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老友记》商标被抢注一事,浅谈影视作品名称被抢注乱象

作者:管冰 王瑾

观点

 《老友记》是自1994年在美国连续播放了10年的一部轻喜剧。故事以生活在纽约曼哈顿的六位老友为中心,描述着他们日常生活琐事。剧中人物个个性格鲜明,但都是距离我们很近的小人物,让人很有亲切感,由于剧情的轻松有趣在中国也获得了很高的人气。今年5月27日开播的原班主演20年再聚首的特别节目,又让老友记迷们雀跃兴奋起来,由于特别节目的火热又一次带动“老友记”的名声,出现一批商标抢注风潮。笔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发现截至2021年9月21日,申请商标名称中含有“老友记”文字的申请商标就有213件之多。

   1.jpg (中国商标网截图)

通过这一抢注风潮,笔者发现随着近年来电影、影视作品的风靡,出现了一大批以电影、影视作品名称进行注册的商标。现就这一乱象浅析其成因及后续的防范措施。

电影、影视作品的名称首先是会进入大众视野而最先被消费者所认知和记忆的。随着影视作品的热议、热映,影视作品名称相应也会逐渐具有知名度,随之带来一定的商业价值。例如电影《小黄人大眼萌》自2015年上映以来,小黄人的宣传浪潮突然铺天盖地出现在各个角落,无论是亚马逊的快递盒、麦当劳开心套餐里的玩具,还是社交网络上的标签贴纸都会出现这三个黄色胶囊状卡通形象的身影,其“小黄人”名称也被大众所熟知。根据2015年的数据,小黄人的衍生品销售额每年可能达到7000万美元[1]。可以想象一部电影或影视作品的后续商业价值是很难估算出来的。而直接引向电影、影视作品的名称也是相对富含较大的经济价值的。早在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在第10660950号“太空堡垒•卡拉狄加 BATTLESTAR GALACTICA”商标无效宣告案(典型案例)裁定书中认可了电影(或影视作品)名称是可以构成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的[2]。2017年01月10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二款也首次规定了影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22条在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修改版中未有修改)。

而自2013年以来持续几年的涉及“功夫熊猫”商标案件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在实务中影视作品名称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笔者通过知产宝输入关键字“功夫熊猫”,查找到最新的判决就是《熊仔动漫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京73行初4396号;诉争商标标志:“功夫熊猫KUNGFUPANDA”、注册号:682200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影视作品名称的商业价值,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第三人的许可或者与第三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该知名电影特有的名称的影响力,挤占了第三人本应享有的在上述商品上的商业机会,已构成对第三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损害,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3]可见,上述案例及实际出现的抢注行为,已经可以说明电影、影视作品的名称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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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信息)

影视作品的名称通常是不享有著作权的,那如何对于其商业利益进行保护呢? 2018年4月20日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名称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而实务中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措施相对具有一定难度,相对模糊的不正当竞争条款,远不如商标法的保护直接有力,且为了避免抢注现象,更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在影视作品播出上映前,先行在其相关领域及衍生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注册的时间点

建议在影视作品上映或宣传前进行申请。我国商标注册是遵循“在先原则”的,商标法第31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申请在先获得商标权利的可能性更大。就如电影《八佰》,虽然电影在2020年才上映,但其出品公司却早在2017年就申请了若干“八佰”商标,而《捉妖记》却因为商标申请时间晚于抢注人1个月的原因而足足花了几年才获准注册。

2.   申请注册的类别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仅是注册在影视作品相关的第41类、35类上,还应考虑到后续的衍生产品。目前影视作品名称被用来申请注册各类商品和服务商标的现象也变得非常普遍。例如:“生活大爆炸”被山东青岛某公司申请注册在了包括背包、钱包、服装、围巾、广告等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内的共3个类别上;

“权力的游戏”被深圳某科技公司注册在了第0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视频游戏卡”等商品上;

“花千骨”则分别被不同的市场主体注册在了零食、灯具、化妆品、计算机软件设计、庭院风景布置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共涵盖了二十多个类别。[4]

因此,在申请商标时需要首先考虑到后续也许有可能会涵盖到哪些领域,尽量在其有可能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就如上述提及的“八佰”商标就涵盖了20个类别。

3.   申请标识不能单纯仅是将中文名称上进行注册,还应同时申请注册相应的英文名称等

在商标审查时,中文与英文是分开进行近似商标的检索,如影视作品出版方仅申请注册了中文名称,就有可能会不能阻挡相应英文商标的注册,导致其权利涵盖范围的缺失。因此,无论是中国出品的影视作品还是外国出品的影视作品,都应在中文和英文上申请注册相应的名称。

 

此外,当下影视行业内的海报基本上都对作品名称进行特殊设计,因此,除了注册商标之外,还可以去进行版权登记申请将其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电影《十面埋伏》的名称其书写体就已作为书法作品获得了著作权的保护。希望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方面给予影视作品名称更全面多样的保护。

 



注释:

[1]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443775.html

[2] http://spw.sbj.cnipa.gov.cn/alpx/201711/t20171106_270156.html

[3]https://www.iphouse.cn/cases/detail/85q93xnvrk4el13ekv7j0dp2m7y1wzog.html?keyword=%E5%8A%9F%E5%A4%AB%E7%86%8A%E7%8C%AB

[4]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24181678884194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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