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解读(1) | 《修正案》修改内容概述

作者:杜连军 褚智林 王助

观点

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系列(1)——

《修正案》修改内容概述

杜连军、褚智林、王助

 

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从总则和分则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增补和修改达47条。将于20213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我国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10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有关刑法的立法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本次《修正案》直面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无论是修改的力度,还是广度都相当大。《修正案》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危及公共安全犯罪的预防整治;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三是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四是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打击力度;五是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六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七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八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本次对《刑法》的修改影响深远,不仅与时俱进地回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准确划定了公民的自由界限。同时还对若干经济犯罪的罪名调整,全面加重对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公司犯罪等领域的打击力度,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结合《修正案》的47条修改和增补条文,策划了“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题系列解读文章,计划从八大方面内容以及相关热点事件,分享我们对本次《修正案》的理解与观点,以期嘉惠士林,更好地与广大客户和公众分享《修正案》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的影响与变化。本次为各位带来的是关于《修正案》的内容概述。

 

 

 

 

一、加大对危及公共安全犯罪的预防惩治

修正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33

新增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1.   修正案加大公共安全犯罪惩治力度的初衷

公共安全是立法保护的核心领域,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文,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规定旨在构筑一张立体全面的法律防护网。特别是在20181028日,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因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频繁出现的高空抛物、生产安全事故等案件经常成为社会热点事件。《修正案》对《修正案》(草案)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内容更加丰富、措辞更加严谨,删除了有争议的部分,如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第二款,相比草案,《修正案》对驾驶人员的处境予以规定,必须是处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修正案》的修改内容体现出国家对保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公共出行安全”、“生产安全”的决心态度,释放出严惩高空抛掷物品、暴力抢夺公共汽车方向盘等乱象以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监管的强烈信号,回应了公众对加强公共安全法律保护的呼声。

2.对高空抛物、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热点问题的回应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作为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让民众有所顾忌。其实在《修正案》之前,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公安部已经对此出台了相关意见。如2019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10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根据这两个《意见》的精神,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规制。

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与普适性,将高空抛掷物品、抢夺方向盘等行为,直接写入《刑法》正文,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和警示作用。而且根据《意见》精神,对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的规定,起刑点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只有属于过失且情节较轻,才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锅煮”式予以严惩,并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谦抑性等刑法原则,为此《修正案》针对此类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将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行为自由刑限定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事前”安全管理规定

在工作和生活已逐步恢复的当下,正是隐患积累的高风险期,对安全生产来说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在“事前”的安全管理上属于缺失的状态。此次《修正案》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以保障劳动者安全为初衷,对生产活动中的不遵守监控、报警设施和安全许可证书等前置性程序并产生具体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完善了生产作业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完善惩治药品犯罪

修正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5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5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1.修正案完善惩治药品犯罪的初衷

本次《修正案》完善了惩治药品犯罪的相关罪名。之所以对生产、销售药品类的犯罪做出大规模的修改,一来是因为药品的制售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二来不断有黑作坊生产假药。2018年长生制药生产劣质疫苗的事件在公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加强对药品的制造、销售行为的管控也回应了人民的呼声,正视了社会的需要。

2.提高危害药品犯罪成本,保障民众生命健康

生产销售假药与劣药都会严重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因此无论是假药还是劣药,在处罚强度上不应存在区别,因此《修正案》将生产、销售劣药罪现行的“倍比罚金刑”改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一致的“无限额罚金制”,以提高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经济成本。

3.提高药品使用单位用药的审慎义务

除了规制非法生产、销售行为,《修正案》还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吸纳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内容,突出对医院、诊所等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使用的注意义务。

4.删除部分内容,避免与行政处罚交叉重合

《修正案》删除了现行《刑法》假药、劣药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认定的内容,这可以解读为是为了给行政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留出空间。2018年《我不是药神》的电影感动了无数民众,电影原型陆勇牵涉销售假药罪的案例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由于《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的规定除了实质的假药,还包含有药效但是没批文的“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因此有专家、学者提出删除这一转引性规定,避免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完全重合的弊病。本次《修正案》回应了这一呼声。但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与之前的公布草案有些许不同,草案保留了国家认为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仍然必须“强监管”的做法,继续将没批文的药品按假药处理。而在正式出台的《修正案》中,却删除了此规定,进一步将行政法领域的“假药、劣药”与刑法领域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予以区分,此举也可以看做《修正案》进一步回应了民众对于真正实质公平的期待。

5.加重药品监管人员责任

为了加强药品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修正案》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增加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常见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修正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8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9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3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5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回应司法解释、积极衔接新《证券法》,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

目前,社会经济飞速前进,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为此近两年来两高密集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如201971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如此,2019年新《证券法》正式生效实施。众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代表着证券市场领域需要以强大的监管力度予以管控,而与此同时,我国刑事处罚力度已经不能匹配多样的、具有严重违法性质的证券犯罪。《修正案》借此机会进一步提高证券领域违法违规成本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2.保障中小股民合法权益,对证券市场相关虚假行为严厉打击

保障股市中处于弱势的中小股民合法权益是法律救济的重点,广大人民群众也满怀希望憧憬着立法能给予回应。从2018年金亚科技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到今年瑞幸咖啡顶不住“浑水”的89页做空报告,自曝业务作假达22亿元,股票发行领域的作假行为屡禁不止,已经到了需要动用刑律的程度。仅在上市公司集中披露年报的4月份,就有11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4份月至5月份的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三次强调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对造假行为将严厉打击。新《证券法》提升了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行为制度,具有更强威慑力度的刑事法律制定工作也提上了日程。202078日,证监会也发布公告曝光了258家非法场外配资的平台,并明确表示,将持续加大监测力度,积极调查处理,及时予以曝光,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修正案》的公布,资本市场相关罪名的刑事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时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个体的责任和义务也进一步明确。通过阅读《修正案》全面加重相关犯罪的刑罚程度就可以看出,《修正案》首先加重了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刑事处罚力度,将之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最高5年的法定刑,直接规定为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将可能会面临10年的牢狱之灾。

其次,《修正案》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如果这两类人有指使上市公司采取了上述违法行为,也将会面对刑法的处罚。

最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新增单位犯罪罚金额度,加大了罚金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样加大罚金力度,取消了最高20万元的限制。

3.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予以规制,助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

资本市场中,操纵证券、期货行为多发常见,但因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使得其作案手段十分隐蔽。在此之前,刑法领域仅对三类操纵予以规制,绝大多数操纵市场案件仅以行政处罚的手段草草结案处理,而真正受之刑罚的违法分子寥寥无几,这远不能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威慑效果。《修正案》吸收、借鉴司法解释和新《证券法》的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增三类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和“抢帽子交易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资本市场变化多端,这一修改将成为有力打击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武器,对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4.强化中介组织人员的责任义务,加重该类人员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随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保荐等中介机构的审慎义务需相应提高,《修正案》总结实务经验,明确列举出保荐等人员,增加了犯罪主体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正式版本的《修正案》对于该类行为的主体范围还增加了“环境中介机构”,这正说明国家对环境等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的重视,为此《修正案》多个条文聚焦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修正案》加大了该类犯罪的处罚力度,若该类中介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因结果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刑法规制,若该类中介机构提供了虚假评估、证明等文件,最高将面临10年的牢狱之灾。不仅如此,之前受贿情节也由加重情节修改为择一重罪论处。将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市场真正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一视同仁”,进一步看出我国对证券市场强监管和严厉打击该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四、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打击力度

修正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11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5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6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与时俱进,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行为打击力度,维护群众财产利益安全

虽受疫情影响,经济发展有所延缓,但是依旧抵挡不住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投资需求。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法律因其天然的滞后性,在实践中的处理上遇到困难。为维护群众财产利益,近两年来两高密集出台多项司法解释类文件,20191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7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如今,《修正案》正式出台,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2.回应P2P热点问题,提高关联罪名的法定刑,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2018年以来金融市场中的暴雷潮不断蔓延,从P2P平台到私募基金,再到信托等等。在这影响之下,无数中产家庭重回起点,社会财富甚至经历了重新洗牌,同样也有大量的金融机构高管从万人仰慕的金领变成了锒铛入狱的罪犯,曾经年赚百万不是梦的理财师,面临退奖金、退工资的窘境。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的现象,《修正案》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正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将集资诈骗罪原有的三档量刑调整为以7年为界的两档量刑,并双双取消了罚金刑的上限限制,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与之前公布的草案相比,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了“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作为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而在此之前,这仅仅是各地区法院的酌定量刑情节。这是在认真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前提下,从更好、更有效的维护群众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做出的极具实质效果的变化。

对于此类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定刑过轻会降低震慑作用,甚至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宁可多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的不良后果。此次修正案适当调整了该类犯罪的法定刑,切实解决量刑档次过窄、杠杆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3.“自洗钱”行为正式入刑

洗钱罪的修改在最初公布的草案中并没有出现。在内容上,除了取消罚金刑的上限限制、对行为细化修改之外,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将行为人从自己特定的上游犯罪收益所得实行“洗钱”行为的,以洗钱罪论处。这表明,当行为人实施上游行为并且有“自洗”行为的,将被数罪并罚。此举将有利于实务中追赃追逃工作的展开,并对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五、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修正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10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9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0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产权的保护,为加快推进企业产权保护,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根据《意见》精神,国家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对于企业产权的保护具有最后也最为重要的保护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资金挪用行为成为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为了减少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而陷入刑事法律风险,进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或者破产的情况,《修正案》修改了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档次,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构成形成对照,并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从宽处罚情节。

另外,《修正案》规定: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有助于提高刑罚资源适用率,鼓励行为人及时弥补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有助于具体案件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刑罚结构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罚结构看齐。

为了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加大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力度,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修正案》将最低档法定刑的量刑进一步降低,也将原本的两档量刑幅度修改为三档以供选择。但就总体而言,《修正案》加大了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修改后,相关犯罪的法定刑与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大致保持一致。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较为类似,依照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性程度大小,从之前的两档量刑幅度变为了三档量刑幅度,从轻到重依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修正案》在每档量刑幅度中都设置了“并处罚金”的财产刑。

挪用资金罪除了新增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外,对于量刑的设置也作了修改。依据数额大小的不同,由之前的两档量刑幅度修改为三档量刑幅度,从轻到重依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该罪依旧没有设置财产刑。

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试图向与之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靠拢,以期贯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但是以加重处罚的方式获得平等保护值得商榷。所谓平等保护应是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避免选择性执法。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简单的“刑罚平等”不足以实现平等保护的立法目的。

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修正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17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1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2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
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
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3

新增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

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尽管我国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却猛增56.6倍之多。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迫在眉睫。2020125日,中美双方签订并公布了中美之间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其第一章节知识产权中第二节即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从协定中可以看出,双方将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责任的禁止行为扩展到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还专门列举了电子入侵和违反义务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并降低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门槛的义务,扩大了处罚范围。

当下,侵害商业秘密手段不断升级、中美贸易谈判与摩擦不断反复,近几年有关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也密集出台。今年4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这种背景下,《修正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法定刑由之前的7年修改为10年,并与时俱进、吸收司法经验,增加了包括电子侵入在内的多种侵犯方式,回应了时代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与《刑法》和10月份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不同的是,《修正案》删除了原条文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表述,以理顺《刑法》与附属刑法之间的关系,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因适用刑法而有所区别,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

2.全面提高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类的刑事处罚力度

商标权和著作权类的修改,在《修正案》草案中并未得到提现,但是在正式出台的《修正案》里,无论是侵犯商标权还是著作权,均取消了拘役或者管制,都将以有期徒刑予以规制,并且最高法定刑均得到了提高。另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再将以销售金额的大小来评价危害性大小,而将“销售金额追诉”调整为“违法所得追诉”,这一追诉标准的修改对于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加具有合理性,对行为人也更加有利。

《修正案》修改较大的部分是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其目的就是与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呼应。明确将邻接权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纳入犯罪客体的范围,并相应的新增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等具体犯罪情形。

3.设立商业间谍罪,进一步保障企业经营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间谍罪,但是对于商业间谍,并没有特别规定。2010年轰动一时的“力拓案”,以胡士泰为首的多名被告人,非法搜集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造成2009年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铁矿石预付款10.18亿元。但在最终的处理上,对最初认定的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予以降维打击,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草草结案,显示出我国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尴尬和不足。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此次《修正案》新增了商业间谍类的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以判处15年刑期的量刑。此举有利于营造更好的商业环境,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上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修正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37

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
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8

新增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9

新增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0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1

新增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2

新增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3

新增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从春节至今,我们经历了一场空前的考验,新冠肺炎肆虐,举国抗疫,代价惨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甲类传染病仅仅是指鼠疫和霍乱,而我国《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仅针对甲类传染病进行规制,但新冠肺炎却是乙类传染病。尽管国务院陆续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在210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并在《意见》中指出,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适用范围,但政策和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此次《修正案》的出台,使得“新冠肺炎”一类犯罪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真正做到于法有据、罪行法定,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并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吸取了非典时期没能吸取的教训,与时俱进,回应了社会关切的问题。

2.与时俱进,将涉及违反伦理道德的新技术犯罪入刑

除了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对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进行了强化之外,《修正案》新增了两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和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新增此类犯罪的背景正是轰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

201912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三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争议并没有随着判决的作出而结束,该案的判决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因为非法行医行为归根结底是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区别点仅仅在于实施主体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民众通常所称的医疗行为,其行为的对象都必须是活着的人体。而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基因编辑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为人体受精卵,人体受精卵无论是从实定法上还是从自然法上都无法称其为人。就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而言,应对医生实施的人体基因编辑行为较为吃力,处罚起来更是困难,远不能应对日益突现的基因编辑问题。并且对于很多违反科学伦理道德、危害人类遗传安全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面临着无法规制的困境。

我国作为基因技术强国,为保障人类健康发展的时代要求,保护后代基因安全,《修正案》新增了相关法律,以规制基因编制和克隆问题,对本案和国内、国际社会上的强烈谴责予以了回应。不仅如此,我国首部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法——《生物安全法》将于2021415日正式生效施行,《修正案》的出台将更好的保障《生物安全法》的施行,更高效的构建我国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3.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保卫我们的绿水青山

环境安全与我们息息相关,如其受到侵犯将严重损害我们的生存环境,所以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之前公布的草案没有对污染环境罪予以修改或者增补的情况下,此次《修正案》对此做出了重要补充,增加并细化了特别严重污染环境的四种情形,将最高法定刑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区分和认定,仍需要进一步规定。

4.吸取新冠肺炎的教训,关切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

各国民众对此次疫情的究竟是在哪里爆发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但是对于野生动物的看法似乎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对野生动物的食用一定要慎之再慎。但是,野生动物的高营养价值和极高的利润,一直诱惑着渴望延长寿命的梦想家和期望成为富翁的捕猎者。为了不在爆发类似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此次《修正案》的出台可谓非常及时。

《修正案》不仅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等行为予以刑法规制,还对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和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等行为一并予以刑事处罚。但是《修正案》并没有对细节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如:何为“情节严重”、怎么去证明购买和捕捉野生动物是为了食用等等问题。另外,在外来入侵物种的问题上予以严惩,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需要进一步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人了解物种入侵和入侵物种。

八、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修正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1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6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7

新增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8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1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

新增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4

新增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35

新增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6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4

新增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6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7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1.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引发全民讨论

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引发了民众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力度的思考。沈跃跃副委员长强调,这类犯罪对受害人及家庭造成极大伤害,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正案》作出相应修改,新增对于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将顶格处罚。此外,对于特殊职责的、对未成年人具备“绝对管控”的人员,若与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不管其是否同意,均将受到刑事处罚。《修正案》对猥亵儿童行为进一步细化,并且明确适用更重刑罚的情形。

近几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多次引发社会热议。除了前所述及的加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之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应做整体考虑,要有接住、托住这个问题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简单用刑罚解决。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况,如案件性质特别恶劣,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在14周岁以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应将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做实,在制度上形成合力。该建议随着《修正案》的出台正式落地,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满足特定的罪名或涉案情节极其残忍严重,并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的情况下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没有收到刑事处罚的低龄化未成年犯罪,将依法进行矫治教育。

2.“高考顶替”事件得到回应,冒名者将受到刑法规制

前段时间,苟晶高考被顶替一事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甚至引发民愤。顶替行为严重侵害了高考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其不仅仅是一种盗窃行为,更是对民众十年寒窗苦读的努力和改变人生命运的机遇的亵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类犯罪作了具体规定,但对考试顶替类违法行为却没有具体罪名予以规制。此次《修正案》积极回应民众关心的问题,相关人员积极走访、仔细研判,最终将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违法分子以刑法规制,并对组织者从重处罚。《修正案》此项增加的内容将严惩冒名顶替者,抓住了矛盾主要方面,将从根本上解决冒名顶替入学的问题。

3.回应民众情感,维护英雄烈士荣誉

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从2018年至今,不管是出于对生活和社会的不满,还是出于在网上吸睛、吸流量的目的,个别极端分子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事实,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大不利影响,从法院判决结果上看,有的法院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的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判处被告人管制8个月的处罚。

在《刑法》条文中,我国并没有对任何逝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此次《修正案》增加了对英雄烈士人格的规定,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的回应,是一个合理、正确的选择。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应当牢牢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时,刑法毕竟是法律中最严厉的武器,在实务中也应该实事求是,具体、客观的分析,在积极维护英雄烈士荣誉的同时,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4.回应高利贷热点问题,非法讨债行为入刑

近年来,非法讨债、暴力催收一直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但是我国刑法始终未就非法讨债行为进行单独、准确的定性。对这个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现象,《修正案》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暴力行为,民众有着较为清晰的概念,但是软暴力行为,民众可能较为模糊。20194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催收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处理。为《修正案》在此类罪量刑和处理上提供了标准。此外,正式的《修正案》与之前公布的草案有不同之处,正式的《修正案》删除了“以此为业”、第二类行为中“情节较轻”的限制,更能显示出我国打击非法讨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决心。

非法讨债行为可能引发多种类型的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不仅如此,非法讨债行为还可能会涉及共同犯罪等问题,如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另外在某种程度上,该条修正案是对201910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一种回应。总的来说,《修正案》在刑法上对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从整体上限制非法放贷行为的蔓延,保护我国的金融整体安全。

5.响应强军政策,加大军事领域犯罪惩处力度

目前国际社会不甚稳定,形势错综复杂。为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强军政策,在前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修改、增设商业间谍犯罪之后,在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军事领域,《修正案》也进一步做了修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行为由之前的一个量刑幅度修改为两个量刑幅度,依其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规制,进一步降低了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打击范围,并且优先使用量刑高的法定刑予以刑法规制,在法律领域为我国强军政策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刑法又一次较大规模更新,是对社会发展新情况的回应,也是出于对法律体系协调的自身需求。纵观《修正案》,除了在个别罪名实质上进行了限缩,整体上依然遵循了刑法扩张和重刑化发展的思路。尤其是大幅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常见罪名的法定刑,但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屡次强调要对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疫情导致的经济下行,民营企业融资风险加大,生存艰难的大背景下,是继续提升法定刑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还是予以适当的宽宥,值得认真思考。刑法的适度扩张是社会发展变革的客观需求,但是近年来刑法更新频率和幅度明显过于加快。国家刑罚权作为一种公权,还是不宜随意扩张,而应同私权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在认真衡量修正案法律风险的同时,正视司法自身的调节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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