化妆品等分别向里约当地的实验室以及中国国内的实验送检三次,但均未检测出氢氯噻嗪,陈欣怡也将其用过的所有药物、营养品、化妆品等详细地罗列清单并提供给了国际泳联。为了安全,在里约奥运会期间陈欣怡将其食用的药品、营养品等均单独存放在一个上锁的箱子里。根据陈欣怡聘请的专家Dr. Martin-Jimenez,陈欣怡的尿样中发现的浓度可能与在检查日前2.5天内以常规剂量单次或多次使用被氢氯噻嗪污染的牛奶等有关。但由于证据收集时,陈欣怡已经离开了里约,且巴西奥运会已经结束,陈欣怡无法获得直接的证据证明其饮用的巴西奥委会提供的牛奶中含有氢氯噻嗪,另外,陈欣怡在收到阳性通知后曾在巴西当地做了测谎检测,测谎结果证明陈欣怡在被询问关于服用可疑物质过程中,没有呈现不舒服/伪装行为。结合在巴西奥运会召开之前,里约被报道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巴西水资源污染严重,病人住院70%因为水污染”, 世卫组织警告说,不要进行游泳和其他有进水风险的活动。"一些运动员在水质较差的时候使用这些场地,可能会患上胃部不适和呼吸道感染等疾病。 此外,陈欣怡为游泳运动员,虽然陈欣怡A样本检测浓度36.76ng/mL,略高于WADA最新公布的报告阳性的浓度,但我们仍认为陈欣怡阳性检测结果极有可能是污染导致。

(二)关于蛋白同化制剂污染以及报告非典型结果的浓度

除了利尿剂之外,2021年6月1日,WADA在发布的另一封技术信函中公布,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齐帕特罗、泽仑诺及其代谢物的浓度小于或等于5ng/ml的情况,WADA认证的实验室应将结果报告为非典型结果,结果管理机构应根据《国际结果管理标准》(ISRM)第5.2条进行调查,以确定该结果是否是由于摄入了被污染的肉类导致的。在遵循通知中的指示和调查程序后,如果确定运动员样本中检测到的物质与肉类中的污染物一致,反兴奋剂组织可以结案并允许运动员保留其成绩(适用于赛内采集的样本)。但是,如果在调查之后,结果管理机构不能确信非典型结果是由运动员在采集样本之前食用的肉类被污染造成的,则应根据ISRM第5.1条将非典型结果作为阳性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CAS 2016/A/4563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埃及反兴奋剂组织以及 运动员Radwa Arafa Abd Elsalam一案中,运动员主张其体内莱克多巴胺来源于肉类污染,但WADA认为“运动员不能仅是主张其体内的禁用物质来源于食品污染,而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其摄入了含有禁用物质的食品”,WADA的主张最终被国际体育仲裁院支持。虽然,该裁决中未提及运动员尿样中检测出的莱克多巴胺的浓度,但从本案中WADA并未质疑运动员体内莱克多巴胺的浓度不可能是由于肉类污染导致来看,推测该浓度不高,根据WADA最新技术信函,如果莱克多巴胺的浓度低于或等于5ng/ml,则WADA认证的实验室应将结果报告为非典型结果,结果管理机构应根据《结果管理国际标准》进行调查,以确定该结果是否是由于摄入了被污染的肉类导致的。如果确定运动员样本中检测到的物质与肉类中的污染物一致,反兴奋剂组织可以结案,运动员不构成兴奋剂违规。

本期案例介绍的CAS 2019/A/6443&CAS 2019/A/6593 一案中氯司替勃的预估浓度为0.15 ng/mL 或者0.2 ng/mL ,CAS 2019/A/6313 一案中,运动员体内群勃龙A样本浓度为0.65ng/m,B样本的浓度为0.80ng/ml。浓度均相对较低,这应该也是国际体育仲裁院最终适用“最罕见情况”“最狭窄的通道”的原因之一。

WADA在其发布的TL23技术信函中特别提到,技术信函中提到的这些物质在某些国家可能被用作牲畜的生长促进剂,因此,可能与食用某些受污染的肉类而导致的结果有关。

- 克伦特罗在中国、危地马拉和墨西哥被用作牛、羊肉、家禽和猪的生长促进剂。

- 莱克多巴胺在某些国家被用作牛、猪和大种火鸡的生长促进剂。

- 泽仑诺在许多国家被用作牛的生长促进剂。

- 齐帕特罗(Zilpaterol)在某些国家被用作牛的生长促进剂。

虽然CAS 2019/A/6313涉及到的禁用物质群勃龙未放入其中,但是群勃龙、莱克多巴胺、泽仑诺、去氧甲睾酮在美国均是可以合法作为生长促进剂给动物食用。在美国的牛奶、牛中以及牛生产的废物中发现内源性和外源性类固醇。类固醇通过牛奶和肉类被输送到人体内,在那里它们可以发挥生物活性,尤其是用全脂牛奶制成的乳制品,对人类来说可能是外源性类固醇的一种来源。 

虽然环境污染的加重,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证的实验室检测技术的不断提升,不排除部分运动员体内的禁用物质来源于环境污染,希望通过科学研究推动WADA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将污染区分于其他的来源,或者提高阳性最低报告水平,以保护无辜的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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