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CAS案例分析运动员因无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兴奋剂违规禁赛期缩减的考量标准

作者:宫晓燕 孙岳

观点

根据现行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下称“Code”)第4.2.2条规定,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下称“WADA”)在其制定的禁用清单中,将禁用物质分为“特定物质”与“非特定物质”两大类,并对“特定物质”与“非特定物质”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2015年版Code第4.2.2条释义阐述了此种区分的意义:条款4.2.2中的特定物质不应被视为没有其他兴奋剂物质重要或危险。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更容易被运动员出于提高运动成绩之外的目的而使用。根据2015年版Code第7.9.1条、7.9.2条、10.2.1条以及10.5.1条[1],总体来说,非特定物质的处罚比特定物质的处罚更为严格。而且,根据2015年版Code第10.5.1.1条、10.5.2条,涉嫌使用特定物质的运动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无重大疏忽,缩减禁赛期,缩减后的结果最轻可至警告、不禁赛。而涉嫌使用非特定物质的运动员,只有在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无重大疏忽,且存在协助调查、坦白等情节时,方可缩减禁赛期,且缩减后的禁赛期不得少于适用的最短禁赛期的一半,即最低禁赛期为两年。

一般来说,运动员、结果管理机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等对兴奋剂违规的成立、处罚结果存在争议,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下称“CAS”)时,运动员的代理律师可能会通过两类途径为运动员辩护。第一类是通过证明兴奋剂违规不成立,包括实验室出现过偏离国际标准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出现阳性检测结果,检查程序瑕疵,结果管理程序瑕疵。第二类即为证明运动员无重大过错无重大疏忽或无过错无疏忽,以实现缩减禁赛期或免除禁赛期。本文意在对CAS案例中涉及特定物质的兴奋剂违规禁赛期减免依据的原则进行归纳总结,考察CAS裁决实践中,在认定运动员无重大过错无重大疏忽情况下的禁赛期减免的参考标准。

一、指导案例

在无重大过错、无重大疏忽情况下禁赛期缩减问题上,Marin Cilic v. 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案(CAS 2013/A/3327&3335,下称“Cilic案”)作为经典案例,对CAS审理类似案件的各仲裁小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案例被Sara Errani v. 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 案(CAS 2017/A/5301 & 5302)、José Paolo Guerrero v.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案(CAS 2018/A/5546)、World Anti-Doping Agencyv. FIFA & José Paolo Guerrer 案(CAS 2018/A/5571)所援引。Cilic案的仲裁小组在决定运动员Marin Cilic禁赛期长度时,确立了根据当事人主观、客观过错程度缩减禁赛期长度的参照标准,并被后续案例所承认、援引。以下为Cilic案简介:

Marin Cilic是一名成功的、经验丰富的网球运动员,熟知反兴奋剂相关规定且接受过多次国际网球联合会进行的兴奋剂检查。2011年1月起,Cilic听从其医生建议而服用葡萄糖补剂,其经常购买的葡萄糖补剂中含有一种名为“Nicotinamide”的维生素。2013年,Cilic在外参加比赛期间,他拜托他的母亲代为购买即将用完的葡萄糖,他的母亲前往附近药店,购买了一种名为“Coramine Glucose”的药片,药片原料部分标明其中含有物质“nicéthamide”[2],Cilic本人将其误认为“Nicotinamide”并没有在意,在使用后,其样本检测结果出现了尼可刹米阳性。

在审理中,Cilic案仲裁小组确立了十分具有参考意义的标准。他们将运动员的过错程度分为三个层次,并为不同程度设定了不同的禁赛期:

1、严重过错(Significant degree of or considerable fault),对应禁赛期长度为16-24个月,通常为20个月;

2、一般过错(Normal degree of fault),对应禁赛期长度为8-16个月,通常为12个月;

3、轻度过错(Light degree of fault)对应禁赛期长度为0-8个月,通常为4个月。

仲裁小组在本案中阐明,个案中判断运动员属于以上哪个类别时,应当从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两个方面对运动员的过错程度进行评估。客观标准指一个理性的人,在当时运动员所处环境下,应当采取的注意标准。主观标准指从该运动员个人条件出发,判断其当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首先适用客观标准,以确定该运动员的过错具体属于严重过错、一般过错或是轻度过错。之后再适用主观标准,在对应的禁赛期长度内具体调整。

(一)客观标准

仲裁小组承认,理论上,所有涉及使用含有禁用物质产品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均可以被避免。运动员总是可以阅读产品的标签、确定产品成份、将产品成份与禁用清单比对、针对产品进行网络检索、保证产品来源可靠以及在服用前咨询专家。但在现实生活中,运动员不可能在服用每一个产品前完全遵循上述步骤。仲裁小组认为,一个理性的人应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于在赛内、赛外均禁用的物质。鉴于此类物质极有可能影响比赛成绩,运动员应当采取以上的全部措施以避免禁用物质进入体内。

2、对于仅在赛内禁用的物质。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运动员在赛内使用禁用物质。此时,运动员仍应遵循前述步骤。

(2)运动员在赛外使用禁用物质,但在赛内检查中出现阳性结果。此时,运动员使用禁用物质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过错仅在于其过早地、在禁用物质还在体内的情形下参加比赛。这种情形的兴奋剂违规,在外观上与前文所述运动员赛内使用禁用物质完全不同。而且,禁止运动员在赛外使用仅在赛内禁用的物质无疑扩大了在赛内、赛外均禁用的物质清单,对于运动员来说是不公平的。正如CAS 2011/A/2495案中仲裁小组所阐释:“运动员当然可以完全不使用任何产品,但是运动员使用不被禁用的物质,很难将其认定为存在过错,甚至存在严重过错。但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1、产品在宣传、销售时,以增强运动表现为卖点;2、使用出于治疗目的而制造的药物,因为运动员能够轻易地将产品和风险联系起来,所以不能排除运动员不存在严重过错。”据此,仲裁小组认为,运动员在赛外使用了仅在赛内禁用的物质,此时运动员并不存在严重过错,其应适用的禁赛期长度应该为警告至16个月。

(二)主观标准

在考察运动员过错程度的主观方面,仲裁小组总结了过往案件中仲裁员在决定运动员主观过错时所借助的标准:

1、运动员年幼、缺乏经验(CAS 2011/A/2493, CAS 2010/A/2107);

2、运动员遇到的语言及环境障碍(CAS 2012/A/2924);

3、运动员接受的反兴奋剂教育程度(CAS 2012/A/2822);

4、其他情况:

(1)运动员长期服用某种产品,未被检测出过阳性(CAS 2011/A/2515);

(2)运动员曾检查过产品成份表;

(3)运动员妻子刚刚去世,压力较大(CAS 2012/A/2756);

(4)运动员由于粗心但可以理解的错误而导致自身注意程度下降(CAS 2012/A/2756)。

基于以上考虑,对于本案来说,仲裁小组认为:Coramine Glucose既未以增强运动表现为卖点,也不是治疗性药物,任何人无需处方即可购买。因此,运动员并不存在严重过错,即运动员应属于一般过错或轻度过错。进而,仲裁小组适用客观标准进行判断:(1)运动员请求他的母亲从一个安全的环境,即药房中购买产品;(2)运动员的母亲询问了药剂师,以确定Coramine Glucose对于一名职业网球运动员来说是否安全;(3)运动员观察到且阅读了产品标签,也注意到了其中的原料;(4)运动员按照剂量严格服用药片,且在比赛前几天就已经停止服用。最后,仲裁小组认定运动员属于轻度过错。之后,仲裁小组适用主观标准进行判断:(1)运动员会说一些法语,但并不知晓nicéthamide是法语尼可刹米的意思;(2)在当时运动员以及他的父母还有他的教练存在争执,运动员的压力很大;(3)运动员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服用葡萄糖,且没有违规发生,使得他觉得服用他的母亲购买的药片是安全的,并未感到其中的危险;(4)尤为重要的是,运动员阅读原料表时,将nicéthamide误认为nikotinamid,而运动员曾经确认过nikotinamid并非禁用物质。仲裁小组认为这一错误是粗心造成的,但一般人可以理解,它是合理的,而且也正是这一错误降低了运动员按照要求的谨慎标准行动的主观能力。最终,仲裁小组最终给予Marin Cilic四个月的禁赛处罚。

二、Cilic案确立标准的调整

2009年版Code第10.4条规定:

如果运动员或其他人能够确定特定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或能够确定如何持有特定物质的,并且使用该特定物质并非旨在提高运动员的运动成绩或掩盖使用了提高成绩的物质,则第10.2条中规定的禁赛期应为:如是第一次违规,最轻给予警告,不禁赛,最重给予两年禁赛。

2015年版Code第10.5.1.1条“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缩减禁赛期”规定:如果兴奋剂违规涉及特定物质,而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能够证实无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那么根据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最轻给予警告,不禁赛,最重给予两年禁赛。2021年版Code第10.6.1.1条规定:如果兴奋剂违规涉及特定物质(滥用物质除外)或特定方法,并且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能够证明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则禁赛期应当最短为警告和不禁赛,最长为两年禁赛,根据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而定。

由此可见,根据2009年版Code规定,只要运动员能够证明使用该特定物质并非旨在提高成绩或掩盖使用了提高成绩的物质,那么主观上,即使存在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也可以缩减禁赛期。但是,2015年版以及2021版Code规定,只有运动员能够证实自己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时,方才适用缩减禁赛期的规定。因此,需要将Cilic案中的标准根据2015年版Code进行调整,即:

1、一般过错(Normal degree of fault),对应禁赛期长度为12-24个月,通常为18个月;

2、轻度过错(Light degree of fault)对应禁赛期长度为0-12个月,通常为6个月。

三、延伸案例

通过以 “2013/A/3327”、“2013/A/3335”、“Cilic”为关键词在CAS数据库中搜索,我们对近三年援引Cilic案裁判要旨的案件进行了检索。限于篇幅原因,我们略去了各案件中运动员证明禁用物质来源的部分,仅对仲裁小组有关缩减禁赛期的讨论进行梳理。

(一)CAS 2017/A/5301 Sara Errani v. 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 (ITF) & CAS 2017/A/5302 National Anti-Doping Organisation (Nado) Italia v. Sara Errani and ITF

涉及禁用物质:来罗唑。

禁用物质来源:食物污染。运动员的母亲服用的药物中含有来罗唑,该药物的存放位置位于厨房,她的母亲准备食物的地点旁边,运动员食用了她母亲准备的食物。

适用客观标准进行判断:运动员有义务控制自己所处的环境。即使在家吃饭,也应该履行与在饭馆吃饭时一样的注意义务。她有义务告知她的母亲应该确保食物的安全,使食物免于污染。也有义务对家内环境进行控制,发现药物所在位置存在风险。

适用主观标准进行判断:1、运动员并不知晓她的母亲得了癌症,需要服用药物。2、运动员知道她的母亲是一名医生,而且她的母亲也知晓女儿是一名职业网球运动员,需要遵守反兴奋剂义务。3、仲裁小组承认运动员在当时的环境里能够感到安全,并接受了在家庭聚餐时,这一“粗心但可以理解的错误”降低了运动员的过失或疏忽程度。

结果:轻度过错,但应予以较重处罚,禁赛十个月。

(二)CAS anti-doping Division (OG PyeongChang) AD 18/004 International Ice Hockey Federation (IIHF) v. Ziga Jeglic

涉及禁用物质:非诺特罗。

禁用物质来源:药物。运动员为了治疗哮喘,经队医建议,使用了一种名为“Berodual”的吸入器,其中含有非诺特罗。

适用客观标准进行判断:1、运动员多年来一直患有哮喘,医生给他开具了哮喘吸入器的处方;2、斯洛文尼亚国家队队医给运动员开具“Berodual”哮喘吸入器的处方;3、队医明确告知运动员,每天使用吸入器两次不会导致兴奋剂违规;4、运动员严格按照队医的建议使用吸入器;5、如果运动员得到适当的建议,他就可以提前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适用主观标准进行判断:1、运动员是在冰球领域有长期职业生涯,是一位有经验的成年运动员;2、运动员曾是俄罗斯甲级联赛中的顶级运动员,并在2018年平昌奥运会上代表其国家队参赛;3、鉴于运动员长期处于运动的最高水平,可假定其接受了反兴奋剂教育;4、运动员未遇到语言或其他文化障碍,也未处于高度紧张的精神状态;5、运动员没有在兴奋剂检查单上表明他使用了“Berodual”吸入器。

结果:轻度过错,但应予以较重处罚。禁赛八个月。

(三)CAS 2018/A/5546 José Paolo Guerrero v.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 & CAS 2018/A/5571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 v. FIFA & José Paolo Guerrero

涉及禁用物质:可卡因。

禁用物质来源:食物。运动员在秘鲁期间,饮用了古柯茶。

适用客观标准进行判断:1、运动员认为根据酒店的规定,酒店只会提供经过严格筛选的食物和饮料,但他实际并未阅读过规定,也未就是否存在该种规定进行询问;2、运动员并未明确地询问茶壶里所泡茶叶的种类;3、运动员并未要求将茶叶袋拿给他,以便仔细检查标签,并且自己进行或者至少监督茶叶的冲泡。

适用主观标准进行判断:1、禁用物质在茶叶中,而不是在药物或营养补剂中,考虑到秘鲁的情况,在茶叶中含有禁用物质的风险比普通饮料中含有禁用物质的风险更高。2、运动员相信,球队官员会像过去一样,确保向运动员提供的任何食物或饮料的安全,这并非不合理。

结果:一般过错。禁赛十二个月。

四、我们的建议

考虑到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在反兴奋剂领域,规则制定者施加给运动员的责任类型为严格责任,反兴奋剂组织在证明运动员兴奋剂违规时,无需举证证明运动员主观存在故意、过错、疏忽或明知故用。如果运动员的样本检测结果呈阳性,且被认定为兴奋剂违规成立,运动员即可能被处以临时禁赛、禁赛,并且,该运动员获得的所有比赛成绩、奖牌、积分和奖金均会被取消,后果十分严重。除部分故意使用禁用物质的运动员外,部分运动员被检测出阳性的原因是其在主观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含有禁用物质的药物或食物。对于运动生涯十分宝贵的运动员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需尽可能缩减禁赛期。根据本文总结的CAS裁决参考标准,我们建议,运动员在购买药物前,应当主动表明自己运动员的身份,并最好将表明身份的行为通过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在使用药物前,运动员应通过阅读标签、确定产品成份、比对禁用清单、进行网络检索以及咨询医生、专家等方式,确认药物中不含有禁用物质。在使用药物后,应当注意保存产品包装等相关证据。在检查时,如实在兴奋剂检查单中披露过去七天所使用的药物、营养品的情况。

饮食方面,无论在家或是在外吃饭,运动员均需十分注意周围环境,履行注意义务。如是由于食用食物导致兴奋剂违规,运动员首先需要为禁用物质进入体内构建合理的解释路径。参考WADA v. EGY-NADO & Radwa Arafa Abd Elsalam案(CAS 2016/A/4563)仲裁小组意见,“在肉类污染的情况下,作为最低要求,运动员必须充分证明肉类的来源。例如,屠夫在哪里购买的肉类,肉类的进口途径,其他进口的肉类的检测结果是否也呈禁用物质阳性等”。因此,对于运动员来说,在外参加比赛时,应尽量与运动队一起就餐。如不得已选择在外就餐,尽量避免食用肉类。如食用了肉类,应保留原始消费凭证。

 



注释:

[1] 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Code中,第7.4.1条、7.4.2条、条、10.6.1条也基本延续了上述规定。

[2] 法语:尼可刹米,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当时有效的禁用清单,被归类于S 6.b类“特定刺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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