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实证分析

作者:邱萍萍 吴林聪

观点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确立了以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例外的重整管理模式,由于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管理人模式与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各有其适用的制度空间。立法中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杂糅了美国DIP模式及英国PIP模式的主要特征,仅仅规定了该制度适用的可能性。随着现实土壤的不断变化,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展现着新的生命力。

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少有的案例出发,以适用该制度的企业为研究样本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从司法应用层面探究这一制度的现实功效。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在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号召下,能够真正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并不多,而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程序,能够由原债务人继续享有经营事务控制权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案例样本为笔者通过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键入“债务人自行管理”得出200条记录,其中共有165例破产案件信息,经整理共有86个破产重整案件提出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申请。尽管搜集到的案例并不完全,但该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样貌已经可以窥见一斑。

(一)申请时间

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有限的重整信息中,就提出申请的时间而言,2012年申请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案件有1例,2013年申请的有1例(其中包含16家关联企业)、2014年有3例、2015年有7例、2016年有12例、2017年有11例、2018年20家(其中含关联企业)、2019年有10例、2020年有23例,截至2021年3月份,申请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有4例。从数量上看,申请适用自行管理模式的企业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

大多数企业在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初便申请自行管理;如大连北大科技(集团)于2016年10月18日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日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最终在2016年12月12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这类企业往往取得了很好的重整效果。在我国“双轨制”的破产启动程序下,少部分企业则是在由破产清算转换至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再提出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如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裁定转换至重整程序并于同日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最终于2017年12月20日批准了债务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这类企业也能具有较高的重整效率。还有的企业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很长时间以后再申请自行管理,如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以管理人存在不履职形成重大过失与财产损失的状况为由于2017年11月22日请自行管理,但法院以公司进入破产后原管理层及管理机制不复存在为由驳回了该申请。尽管有的企业仍然能够经法院准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但某种程度上已失去重整成功的先机。

(二)申请理由

就申请的理由而言,大部分企业均提出公司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原有业务流程,为保持良好持续的经营态势,由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更有利于企业的重生。例如,江苏景泰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涉及6家分跨不同行业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债务人更为熟悉采购、生产、营销流程,提出的破产重整经营方案具有针对性、赢利性和可行性;广安市华富荣新置业有限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具有房地产开发专业的管理经验,熟悉自身实际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和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状况。

此外,有的企业提出债务人已基本完成重整的前期基础工作;有的案件中管理人明确同意债务人自行管理并提出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在人事、资产及经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有的企业提出自行管理有利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提高重整成功率;有的企业提出意向投资人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能够提供实际可行的支持措施;还有的企业则提出自行管理财产有利于留用目前企业核心人员,防止重整成功之后无人可用的经营困境。

(三)法院审查情况

就法院审查的情况而言,绝大部分向法院提交申请的企业均得到法院准许,86例提交申请的案件中仅3例被驳回。

在部分给出明确批准理由的案件中,债务人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生产经营状况、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员熟悉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的程度,以及管理人与股东的意见均是法院的考量因素。在审查过程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大部分准许自行管理的案件中需要管理人向法院提供可行性报告、制定详细且具备实际操作性的自营监督管理方案,在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中对外公开了《管理人与债务人职责分工报告》,重庆赐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院决定书中附上了《关于债务人自营自管的监督管理方案》,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出申请后,法院指令管理人对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进行审查,制定《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督方案》、《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章、证照管理办法》;并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报告》。有的案件在审查过程中经过了听证程序,有的案件中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但也有部分法院并未阐明批准的理由。在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裁定进入清算程序、2014年4月25日进入重整程序、2014年11月25日准许债务人自行管理且并未说明批准理由,于2016年11月25日驳回了该企业的重整申请。在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法院以不利于管理人的监督为由驳回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申请。可见,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各地法院应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的做法有较大差异。

(四)自行管理模式下的重整效果

就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重整效果而言,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准许由债务人自行管理,于2017年1月24日批准重整计划,实现模拟清偿率为36%且可以选择保本停息5年100%清偿。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实现普通债权30万以内全额清偿,超过30万元的清偿比例为12.87%。有部分企业实现了较好的重整效果。但也有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强裁后,普通债权仅按6.62%的比例清偿。重庆海硕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经批准重整计划后,法院于2018年4月9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由于获取非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信息的渠道较为有限,难以在宏观层面对运用自行管理模式的重整成功率及清偿率进行统计。但结合有关学者对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法可知,53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约有64%的案件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在10%到30%之间,而相比之下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普遍高于平均清偿率。其中,ST华源、ST盛润、ST科健、ST中华、ST中达重整案中普通债权清偿率都达到30%以上;就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强裁比例而言,也低于平均。

就个案而言,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深中华通过重整,债权人获得了70%的清偿,企业员工获得了一次性安置,保留了上市主体地位。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7个月内完成破产重整,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均全额以现金清偿,普通债权在5000万元及以下部分将全额以现金清偿,5000万元以上部分将按照85%的比例以现金清偿。可以得出,这一制度并不是因为效率低或者存在明显的分配不同的风险而被市场自发淘汰的,相反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推进重整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大适用空间。

二、对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简要分析

破产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重整管理主体对于重整期间的有效利用,在于公司在重整期间的经营状况和价值实现的手段。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与存续式重整高度契合,有利于债务人企业取得持续营运价值,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破产法庭等地方法院开始通过工作指引及办案规范等文件对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11条亦明确了债务人自行管理适用的条件,分别为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通过各地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案件的不断探索,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并有效运转的监督机制,在债权人、法院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外,最为关键的是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能够以外部监督者的身份督促自行管理债务人更好地利用破产财产;将精力更好地集中在如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接受各项权利申报并进行核查,行使撤销权及企业财产追回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组织召开债权人大会等事项;针对不同企业构建债务危机的应对方案。在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参考文献:

1.   王欣新:《破产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   安建主编:《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   丁燕:“上市公司重整中行政权运行的偏离与矫正——以45家破产重组之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

4.   徐阳光主编《中国破产审判的司法进路与裁判思维》,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5.   高丝敏:“我国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以信义义务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6.   王欣新、许胜锋:《完善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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