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怎么投?法律尽调帮你避“雷”

作者:周巍 王珠翠

观点

根据2021年7月29日国家能源局介绍2021年上半年能源经济形势等情况,2021年1-6月,全国光伏新增装机1301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536万千瓦、分布式光伏765万千瓦。截至2021年6月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2.68亿千瓦。江苏省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跨江滨海,湖泊众多,地势平坦,2013 年水产养殖面积位居全国第三位[1]。

近年来“渔光互补”新能源项目得到迅猛发展,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宿迁市泗洪县更是先后获批国家级生态渔业光伏发电“领跑者”示范基地项目。因此,江浙一带采用“渔光互补”开发方式,成为大趋势、新亮点。 那么“渔光互补”项目又与其他新能源项目有何不同?如何识别该类尽调风险?笔者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以往项目经验,就“渔光互补”新能源并购项目的法律尽调要点简要分析如下:

一、“渔光互补”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概念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在法律法规中尚未有明确定义,实务中是指:是指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在鱼塘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阵列,光伏板下方水域可以进行鱼虾养殖,光伏阵列还可以为养鱼提供良好的遮挡作用,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

二、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分析

光伏发电项目受到国家关于项目建成并网之前项目投资主体不能变更等政策影响,项目业主一般都设计了相对复杂的建设模式。这相应为后期的股权交易增加了难度和风险。实践中,投资者通常采用受让项目公司股权或对项目公司增资的方式股权并购“渔光互补”项目。

与一般股权并购相似,“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般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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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对项目公司主体进行常规的风险识别外,将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光伏电站的前期审批手续、财务状况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还须重点关注:

1、前期审批手续缺失

主要包括:

(1)项目已经并网发电但尚未取得发电许可证的风险。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第七条:“除豁免情形外,发电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情形,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有关机组存在无法继续并网发电的风险。

(2)项目未完成防洪、防雷、消防、环保、水保等审批及验收手续。国家能源局2013年8月29日颁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渔光互补”发电项目中,重点关注是否取得水保、防洪等手续,有必要时需要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水利局、环保局等核实手续的真实性,并核实是否有过相关行政处罚。

(3)工程资料、档案不完备,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建设规划许可等。《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无法依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外,给后续运维带来不利影响,严重情况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2、项目用地风险

项目用地风险依然是“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的审查重点,除一般风险包括:项目送出线路工程未办理核准、审批、征地等手续;项目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未就该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不动产权证;项目租赁用地期限不足,租赁合同未取得村集体民主表决手续;未取得村民委托授权书;土地转租行为未经原出租方确认,未办理土地租赁登记备案等,还需审核“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用地的特殊风险。

(1)项目用地在“滞涝圩”内或属于“荡区”。江浙一带河湖众多,“河长制”推行更加重视水源地和泄洪地的治理与保护,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因“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依赖湖泊、水塘,无法养殖鱼虾蟹等会造成“撂荒”,影响复合项目定性,需重点走访当地水务局、水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政府官方网站 《河长湖长公示》文件,核查目标项目是否位于“荡区”,是否涉及“滞涝圩”区域,或者水源保护区内,否则可能按照退圩还湖方案计划处理,影响项目合规及存续。

(2)项目用地占用海域,未取得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依法向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如项目养殖“海鱼、海蟹”或项目在沿海地区,应当重点核查项目用地是否已办理占用海域的批准文件,可将此作为交易文件中交割或付款的前提条件,并约定因未办理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目标公司承担。

(3)项目用地属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规定: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15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若项目用地涉及生态管控红线,存在重大风险,可能面临严重行政处罚并影响项目存续。

3. 股权质押、融资租赁等权利合同风险

主要包含:要重点核查项目股权是否因融资租赁办理质押登记,如已经解质押要核查是否办理工商登记、还款凭证、征信报告,必要时走访或致函核实;核查重大合同中是否约定股权变动违约、通知义务等条款。

除此之外,还要核查是否存在已经查出和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仲裁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案件;关注电价国家补贴发放时间是否滞后严重,以致严重影响项目公司现金流等情况。

三、结语

总之,“渔光互补”的发展模式,与国家大力发展绿色清洁能源的号召相一致。我国相关能源部门不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但各地关于电网定价、税收优惠、补贴政策、项目投资与备案等要求并不一致,项目尽职调查是项目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并购项目中最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渔光互补”新能源收购项目中,特别要关注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电价及补贴是否明确,项目产权是否有瑕疵,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税务风险,工程及设备质量是否有瑕疵等与公司股权价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于各种尽调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综合研判,全面评估收购风险,提出合理的综合性风险解决方案,尽可能将风险防控措施逐项落实到法律文件之中。

周巍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包括:不动产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及项目融资、争议解决、能源与自然资源及合规业务。从业十五年,为多家央企、大型国有企业、知名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相关、能源与自然资源法律服务。周巍律师被评为2016-2017年度江苏省直优秀青年律师,2019年获得南京市年度优秀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奖、江苏省律师协会抗疫与恢复经济生产先进个人等荣誉。作为项目负责人,承办多个新能源项目建设、并购等法律服务。

王珠翠,河海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获得“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江苏省二等奖;“大创”国家级优秀项目,有专业的法学思辨能力,善于撰写法律文书及诉讼可视化材料,能够踏实负责的完成各项复杂工作。

王珠翠律师尤其擅长处理企业合规、投资收并购、新能源项目尽职调查、破产案件等法律业务;参与多个渔光互补、农光互补等集中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织尽调,进行交易架构设计,商务谈判等。先后参与国家电投江苏公司新能源并购项目,南京世界贸易中心交易项目尽调项目,长城资产不良贷款资产包处置前尽调项目,南京洲岛置业有限公司商户索赔案件,幸福蓝海影院纠纷处理及谈判,上海浦发银行提供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服务,中国农业银行私人银行提供信托培训法律业务等。



注释:

[1] 数据引自《“渔光互补”在江苏地区发展前景及应用思考》,刘汉元,《当代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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