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出资的IPO审核要点

作者:彭程 李丹宁

观点

自科创板、创业板纷纷实施注册制后,越来越多的科技创新企业萌生了冲击资本市场的想法。亦有不少“身怀绝技”的专业人士希望以其自有的知识产权与资本方开展合作,通过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共同设立公司。但在后续申报上市时,由于知识产权出资的特殊性,审核机构将会予以重点关注。

为更好地帮助企业理解相关审核要点,本文将从近期过会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问询回复切入,对于无形资产出资的主要审核要点总结如下:

(1)公司设立时以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根据目前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八十三条,可以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该等无形资产应具备可以依法转让的属性,并应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在履行评估程序后,亦需完成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应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非专利技术应签署相应的财产转移协议书、将相应的技术文件全套交接至公司,并可以就此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2)以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鉴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审核机构对于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真实性非常关注,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1) 未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以赛伍技术(603212)、康希诺(688185)为例,其在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已聘请评估机构出具了相应资产评估报告,但在申报阶段重新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了追溯评估或追溯咨询报告,以确认其无形资产作价未高于评估复核的评估价值或咨询结果,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但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取消了审计评估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管理,目前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故我们建议: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选择进行过相应备案且具备证券服务经验的专业机构。

2)前期以知识产权出资、后期以现金置换

艾力斯(688578)、奥精医疗(688613)均存在前期自然人股东以专有技术评估作价出资,后期发行人内部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了变更出资审议程序,进行了现金置换出资。但审核机构依旧在审核过程中提问了“变更出资方式的原因”、“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用于出资的技术与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上述公司均从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未能为公司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作为变更出资原因,并从相关资产属于出资股东合法拥有,出资时履行了资产评估、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等程序,并办理了资产转移手续、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手续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角度对出资真实性进行解释。

3)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值得探讨的是,股东是否可以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作价出资。在孚能科技(688567)案例中存在股东以处于申请状态的专利评估作价向公司出资,且后续存在部分专利被驳回失效的情形。审核机构对此的问询问题包括: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专利被“驳回失效”的具体原因及是否因此导致出资不实、评估师出具报告时是否考虑以上因素等。

中介机构首先从《公司法》角度,就以申请状态的专利属于非货币财产,可以以货币估价;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之规定,论证其属于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因此以申请状态中的专利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并从申请状态中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作用及意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与公司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储备的对应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述。

对于“驳回失效”专利,发行人认为该专利相关技术同族专利已取得美国专利授权。因此,虽然无法在中国通过专利权的方式保护该项技术,但公司仍可使用该项专利所对应的技术,该项技术仍可以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价值。发行人委托评估机构于报告期各期末对出资的无形资产出具了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进行减值测试。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发行人持有的无形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况。

鉴于孚能科技的案例比较罕见,我们建议:在以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向公司作价出资时,还是应以处于授权有效状态的专利、软著进行出资,以避免后续面临出资不实等问题。

(3) 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涉及职务发明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自然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故若自然人股东以其自有专利或专业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出资的,审核机构则会关注该等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来源、授权、许可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在神州细胞(688520)的案例中,审核机构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完整的任职履历,是否存在北京协和医学院任职,早期对公司出资所投入的无形资产具体内容,是否为职务发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则从该等发明创造的来源及形成过程,以及该技术所有人的学习经历进行论述,以证明该等发明创造系其自身长期学习与研究积累完成,不属于执行其他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其他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其在北京协和医学院任职经历,解释口径为非正式编制的兼职职务,从未领取薪酬。综上,不属于职务说明,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而在三旺通信(688618)案例中,实际控制人熊伟以“一种单环结构串口调制解调器信号转发的方法”等7项自有技术作价对公司进行增资,并履行了评估验资程序。发行人中介机构与其及公司当时其他两位股东访谈,确认前述7项自有技术是熊伟在日常工作之余的一些思考和相应的算法,对公司进行无形资产出资后,熊伟将前述技术思路和算法转移给三旺有限,并由公司进行了实验验证运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产品。前述用于无形资产出资的技术均为熊伟个人的思考、研发成果,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但考虑到熊伟形成前述技术思路/算法期间持续在公司任职,为避免未来发生争议以及保证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充足,熊伟后续还是以货币方式对历史出资进行规范后,但相关技术仍归公司所有及使用。由此可知,发行人中介机构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是否涉及职务发明的判断还是非常谨慎,对于可能引发争议的无形资产出资还是会以货币出资进行置换。

(4)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并具备商业价值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可用于商业化生产或能对拟上市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促进作用并产生收益。

参考近期过会的上海凯鑫(300899)、奥精医疗(688613)等案例,股东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存在投入市场后推广效果不佳或商业化开发未达预期,未能给公司带来相应收益等问题,后续均进行了定向减资或现金置换出资的方式予以规范。

科创板及创业板实施注册制为科技创新企业带来了新机遇,推动了知识与资本的结合。对于拟登陆科创板及创业板的科技创新企业,应当对监管态势与行业政策保持足够的关注,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企业搭上科创板及创业板的快车,在资本的助力下,走上一条更快、更健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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