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培训证照初探

作者:包蓓蓓

观点

受疫情影响,年初以来“宅经济”发展长足,其中线上培训行业更是受到多方关注;本文谨就不同模式下的线上培训证照要求进行讨论,望对从业者或同行提供初步证照指引。线上培训跨教育及互联网信息服务两大领域,需从资质、内容两方面进行规制,主要涉及以下相关证照及要求:

一、办学许可证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二条相关规定,举办民办教育学习,主要涉及教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个审批机关。

类别

内容

审批部门

文化教育类

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

职业技能类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报教育部门备案)


1. 文化教育类

近年来,面向青少年的文教类培训机构层出不穷;而年初以来,受疫情影响延期返校开课的学生群体人数过亿;时近暑期,又到了各年龄段学生返家时节,学生保持学习进度和家长释放压力的需求并驾齐驱,共同急速刺激了文教类培训市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提供文化教育的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教育部门申办《办学许可证》;就其提供的培训内容、针对的培训对象而言,线上文教培训机构原亦不应例外。然因《民办教育促进法》未就培训场景的线上线下进行区分,且各地在《办学许可证》审批过程中确存在对培训场地的相应要求,因而随着近年发展,线上培训机构(如不一并涉及线下培训场景;或线下培训场景不达相应要求)不仅实际上普遍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且客观面临无法合规获得证照的困境。

2019年7月,教育部 、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及“扫黄打非”办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下称《线上培训规范意见》),明确线上培训机构采取向教育部门进行备案的管理制度。该规定内未提及对线上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审批要求。

即,根据目前规定及实践,线上校外文教类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

2. 职业技能类

根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口径,颁发职业技能类《办学许可证》的对象为提供职业资质类培训的机构,即培训内容与资格证书考试/核定相挂钩,上海地区实践中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为参考,即:如涉及以考取目录中相关证照的为目的的培训,则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学许可证》。

因上文提及六部门发布的《线上培训规范意见》仅针对校外文教类培训,鉴于实践中对申办职业技能类《办学许可证》的场地要求等客观审查条件,则线上职业技能类及仅面向成人的文化类培训机构仍面临原有的证照申办困境,未有进一步的统一明确规定可供参考。

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商须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办ICP许可证,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能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直至被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前述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显然,一般经营模式下的线上培训机构均应自查是否需申办ICP许可证。参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仅以普通的线上直播培训课程为例,即可能涉及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B25信息服务业务(其中含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等)。如还涉及其他创新型业务,经营主体还应参照分类进行其他类别申报。

不仅是依托网页的线上培训服务,目前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进行相关经营的,亦认定为类网站形式经营,需参照网页同类业务进行管理,需申办ICP许可证。

但我们注意到,根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审批口径,非通过自营网站/平台(如自行运营独立网站,或自行开发上线APP)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而是依托其他平台(如在抖音APP或B站开设账号)进行经营,则ICP许可证的申办主体应为平台运营方。这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通管局的答复,近期大热的腾讯微信小程序亦属依托其他平台,尽管经营方在微信小程序的开发中有较高自主权,但从监管角度而言将其视为依托于微信平台,不视为自行开发APP,不需自行取得ICP许可证。

三、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许可)——预录制视频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如需制作并发布视、音频节目,或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的,需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办视听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培训机构如拟通过上载预录制视频的形式进行课程销售,则该服务可能涉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第一(四)类“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和第二(三)类“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范畴,应获取相关证照。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根据我们向上海通管局沟通咨询的结果,从通管局审批ICP证的监管角度而言,将运营微信小程序的主体视为腾讯(即,不要求小程序开发方取得ICP证);但根据向同地区的广电部门核发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监管机构咨询得知,从广电总局的审查角度而言,微信小程序的运营主体视为开发方,即相应培训机构需要取得相应证照。然而同样通过微信平台,如使用的发布视频渠道为微信公众号,则运营方仍视为腾讯方。与这背后的监管逻辑相对应的措施是:微信小程序中的发布的视频腾讯不予预先审核,发布主体有较高的自主性;而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视频内容等,腾讯会加以预审及事后审核,并有权根据内容进行下架、删除的处理。

然而视听许可证对申办主体具有国资背景要求(“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导致该项证照存在申办困难的情况,绝大部分培训类机构(亦包括其他具预录制视、音频节目上传需求的商业主体)从初始就失去了申办视听许可的机会。实践中,该类业务为合规目的,一般向持证单位寻求合作,由持有视听许可证的公司提供视频音频存储和上传服务,培训机构可通过说明等形式引导客户前往其他网站浏览、播放课程视频。尽管以这种形式规避证照要求,然仍需注意不建议直接提供跳转链接,因直接提供跳转链接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第三(一)类“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文许可)——直播类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需向文化行政部门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主要包括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其中,“网络表演”一项在此前因内容指向不明确而在实践中存在被扩大解释的情况。此前在业务实践中,我们也注意到腾讯对外公开的各类目微信小程序资质合规指引中,于在线视频课程分类下,要求开发方获取网文许可,因此亦接到过客户的相关咨询。然就上海地区而言,根据上海文化与旅游局于2019年6月发布的文件所述:“网络表演应以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可见就培训类直播而言,排除该等网文许可申办要求。

根据我们此前业务中与上海文化局审批办的咨询沟通:确存在部分平台要求相关用户获取相关资质情况,可能存在各地审批口径不统一的现象;对上海企业而言,可向平台方告知经询上海主管部门,该项业务不需申办网文许可。

除上述审批类资质证照外,培训机构就其线上培训服务还应获取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相应备案文件。

受限于不同部门的交错要求及各地对新兴培训形式的定性不尽统一,文涉内容在具体项目实践中仍需对应主管部门的不同审查口径以进一步矫正,亦欢迎于不同地区于不同培训模式积累了实践的同行及客户的讨论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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