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项下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浅谈

作者:曹春武

观点

由于疫情原因,各国RCEP国内核准的进程有所放缓。从目前情况看来,除我国和新加坡提交核准文件以外,日本和泰国已经完成国内核准程序。2022年极有可能正式实施,值得我国广大企业深入研究并相应布局未来战略方向。

说到RCEP签署对我国及其他签约国的重大影响,不得不提到现今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协作现状。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由此造就了中国接下来的经济快速发展。签署FTA会降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成本,推动双边贸易的发展,由此产生贸易创造效应,从而促进我国现阶段所需的产业升级动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而实现FTA项下促进自由贸易出口的基础条件是原产地认定原则。货物的原产地可以比喻成货物的国籍认定,直接关系到货物进出口的贸易关税政策。简单说来,在我国与其他FTA签约国的贸易往来中,如果不能认定为我国国籍的货物,也就无法享受到优惠贸易待遇。

对于我国企业来说,FTA项下原产地认定对于我国货物的国际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欧盟、日本等国家在WTO框架下不再将中国认定为发展中国家(即GSP Form A证已经不再对中国出口货物采取普惠关税政策),而仅能开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RCEP的生效即将为中国出口企业提供了新的契机,必须提到的是,我国及韩国以往并未与日本签订过FTA,因此RCEP的签订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中日韩贸易一体化,未来中日韩之间的贸易往来发展值得关注。

目前我国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9个FTA。但不同版本FTA中的原产地规则各不相同。在签发不同原产地证明文件时需要根据各自的FTA规则进行审查,对贸易的便利化程度造成了障碍。而RCEP是我国至今所签订的范围最广、涉及人口最多、贸易体量最大、也最为复杂的多边FTA。这对我国企业所能带来的贸易良机极为广阔,与此同时相应的原产地执行标准也较为统一。

从RCEP在本区域内关于非完全获得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方面实质性改变标准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从价百分比中的区域累积原则。也就是说,被认定为具有原产资格的区域内中间值可以累计作为原产地认定成分。并且在五年后审定是否进行完全累计,如果审定通过,那么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来自RCEP任何一方的价值成分都会被考虑在内。在此基础上,RCEP同时适用国际通行的所有其他原产地认定原则。这极大加强了原产地认定的可能性,为我国货物出口提供极大的便利条件。与此同时,这也对我国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充分利用RCEP对我国企业带来的利好,以增强RCEP签约国地区的货物竞争力成为了新的课题。值得注意的是,RCEP实行的是逐年减让的关税税率政策,由于我国和包括韩国、东盟、澳大利亚等国在此之前已经签订了其他FTA,因此应当在货物制造前做好相应准备和FTA适用计划,如有针对性的优化供应链,做好货物归类以及考虑定价对与原产地认定的影响等等。

此外,还有另外两点规定值得注意。第一点,相对宽松的直接运输规则。即,如货物在除进口商和出口商之外的第三方有转运情形,只要未经加工,就不影响其原产地认定规则。第二点,相对便利的原产地证明制度。经核准出口商可以自行制作“原产地证明”,以及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如中国出口的一百台机器,到新加坡后,拆装500台发往新西兰,500台发往澳大利亚,则新加坡可以出具由中国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以及新加坡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以享受新西兰及澳大利亚的相应优惠政策,此证明是对RCEP直接运输规则的制度支撑)。当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企业完全自主声明制度”。而随着RCEP的生效,该制度在我国的逐步建立也势在必行。使得除海关、贸促会以外的官方机构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可以自行制作声明。在此基础上,中间缔约方也可以出具上述原产地证明以实现RCEP原产地规则以及相应关税减免政策的有效适用,使得RCEP签约国实现更为紧密的贸易一体化。

与此相对应的是,随着贸易一体化的加深,竞争也将愈发激烈。通过利用RCEP的利好,各国产品竞争力也将大大加强。这也促使我国在有效运用RCEP规则的前提下,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货物附加值。同时加快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所能带来的便利条件,形成规模化产业规模,最大程度的减免进口所带来的关税负担,提升货物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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