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合规风险分析

作者:胡建淼

观点

网络货运平台已成为我国物流网络货运平台领域发展的中坚力量,网络货运平台业态的发展对物流行业数字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用。国家借助网络货运模式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进行规范,也给托运企业、承运企业、实际承运人等物流行业相关经营主体给出了明确的合规合法经营路径,但在实际运行中,诸多网络货运平台存在经营不合规的情况,这些不合规的现象不仅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导致平台企业陷入经营上的风险,为此本文围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碰到的合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运输合同的合规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经营是经营者依托互联网网络货运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在实际的经营的过程中,平台企业以承运人的身份跟货主签订运输合同,跟下游实际承运人签订托运合同。平台企业对货主而言,其具备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而对实际承运人而言,平台企业成为了货物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于网络货运平台实际上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双重身份,这种双重身份不是并存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之中的,而是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表现不同的身份地位。要保障运输参与方合法权益,及明确各自责任,合同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务中,实际承运人一般为个体司机抑或挂靠在物流公司的个体司机,基于交易习惯,双方实际签订货运协议意愿是比较弱的,网络货运平台存在大量代替实际承运人签订运单合同或者没有签订运输合同,有些实际承运人甚至不签运输协议,一旦出现运输纠纷,导致责任不清,几方权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建议:当下多条法律条文及政策通知可见,电子合同是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签订形式,一份加载了可靠电子签名、第三方取时服务、防篡改等技术的电子合同具有同纸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确了电子合同的订立时间、地点等相关规则,从基本法的角度为电子合同的地位。建议平台企业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平台的合同管理水平,在国家政策奖励下,加快了网络货物产业的互连、数字化的发展。

二、税务的合规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应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1]

现阶段,数量不少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利用运单数据据实列支或者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把开票和解决税务问题作为业务发展点,而并非将降本增效作为发展立足点,网络货运平台间违规、相互委托运输等刷单开票的情况,运费变工资,油卡抵运费,油卡异地抵扣,买卖发票,虚假抵扣,轨迹异常、资金流水异常等问题大量存在,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燃油票、运输票、通行费票上,很难做到完全合规。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虚开发票将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1万以下,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旦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平台自身存在合规风险,出现问题自然难逃法律制裁,而合作的企业往往也会被追责,按照刑法第201条、205条[2]之规定,可能会存在触犯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风险。

建议:将经营发展的重点放到提升平台研发实力,提升平台和托运方的信息化管理能力,降低自身运营成本上来,正确经营理念,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不能把开票和解决税务问题作为业务发展点。网络货运平台务必从细节处着手,注意对日常税务事项的合规处理。

三、资金运行的合规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在代收货款、资金结算的过程中,往往在业务结束后,将运费线下集中付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转给实际承运人,这种行为使资金无法达到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五流合一,也很容易造成刷票可能;此外平台提供托运企业运费的银行凭证时,大多数网络货运平台会提供一份具体明细无从考证的总额结算银行凭证,鉴于总额结算银行凭证不能反映业务的真实情况,这就增加了税务部门和交通部门质疑的可能,从而容易引发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经营的严格审核。

此外,大多数网络货运平台并没有实现真正的银行托管,运费在网络货运平台沉淀形成了资金池,这就会产生资金池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问题。实务中,托运方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如果平台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抑或将资金挪用,这极易会让托运方陷入风险,容易引发资金链的风险。

建议:鉴于托运方越来越多意识到,选择货运平台时,优先考虑直接与银行系统对接的网络货运平台,让资金在银行账户体系内封闭流转,更能保障资金安全。建议平台企业应提高认识,不能贪图小利,从战略的角度考量,要及早的实现账户的银行托管。

四、运单数据的合规风险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3]。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应该对每一笔运单的行车轨迹、卸货点、运行时间等,都要做到有迹可查。每单业务对应的发票都应该能够真实反映订单实时信息,托运企业可以随时通过发票查询到订单信息。实务中,有的网络货运平台存在在线下完成运单,事后再将数据导入到网络货运平台;有的对磅单等信息进行修改、虚构、事后补录以虚假数据来冒充真实运单数据,从而实现多开票的目的;有的通过假造或者用其他轨迹代替的方式来进行轨迹匹配,造成了运货的实际路线、时间、单据与轨迹无法真实不对位。

建议:坚守货运的“五流合一”,确保业务真实、规范线上操作;确保信息真实,行车轨迹有迹可循、资金运行轨迹真实可靠;在运营中坚持多轨迹比对,拒绝补单行为,尤其是对平台数据不能做任何修改,最好采用区块链平台保证数据真实。       

五、数据资产的合规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与传统物流企业相比具有先天数据优势,从合同签订到运费支付均在线上进行,实现信息流、商流、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五流合一,推动业务数据转化为数字资产,为开展供应链金融及后市场服务奠定基础。现阶段,随着渐趋严格的数据保护法案的出台和用户对自身数据权益的日益觉醒,数据资产场景应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推动数据资产应用的合规化、标准化,探索数据资产场景应用多元化成为未来一段时间行业发展的方向。从世界范围看,欧盟已经出台了苛刻的数据保护条例,美国也对出售客户数据的运营商施以重罚,鉴于国内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定性,这让数据应用游走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边缘,网络货运平台中现有法律限制的是什么样的数据交易,什么数据才是可交易的,法律保护的是客户隐私数据,还是数据的全部属性?经过加工之后处理的数据财产权,到底是归属于数据的生产者,还是原始数据的拥有者?这些问题是需要平台企业进行思考的,以便及早布局。

 建议:平台企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把外部的数据采集过来,做实信息主体的授权工作,注意数据交易的前提是脱敏。 

合规是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基础,平台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及时作出调整,牢记合法合规的经营底线,认真梳理合规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筑牢网络货运的"防火墙",以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网络货运平台(无车承运)政策汇总

 

网络货运平台(无车承运)政策汇总

文件名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

交通运输部

2016年09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试点单位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

交通运输部

2017年03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输部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688号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1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35号

交通运输部

2018年02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539号

交通运输部

2018年02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无车承运人试点综合监测评估情况的通报》交办运函(2018)1398号

交通运输部

2018年10月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网络网络货运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09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03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03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08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04月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03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网络货运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03月


注释:


[1] 《网络网络货运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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