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政策下车牌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问题

作者:柏婷婷

观点

摘要:受机动车限购政策的影响,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的车牌因其稀缺性,不但有价,而且价格一路飙升。离婚案件中原本简单的车辆分割,因双方争夺车牌而变为复杂。本文将从车牌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分割等方面论述车牌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问题。

关键词:车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问题的产生

2018年1月,张某与李某判决离婚,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8年4月,张某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中要求法院判令在张某名下的“沃尔沃”牌汽车归张某所有。李某答辩称,该汽车系在夫妻关系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名下无车牌,要求法院将该汽车判给李某所有,并愿支付相应补偿。张某认为,车辆确实是婚后购买的,但是车牌是婚前自己参与“摇号”摇中的,买车时进行了更新指标,因此该车牌与李某无关,李某无权要求分割车辆车牌。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能否与车辆分开分割?

要解决上述争议焦点,首先要对汽车车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二、车辆车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车辆车牌的法律性质

从整体上来讲,城市公共道路是一种公共资源,而对于个体的通行者而言,其对道路的占用是动态和无法准确计量的。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对道路通行的车辆加以限制,即有限准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实际上车辆限购政策系国家对有限的道路资源进行分配。车辆指标是行政机关依车主的申请而发放的,发放车辆指标的行为是应申请的外部行政行为。车主有了车辆指标,才能申请车牌许可,才能驾车上路行驶,因此,发放车辆指标也是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

那么车牌是否具有财产性质?

一般而言,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是在上海、深圳、杭州等地,行政机关对于车辆以拍卖竞价方式进行发放,那么最终车牌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于购买者在取得小客车增量指标时付出了巨大的经济对价,此时车牌就具有了财产性,并且成为竞拍成功者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

(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实践中,有人认为,由于汽车限购政策使得很多人在获得车辆指标的时候需要支付相应的一大笔的对价,有了车辆指标就可以申请车牌,从而显示了车牌的财产属性,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车牌可算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基于车辆与车牌是主从关系,所以车牌的价值是计算在车辆的整体价值之内的,在离婚时双方协商或者是法院判决获得车辆的一方,都应当将车牌与车辆的价值一起计算,然后对未获得车辆所有权的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同时如果车辆登记一方未获得车辆的,还应再协助另一方办理相应的车辆过户手续。

但是对于车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是需要从车牌取得的时间、取得的方式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1、限购政策前取得车辆牌照及“摇号”取得车牌

(1)婚后在限购政策前取得车辆牌照,限购后离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限购政策前取得车辆牌照,实际上就是购买车辆之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规定而取得的牌照。此时的车牌就是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政许可。

在夫妻关系期间购买车辆之后,取得的牌照应属于机动车的从属物,若在限购政策后离婚,应当就车辆和牌照一并处理。

(2)婚后“摇号”取得车牌

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个人想要新增、更新小客车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且该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就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这里所说的“摇号”取得车辆指标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向是调控办提出申请,参加指标摇号。此时若“摇号”取得了增量指标,该增量指标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还是夫妻一方所有呢?

笔者认为,“摇号”取得的车辆指标应归夫妻一方所有。从本质上将车辆指标仅是行政管理部门一种行政许可,系行政部门在应对交通拥堵治理方面做出的对有限道路资源进行限制的举措,是对夫妻一方准许使用有限道路资源的行政许可。因此,笔者认为夫妻一方通过“摇号”取得的车辆指标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竞价”取得车牌

车牌本身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是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后,在上海、杭州、深圳等地采用“竞价”拍卖车牌的方式发放指标。此时,车辆指标,就是一种拟制出来的财产利益。其除具有车辆管理的功能外,还具有承载财产利益和提醒财产权利的功能。其主要是由于车辆的通行者对城市公共道路的占用不同于对可准确计费的公路的占用,就需要依一定的方式将车辆的通行者对城市道路的占用拟制出一种财产利益。由于支付了对价,代表一定份额的公共资源的车辆牌照具有了确定的财产价值。如上所述,车辆牌照本身不是财产的范畴,但是夫妻双方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竞价”取得车辆指标,那么在离婚时,车辆牌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于夫妻双方在取得车辆指标时付出了经济对价,此时车辆牌照就具有了财产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限购政策下车牌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

(一)车牌价值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车辆属于不可分物,在分割时法院一般采用的三种方式:补偿、竞买和拍卖。补偿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由一方获取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买是建立在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由双方叫价,价高者获取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拍卖是建立在双方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权进行出售,双方分割出售所得。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归属无论是通过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对另一方补偿之前都需先确定车辆的价格。那么此时车辆的价格能否根据市场价包含车辆牌照(指标)的价格呢?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上文所述进行区分。限购政策下的车辆牌照(指标)系国家机关对个人的行政许可,是机动车所有人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取得的,是管理机关用以标志、识别与管理机动车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是道路通行权的一种载体,并不能通过市场对其转让、出租、收益,不具备物权属性,也并不属于财产。而目前,法院对车辆价值的认定,通常的做法是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机动车市场评估价值,综合考虑基准日当月个人指标竞价平均成交价格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限购政策前取得车辆牌照及“摇号”取得车辆指标既然牌照(指标)的取得是国家行政许可,且属于国家公共资源的分配,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参照基准日当月个人指标竞价平均成交价格认定车辆车牌(指标)价值。若属于婚后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竞价拍卖取得车牌,那么可以在离婚时,对车辆的价值综合考虑基准日当月个人指标竞价平均成交价格。

(二)车辆的现实分割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有夫妻一方当事人提出车辆指标具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车辆与车牌一并进行评估,一起处分;而另一方当事人会提出车辆指标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政许可,不得进行作价分割,应当将车辆与车牌分离处分。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车体与车牌一并进行评估,一起处分的依据是将车牌视为车体的从物,根据物权法的相应规定,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事物是多变的,限购政策的颁布,使得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车牌成为“购车指标”的附属载体,具有一定的主物属性,如仍依习惯将其视为从物,与主物一并处分,太过墨守成规;另外,在私法领域,“法无名文禁止即为权利”,鉴于车辆管理部门未对车、牌分离处分的行为加以禁止,可认为当事人有权在纠纷解决阶段分别处分车体和车牌,如当事人因自身表述不明,未明确二者的处分方法,审判法官应进行相应的释明,当事人坚持一并处分的,法院予以支持;反之,则应该分开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牌的产生具有依附性、依赖性和非独立性。从设立意义上讲,车牌的意义在于明确车主权利和责任、使车体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车辆的存在是其产生的前提,一定意义上,车牌的产生完全依赖于车体。基于此特性,车牌应与车体一并处分。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实践中,对车体和车牌分离处分是可以做到的。在限购的城市当中,车辆带车牌是不能一并进行买卖的,因此二手车买卖就是仅对车辆本身进行买卖,并不包含车牌。目前,很多老百姓根据各地小客车数量调控办法暂行规定中“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这一条款进行假结婚再离婚办理车牌过户,虽然这是老百姓为了车牌所做的无奈之举,但这也使得婚姻变成了一场交易,为了钻政策空子或牟利而选择结婚、离婚,是不健康的社会风气,这也说明离婚案件中将车牌和车辆一并过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离婚案件中也可以参照二手车买卖市场上的做法,仅对车辆进行分割或过户,车牌(即车辆指标)仍属于车辆指标所有人所有,其可以在车辆管理所申请更新指标。

四、建议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车牌的分割问题,往往根据车牌可在市场流通转让时能获得相应价值,故直接认定为新类型夫妻共同财产,且车牌作为车辆使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附属于车辆的使用价值,直接将车牌和车辆一并处理。

但根据本文所述,车牌的取得分很多种,取得方式不同,其车牌的价值也不同,故法院应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车牌取得的不同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有权在纠纷解决阶段分别处分车体和车牌,当事人坚持一并处分的,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文献:

[1]章博:《汽车牌照的资产属性及其价值评估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

[2]叶晔:《上海私车牌额度拍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

[3]陈涛:《离婚财产分割能否只给车不给牌》,中国法院网。

[4]郑文科、吕宽庆:《汽车牌照的性质及其在物权法上的作用——兼评汽车牌照的拍卖》,行政与法,2005.9。

[5]无锡新传媒网、江南晚报:《上海车牌拍卖价首破8万元大关 离婚还有争汽车牌照的》,载于http://www.wxrb.com/node/kandian/2013-2-24/CIJJD8H8I412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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