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中数值精确度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作者:薛仑 张平

观点

引言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经常会涉及到通过数值范围来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关于这些数值范围,基本上是通过理论计算或实验测量而得出。出于记录/计算便利性、测量仪器精度、实际生产中的必要性等因素,对于数值精确度一般考虑精确到一个适当的程度即可。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专利保护范围确定、专利权维持有效、侵权与否判断时,则有时也有必要在专利文件中与实际研发及生产中相比对数值精确度更慎重地考量。本文中,笔者围绕一则涉及由数据换算的精确度引发的对比文件公开内容认定的争议的案例来探讨专利文件中数值精确度在确权及行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适当的应对措施。

一、背景

专利文件中的数值范围来源于技术交底书,进一步明确地说来源于实际研发或生产的中记录的数据,不可避免地,数值精确度受到该项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所属科研/生产单位中惯常采用的数值精确度的影响,往往专利代理师对于技术交底书中提供的数值完全认可其可靠性,而不会在其精确度的研究及调整上花费功夫。然而,一般地,即使是同一技术领域,也没有对于某一参数明确或公认的数值精确度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来规定数值精确度标准,不仅各单位之间对于某一参数可能采用不同的数值精确度,本单位在不同阶段或不同人员之间采用的数值精确度也可能不同。而且,上述这样的数值精确度的差异从根本上来说是源自各自的需求不同,例如,在科研/生产中某个单位仅需要将某个参数精确到小数点后n位即可,从而该单位没有动力去为更高精度的测量仪器付出高成本。因此,上述这样的数值精确度的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并且也将会长期地继续存在下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关于数值精确度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可以想到,与数值精确度可能产生关联的情况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权判定指南》第13条的“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第42条的“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第43条的“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

三、案例解析

专利申请号为201310331941.9、名称为“适于化学强化的玻璃及其强化方法”的发明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维持有效,原告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决定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

涉案专利的授权文本中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1.适于化学强化的玻璃,其特征在于,其重量百分比组成含有:SiO2:50-60%、Al2O3:9.7-15%、Na2O:12-15.1%、K2O:5-8%、ZrO2:1-5%、MgO:5.5-10%,Na2O与K2O合计量为15-19.7%,且不含有B2O3。

原告提出了证据1(公开号为WO2012/124757A1的PCT专利文献)用于否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化学强化的玻璃,以摩尔百分比为基础,含有55%~80%的SiO2、3%~16%的Al2O3、0%~12%的B2O、5%~16%的Na2O、0%~4%的K2O、0%~15%的MgO、0%~3%的CaO,ΣRO的0%至18%(其中R代表Mg,Ca,Sr,Ba或Zn),0%至1%的ZrO2,以及0.1%至7%的着色组分,其具有至少一种金属氧化物选自Co,Mn,Fe,Ni,Cu,Cr,V和Bi组成的氧化物组。另外,证据1的实施例14公开的ZrO2含量为0.5mol%。

通过将证据1中公开的各组分的单位即摩尔百分比换算成质量百分比并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对比可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组分含量被证据1公开,争议点之一在于,证据1的实施例14公开的ZrO2含量换算为质量百分比之后,应当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数字及不同精度的数值之间如何比对。

原告主张,证据1的实施例14公开的ZrO2含量为0.5mol%,即原始数据仅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有效数字,因此按照科学的数据解析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摩尔转质量的换算后也只能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有效数字,因此证据1的实施例14所公开的ZrO2含量转换为重量百分比应为1.0wt%而不是被诉决定认定的0.96wt%,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即使将证据1实施例14公开的ZrO2含量认定为0.96wt%,该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1-5wt%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

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如下认定: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数值因单位不同而无法进行直接比对时,应先进行单位换算然后再进行比对,比对时应基于经单位换算后的准确数值进行比较,若两数值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则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若两数值存在差别且无法被认为属于误差范围之内,则两数值实质不同,无法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证据1与涉案专利的比例关系不同,证据1为摩尔百分关系,涉案专利为重量百分关系,在这两种百分比关系可以进行换算的情况下,应当以换算后的准确数值进行比较,而不应纠结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或者两位有效数字。有效数字涉及的是在无法准确测量的情况下对于可疑数字的处理规则,而本案中只涉及单位换算,并不涉及分析测量,所谓有效数字的规则与本案不相关。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是,在不考虑换算后的有效数字位数的情况下,证据1中ZrO2的百分含量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能否认为证据1的数值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1.0wt%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中ZrO2含量相较于证据1虽然在绝对值上看只相差约0.04wt%,但判断二者是否实质相同时,应比较二者之间的相对关系,以相关关系来看,两个方案中ZrO2组分含量相差约4%(0.04wt%/1.0wt%=4%),没有理由认为该约4%的差别应属于误差范围内。在证据1实施例14中记载了其含有0.38mol%的SO3,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中记载了其含有0.01-0.5%的Sb2O3,由此可以看出,化学强化玻璃中组分含量应是足够精确的,这也佐证了上述区别不属于误差范围的判断。被诉决定有关证据1实施例14所公开的ZrO2含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的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笔者认为,关于专利文件中记载的数值精确度存在争议的状况,上述案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认定给出了如下的引导。

(1)进行数值的比对时,应当以数值的原始记载为准来判断,而不应当采用例如四舍五入等数学领域的规则来解释数值表示的范围。例如,当将1.2345wt %与1.235 wt %进行比对时,不应以计算或测量误差为理由将前者的小数点后第4位向上进位之后再与后者进行比较。

(2)解释数值的精度时,除了本数值的记载之外,还应综合考虑说明书中相同或类似参数的其它数值的精度。例如,上述案例中参考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中记载了其含有0.01-0.5%的Sb2O3,从而将数值的精度认定为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即使说明书中混杂有精确到小数点后第1位和第2位这两种记载形式,也根据“0.01%”的记载将同类参数“0.5%”解释为“0.50%”。

(3)在进行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时,并非单纯地根据两者数值之差值的大小来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同,而还应考虑两者的相对关系,即变化率。例如,两者数值本身均是比较小的数值时,即使两者之差值比较小,变化率也可能大到脱离实质相同的程度。

四、专利文件中数值的记载对策的探讨

通过对于上述案例的解析可知,如果专利文件中数值精确度低或记载不统一,则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与否的判定可能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降低这样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对策。

首先,对于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的数值,可以向发明人确认是否持有更高精度的原始数据,如果有,则可以研究是否有必要以更高的精度来记载数值。

其次,对于同类参数的数值存在精确度不统一的状况,可以向发明人确认是否因省略了低位的0而导致的,如果是,则可以将低位上省略的0补齐从而使各数值的精确位数统一。

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更具体地明确保护范围,并且,避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问题,由此,在确权、侵权判定过程中,使数值的对比简单明了,避免各方不必要地付出时间及经费。

五、总结

专利文件中记载的数值的精确度可能在确权及行权过程中对各方的法律行为产生影响,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应务求采用足够的数值精确度,有利于清晰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使数值的对比简单化,能够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确权程序、侵权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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