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管冰 何传标

观点

一、背景

近些年来,消费者网络购物习惯的养成已经彻底改变了大多数商家的经营模式,诸多商家都在经营线下店铺的同时选择在一个或多个电商平台开设网上专卖店或者专营店,更有甚者,受全球疫情影响微软公司近期宣布取消全球所有直营实体店铺,将销售重点全部转移到线上商店。在线上电商逐渐成为趋势的同时,线上电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势必将变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新的维权方式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相关维权模式下,针对侵权行为的前期维权手段,权利人往往会按照证据保全、发送警告函或律师函、行政投诉或起诉等顺序逐步进行,且最终难免要到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判决阶段才能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往往耗时费力。但近些年来,各大电商平台纷纷建立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其电商平台提交投诉申请,出现了“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这种更加便捷的维权手段,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更加迅速有效地处理电商平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随着网络爬虫、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开始利用这些技术对电商平台中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监控并能提供定期报告,做到对电商平台中出现大量的侵权行为批量发现、批量处理,维权周期和成本大为缩短,电商平台投诉这种维权模式愈发受到权利人的青睐。但是,该等“投诉”方式在给维权行动带来了便利的同时,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特定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对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利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三、相关法规

关于线上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早在2006年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里就详细规定了“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维权规则(2013年修订,第14-17条),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36条)。上述规定均有效地打击了电子商务领域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前述规定被滥用的趋势,导致“投诉”成了部分权利人不正当竞争的“凶器”,“避风港”成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挡箭牌”。因此 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又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的规定,既明确了恢复链接的条件,也规定了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等(41条-45条)。此外,2020年6月1日公布的《民法典》(尚未生效)再次从网络侵权责任的角度完善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的具体规范,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明确了适用“红旗原则”的主观要件等等(1194-1197条)。上述法律法规有效地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投诉人、被投诉人划定了权利和义务的边界,促使各方行为更加规范化,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

鉴于各大电商平台对投诉的流程设计大同小异,仅以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例,总结实务中提交知识产权投诉的流程主要包括:投诉人注册平台账号、投诉人提交权利凭证并经平台审核、针对侵权链接提交投诉申请并经平台审核、被投诉人申诉并经平台审核、平台认定申诉成立或者不成立做出处理决定等。各个流程中,作为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需在充分理解平台投诉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其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内容,说明如下:

   1. 投诉人角度

(1)审慎、全面的审查计划投诉对象

电子商务活动的投诉行为会对被投诉人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试想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的前夕,商家准备好了所有的宣传活动、促销方案等,但竞争对手一封投诉函就可能使其辛苦准备全部付诸东流),任何人均不应当滥用权利,试图通过恶意投诉的方式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同时,对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预判也应当更加谨慎,如混淆可能的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否落入权利要求范围的判断等等,既防止无谓的扩大投诉范围增加成本,也避免因错误投诉被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可能。

(2)权利凭证的登记及留存

平台的投诉受理首先需要对权利凭证进行审核,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权、专利权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证书予以确认,毋庸置疑,投诉时应当提供的权利凭证为商标权证书或者专利权证书。但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的著作权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而不取决于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因此,许多权利人选择不对其持有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才匆匆忙忙进行著作权登记,导致登记日期晚于侵权人最早使用日期。其直接后果是平台以无法确认在先权利基础为由要求提供生效裁定或判决,否则不予处理权利人的投诉(当然此处仅就电商平台投诉的情形进行讨论,并不意味着行政或者司法程序中无法结合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因此,我们建议权利人积极地对所拥有的作品(尤其提醒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图样亦可进行著作权登记)进行登记,花费较低的成本即可以有效地减少当事人诉累。

(3)投诉理由的准确选择

根据平台的投诉规则,可投诉对象多针对“出售假冒品(买家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行为)”和“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卖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涉嫌不正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两种类型,具体受理的投诉范围包括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和故意规避行为,不包括分销协议及分销渠道管理、禁止售卖违法产品、销售价格控制等与知识产权侵权无关的投诉。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在投诉过程中需要注意被投诉人的行为种类并从法律角度明确其侵权类型,同时根据所拥有权利基础及前期调查取证情况,全面判断认定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实务中,不乏权利人虽持有某标识的商标权及著作权,但选择以商标权为权利基础投诉商家出售假冒商品,但最终因被投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不同而被平台判定不构成侵权(仅指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实际上,该商家明显还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著作权)的情形,如以此为由投诉,极大可能平台将立即断开链接、下架商品。

(4)投诉结果的及时确认

虽然大部分情况下侵权人发现被真正的权利人投诉后,为避免权利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一般多会立即停止侵权。但不排除存在恶意侵权人或者认定是否侵权比较困难的情形下,一些侵权人仍会向平台提出申诉主张不构成侵权并继续使用。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投诉完成后投诉人收到平台转送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但却未能在15日内通知平台已经提起行政投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平台有可能终止此前采取的必要措施。上述情况不仅意味着投诉失败,同时投诉人将可能面临因通知错误而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而且如被证明投诉行为存在恶意,投诉还需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提交投诉后务必及时关注平台对投诉的处理进展,并根据不同情形评估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向法院起诉等。

2. 被投诉人角度

(1)使用行为的及时自查

良好的电商环境需要各方的共同维护,作为平台内经营者(被投诉人)不应当故意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自查,如确因过失使用了他人权利(如常见的未经许可在商品宣传页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等),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自行下架商品、整改涉嫌侵权内容等,避免赔偿责任的扩大。实务中多数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投诉的权利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侵权行为,并不追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因此采取前述应对即可。但如权利人确提出赔偿主张,可考虑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和解,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

(2)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可以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即被投诉人可以向平台明确自己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事由。以收到商标侵权投诉为例,阻却侵权成立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商标的正当使用抗辩(商标法59.1条)、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抗辩(商标侵权司法解释9条、11条)、存在权利冲突抗辩、享有先用权抗辩(商标法59.3)、非商标的使用抗辩(商标法48条)、权利用尽抗辩、权利滥用抗辩,被投诉人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抗辩事由,并准备初步证据。另外,虽不存在侵权抗辩事由,被投诉人也可以从存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角度,主张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仍构成侵权,需停止使用等),这里主要指权利商标三年未使用抗辩(商标法64.1条)、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64.2条)等。

(3)对错误投诉、恶意投诉行为的反击

实务中不乏一些不法商贩为打击竞争对手恶意进行投诉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如确属前述情形,除积极向平台提交不侵权声明外,还可考虑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主要在投诉人怠于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要求法院确认不存在侵权行为,应着重考虑是否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或网络侵权责任之诉(需要评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行为、结果、过错、因果关系要素是否齐全),或不正当竞争之诉(需要判断投诉人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形)等。

结合上述分析和建议,可见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搭建确给权利人维权带来了便利,但同时无论是投诉人还是被投诉人在利用该平台时均面临不同类型的法律问题,需要投诉人更加审慎地利用,同样需要被投诉人更加审慎地应对。最后还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电商平台经营者虽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充当中立第三方,但其并非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内部决定,对外只能达到暂时遏制行为继续实施的效果,不构成对是否侵权的认定,也无法作为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因此仍需要权利人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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