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要点前瞻

作者:杜连军 褚智林 王助

观点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提请审议,草案拟从六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现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我国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10个刑法修正案和13个有关刑法的立法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本次《草案》的修改力度和广度都相当大,可以用“直面社会热点,回应群众关切”来形容,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是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五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草案》的修改内容有效回应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热点问题和立法需求,进一步满足了我国对于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

    为了能让公众更好了解即将到来的《刑法》修正内容,我们结合《草案》的30条修改条文、六大方面内容以及相关热点事件,对即将到来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作一番简要的介绍。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草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1

新增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1.   修正案加大公共安全犯罪惩治力度的初衷。

公共安全是立法保护的核心领域,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文,以及酝酿中的刑法修正案等法律规定旨在构筑一张立体全面的法律防护网。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因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频繁出现的高空抛物、生产安全事故等案件也经常成为社会热点事件。《草案》的修改内容体现出国家对保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公共出行安全”、“生产安全”的决心态度,释放出严惩高空抛掷物品、暴力抢夺公共汽车方向盘等乱象以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监管的强烈信号,回应了公众对加强公共安全法律保护的呼声。

2.对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热点问题的回应。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作为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让民众有所顾忌。其实在草案之前,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公安部已经对此出台了相关意见。如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根据这两个《意见》的精神,抢夺方向盘、殴打、拉拽驾驶人员、高空抛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规制。

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与普适性,将高空抛掷物品、抢夺方向盘等行为,直接写入《刑法》正文,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和警示作用。而且根据《意见》精神,对高空抛物、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的规定,起刑点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只有属于过失且情节较轻,才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锅煮”式予以严惩,并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谦抑性等刑法原则,为此《草案》针对此类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将高空抛物行为自由刑限定为拘役或者管制,抢夺方向盘等行为自由刑限定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事前”安全管理规定。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在保障疫情不反弹的情况下,复工复产也在有序进行,但是这个时候正是隐患积累的高风险期,对安全生产来说至关重要。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在“事前”的安全管理上属于缺失的状态。此次《草案》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以保障劳动者安全为初衷,对生产活动中的不遵守监控、报警设施和安全许可证书等前置性程序并产生具体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作业中的安全管理的刑法保护。

二、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

草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5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依法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
  (四)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五)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8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未及时发现监督管理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情节严重的;
  (五)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1.修正案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的初衷。

本次《草案》完善了惩治食品药品犯罪的相关罪名。之所以对生产、销售药品类的犯罪做出大规模的修改,一来是因为药品的制售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二来不断有黑作坊生产假药,以及2018年长生制药生产劣质疫苗的事件在公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加强对药品的制造、销售行为的管控也回应了人民的呼声,社会的需要。

2.提高危害药品犯罪成本,保障民众生命健康。

生产销售假药与劣药都会严重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因此无论是假药还是劣药,在处罚强度上不应存在区别,《草案》因此将生产、销售劣药罪现行的“倍比罚金刑”改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一致的“无限额罚金制”,以提高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经济成本。

3.提高药品使用单位用药的审慎义务。

除了规制非法生产、销售行为,《草案》还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吸纳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内容,突出对医院、诊所等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使用的注意义务。

4.删除部分内容,避免与行政处罚交叉重合。

《草案》删除了现行《刑法》假药、劣药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认定的内容,这可以解读为是为了给行政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留出空间。2018年《我不是药神》的电影感动了无数民众,电影原型陆勇牵涉销售假药罪的案例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由于《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的规定除了实质的假药,还包含有药效但是没批文的“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因此有专家、学者提出删除这一转引性规定,避免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完全重合的弊病。本次《草案》回应了这一呼声,但是仍然保留了对“没批文按假药处理”的做法,这可能源于国家认为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仍然必须“强监管”,通过扩大医保范围而不是民间英雄带药,才是对《我不是药神》所反映的社会现象的治本之策。当然,类似于“药神”的行为依然可以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7条的规定,认定情节显著轻微而出罪。

5.加重药品监管人员责任。

为了加强药品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草案》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增加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常见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草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8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9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重要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 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

新增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回应司法解释,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同时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群众投资需求日益高涨,这也给了非法集资犯罪的爆发性增长提供了机会,为此近两年来两高密集出台多项司法解释,如2019年7月1日两高颁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此国家通过第11次修正《刑法》的机会进一步从严打击证券类、非法集资类犯罪就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2.保障中小股民合法权益,对证券市场相关虚假行为严厉打击。

保障股市中处于弱势的中小股民合法权益是法律救济的重点,广大人民群众也满怀希望憧憬着立法能给予回应。从2018年金亚科技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到今年瑞幸咖啡顶不住“浑水”的89页做空报告,自曝业务作假达22亿元,股票发行领域的作假行为屡禁不止,已经到了需要动用刑律的程度。仅在上市公司集中披露年报的4月份,就有11家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在4份月至5月份的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三次强调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对造假行为将严厉打击。新证券法提升了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市场的集体诉讼行为制度,具有更为强威慑力度的刑事法律制定工作也提上了日程。7月8日,证监会也发布公告曝光了258家非法场外配资的平台,并明确表示,将持续加大监测力度,积极调查处理,及时予以曝光,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草案》的出台,资本市场相关罪名的刑事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时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个体的责任和义务也进一步明确。通过阅读《草案》全面加重相关犯罪的刑罚程度就可以看出。《草案》首先加重了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刑事处罚力度,将之前最高5年的法定刑,直接规定为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其次,《草案》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如果这两类人有指使上市公司采取了上述违法行为,也将会面对刑法的处罚。

最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保荐等中介机构的审慎义务进一步提高,若该类中介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因结果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刑法规制,若该类中介机构提供了虚假评估、证明等文件,最高将面临10年的牢狱之灾。

3.回应非法集资热点问题,提高关联罪名的法定刑,加强刑罚威慑。

2018年以来金融市场中的暴雷潮不断蔓延,从P2P平台到私募基金等等,金融犯罪和金融创新相伴而生。在这影响之下,无数中产家庭重回起点,社会财富甚至经历了重新洗牌,同样也有大量的金融机构高管从万人仰慕的金领变成了锒铛入狱的罪犯,曾经年赚百万不是梦的理财师,面临退奖金、退工资的窘境。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的现象,修正案对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进行多处修改完善。

《草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并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将集资诈骗罪原有的三档量刑调整为以7年为界的两档量刑,进一步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此类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定刑过轻会降低震慑作用,甚至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宁可多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的不良后果。此次修正案适当调整了该类犯罪的法定刑,切实解决量刑档次过窄、杠杆作用不明显的问题。

4.回应高利贷热点问题,非法讨债行为入刑。

近年来,非法讨债、暴力催收一直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但是我国刑法始终未就非法讨债行为进行单独、准确的定性。对这个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现象,草案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暴力行为,民众有着较为清晰的概念,但是“软暴力”行为,民众可能较为模糊。2019年4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软暴力”催收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处理。为《草案》在此类罪量刑和处理上提供了标准。

非法讨债行为可能引发多种类型的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不仅如此,非法讨债行为还可能会涉及共同犯罪等问题,如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另外在某种程度上,该条修正案是对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一种回应。总的来说,《草案》在刑法上对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从整体限制非法放贷行为的蔓延,保护我国的金融整体安全。

四、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草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10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4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5

新增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19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产权的保护,为加快推进企业产权保护,先后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根据《意见》精神,国家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而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对于企业产权的保护具有最后也最为重要的保护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资金挪用行为成为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为了减少民营企业内部舞弊行为而陷入刑事法律风险,进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或者破产的情况,《草案》总结了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的经验,修改了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档次,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构成形成对照,并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从宽处罚情节。

另外,《草案》规定: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有助于提高刑罚资源适用率,鼓励行为人及时弥补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有助于具体案件合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的刑罚结构向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刑罚结构看齐。

为了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加大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力度,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草案》将最低档法定刑的量刑进一步降低,也将原本的两档量刑幅度修改为三档以供选择。但就总体而言,《草案》是加大了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修改后,相关犯罪的法定刑与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大致保持一致。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较为类似,依照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性程度大小,从之前的两档量刑幅度变为了三档量刑幅度,从轻到重依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草案》在每档量刑幅度中都设置了“并处罚金”的财产刑。

挪用资金罪除了新增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外,对于量刑的设置也作了修改。依据数额大小的不同,由之前的两档量刑幅度修改为三档量刑幅度,从轻到重依次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该罪依旧没有设置财产刑。

可以看出,此次《草案》试图向与之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靠拢,以期贯彻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精神,但是以加重处罚的方式获得平等保护值得商榷。所谓平等保护应是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避免选择性执法。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简单的“刑罚平等”不足以实现平等保护的立法目的。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打击力度。

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尽管我国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却猛增56.6倍之多。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经迫在眉睫。2020年1月25日,中美双方签订并公布了中美之间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其第一章节知识产权中第二节即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从协定中可以看出,双方将追究侵犯商业秘密责任的禁止行为扩展到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还专门列举了电子入侵和违反义务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并降低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门槛的义务,扩大了处罚范围。

当下,侵害商业秘密手段不断升级、中美贸易谈判与摩擦不断反复,近几年有关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也密集出台。今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在这种背景下,《草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由之前的7年修改为10年,并与时俱进,规定电子侵入的侵犯方式,回应了时代的要求。

4.设立商业间谍罪,进一步保障企业产权。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间谍罪,但是对于商业间谍,并没有特别规定。2010年轰动一时的“力拓案”,以胡士泰为首的多名被告人,非法搜集了中国钢铁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造成2009年中国20余家企业多支出铁矿石预付款10.18亿元。但在最终的处理上,对最初认定的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予以降维打击,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草草结案,显示出我国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尴尬和不足。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此次《草案》不仅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力度,也新增了商业间谍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以判处15年刑期的量刑。

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草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21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2

新增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采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
  (二)非法运送、邮寄、携带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
  (三)未经安全审查,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

23

新增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类或者动物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从春节至今,我们经历了一场空前的考验,新冠肺炎肆虐,举国抗疫,代价惨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甲类传染病仅仅是指鼠疫和霍乱,而我国《刑法》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仅针对甲类传染病进行规制,但新冠肺炎却是乙类传染病。尽管国务院陆续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在2月10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并在《意见》中指出,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适用范围,但政策和司法解释毕竟不是法律。此次草案的出台,使得“新冠肺炎”一类犯罪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真正做到于法有据、罪行法定,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并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吸取了非典时期没能吸取的教训,与时俱进,回应了社会关切的问题。

2.与时俱进,将涉及违法伦理道德的新技术犯罪入刑。

除了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对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进行了强化之外,草案新增了两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和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新增此类犯罪的背景正是轰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

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贺建奎、张仁礼、覃金洲等三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是争议并没有随着判决的作出而结束,该案的判决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因为非法行医行为归根结底是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区别点仅仅在于实施主体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民众通常所称的医疗行为,其行为的对象都必须是活着的人体。而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基因编辑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为人体受精卵,人体受精卵无论是从实定法上还是从自然法上都无法称其为人。就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而言,应对医生实施的人体基因编辑行为较为吃力,处罚起来更是困难,远不能应对日益突现的基因编辑问题。并且对于很多违反科学伦理道德、危害人类遗传安全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面临着无法规制的困境。

我国作为基因技术强国,为保障人类健康发展的时代要求,保护后代基因安全,《草案》新增了相关法律,以规制基因编制和克隆问题,对本案和国内、国际社会上的强烈谴责予以了回应。

六、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

草案条文序号

《刑法》(2017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17

新增

第二百四十六条之一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5

新增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6

新增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7

新增

第三百四十五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9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0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其他


1.  受王振华案的影响,众人大常委委员倡议一并修改侵害幼女类犯罪,以加强惩戒。

2.  近日多起“冒名顶替入学”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该行为对我国高考制度的公正性造成严重侵害,多名人大常委会委会明确表示:教育公平底线不能被突破,并设立相应罪名予以严厉打击。

3.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多次引发的社会热议,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议除了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之外,还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1.回应民众情感,维护英雄烈士荣誉。

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从2018年至今,不管是出于对生活和社会的不满,还是出于在网上吸睛、吸流量的目的,个别极端分子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事实,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大不利影响,从法院判决结果上看,有的法院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有的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判处被告人管制8个月的处罚。

在《刑法》条文中,我国并没有对任何逝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此次《草案》增加了对英雄烈士人格的规定,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的回应。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应当牢牢把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时,刑法毕竟是法律中最严厉的武器,在实务中也应该实事求是,具体、客观的分析,在积极维护英雄烈士荣誉的同时,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2.吸取新冠肺炎的教训,关切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

民众对此次疫情的究竟是在哪里爆发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下,但是对于野生动物的看法似乎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对野生动物的食用一定要慎之再慎。但是,野生动物的高营养价值和极高的利润,一直诱惑着渴望延长寿命的梦想家和期望成为富翁的捕猎者。为了不在爆发类似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此次《草案》的出台可谓非常及时。

草案不仅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等行为予以刑法规制,还对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和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等行为一并予以刑事处罚。但是草案并没有对细节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如:何为“情节严重”、怎么去证明购买和捕捉野生动物是为了食用等等问题。另外,在外来入侵物种的问题上予以严惩,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需要进一步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人了解物种入侵和入侵物种。

3.响应强军政策,加大军事领域犯罪惩处力度。

目前国际社会不甚稳定,形势错综复杂。为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贯彻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强军政策,在前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修改、增设商业间谍犯罪之后,在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军事领域,《草案》也进一步做了修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行为由之前的一个量刑幅度修改为两个量刑幅度,依其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规制,进一步降低了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打击范围,并且优先使用量刑高的法定刑予以刑法规制,在法律领域为我国强军政策的贯彻实施保驾护航。

4.《草案》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民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除去《草案》里规定的30条之外,对目前社会上的重点领域出现的社会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地进行了分组审议。

一是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引发了民众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力度的思考。沈跃跃副委员长强调,这类犯罪对受害人及家庭造成极大伤害,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研究表明,近一半以上性侵害儿童的犯罪者使用性引诱手段,而我国的《刑法》对“性引诱”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众多委员明确表示,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我国《刑法》惩罚力度不足,法定刑太轻,对保护儿童不利,建议加大惩处力度,提高量刑标准,加上“引诱”表述,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前段时间,苟晶高考被顶替一事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甚至引发民愤。顶替行为严重侵害了高考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其不仅仅是一种“盗窃”行为,更是对民众十年寒窗苦读的努力和改变人生命运的机遇的亵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类犯罪作了具体规定,但对考试顶替类违法行为却没有具体罪名予以规制。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严惩冒名顶替者,抓住矛盾主要方面,从根本上解决冒名顶替入学的问题。

三是近几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多次引发社会热议。除了前所述及的加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之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应做整体考虑,要有接住、托住这个问题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简单用刑罚解决。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情况,如案件性质特别恶劣,经最高司法机关核准,在14周岁以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应将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做实,在制度上形成合力。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我国刑法又一次较大规模更新,是对社会发展新情况的回应,也是出于对法律体系协调的自身需求。纵观《草案》,除了在个别罪名实质上进行了限缩,整体上依然遵循了刑法扩张和重刑化发展的思路。尤其是大幅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等常见罪名的法定刑,但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屡次强调要对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持较为开放的态度、疫情导致的经济下行,民营企业融资风险加大,生存艰难的大背景下,是继续提升法定刑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还是予以适当的宽宥,值得认真思考。刑法的适度扩张是社会发展变革的客观需求,但是近年来刑法更新频率和幅度明显过于加快。国家刑罚权作为一种公权,还是不宜随意扩张,而应同私权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在认真衡量修正案法律风险的同时,正视司法自身的调节能力。

当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在审议、修改之中,让我们拭目以待,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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