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丨北京16条改革措施,您知晓了吗?

作者:张和伏 梁巍

观点

引言:

近年,随着我国“放管服”[1]改革的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北京市政府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准入服务,按照2020年4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要求,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4日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从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原则;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以及进一步压缩企业办事时间,提升企业办事体验等方面,从市场主体的需求出发,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以下简称“16条改革措施”)。本篇我们将针对    “16条改革措施”的主要政策,即北京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的便利化措施内容,结合我们的经验和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进行梳理及解读,供在京的内、外资企业以及创业者参考。

目录

  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试行“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1)“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适用

(2)“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的利好

  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允许多个市场主体登记同一地址为住所

(1)“3重突破”+“3项规定”

  进一步压缩企业办事时间,优化办事体验

  守住企业诚信经营底线,加快主体合法有序退出

一、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试行“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3]

万涓成水,汇流成海。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民商事发展的重要力量,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精简审批、备案环节,同时,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在北京市范围内正式实施。“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既能满足企业登记申请需求,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又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接触,推动实现“一网通办、只跑一次”的要求,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准入便利化。

 “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适用

Ø  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 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Ø  业务类型: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以及股权出质登记。

“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的利好

1.  自主申报名称

申请人[4]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对比、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意点:申请人应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开放库查询指南》通过工商名称查询系统进行自主查询。

2.  自主申报住所

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并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向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场所的权属、用途及使用功能。

注意点: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

3.  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也可以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

注意点:1.申请人不得开展未经许可事项的经营活动;

2.除记载主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先照后证”项目外,可不登记其他具体经营项目。需要登记的,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登记,也可以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

3.(如有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具体表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  自觉承诺、自主决策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不对申请人承诺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及决议程序进行审查。

注意点:如申请人对应审查材料不进行承诺,理论上不能享受便利化政策;未履行承诺及作出虚假承诺的,将承担撤销决定、信用惩戒的严重后果。

5.  简化变更登记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权力机构决定)、章程。

6.  简化办理时间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人[5]签署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公章或票据。

注意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7.  严格监管、加强惩戒

对于登记告知承诺的主体,建立市场准入信用管理。对提交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身份、虚假材料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纳入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同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对申请人、提交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允许多个市场主体登记同一地址为住所

“3重突破”+“3项规定”

突破1: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突破2: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突破3:支持住所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登记。

规定1:支持不属于住宅(别墅、公寓)等居住规划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注册。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等对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确要求的,应依法取得相应使用许可或备案。

规定2:支持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范围内的集群登记地址规范服务、加强管理。对经其确认并向社会公开的集群登记地址,可作为市场主体住所办理登记注册。

规定3:支持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办事时间,优化办事体验

在便利企业登记和经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程度等领域,每一场更新和举措,都将是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自我革命。

以下表为例,北京、上海等地尽管目前各地执行便利化登记制度的方式尚未统一,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均推行放管结合政策,着力加强保障内、外资企业和创业者的市场主体权益,最大限度的提质升级。

北京

上海

深圳

1.  通过“E窗通”网上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填报登记信息;

2.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公章或票据;

3.  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

1.  通过“一窗通”企业服务平台一表申报正式提交开办企业申请;

2.  两天即可在单一窗口“一窗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免费实体印章和发票(含税控设备);

3.  在“一表申报”事项中新增办理员工公积金业务,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或领取书面凭证。

“开办企业一窗通”实行24小时在线申报,企业开办的各个环节只需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一天之内即可完成开办企业的所有手续。

四、守住企业诚信经营底线,加快主体合法有序退出

与此同时,为破解企业注销难问题,依据“16条改革措施”我们分别将几种企业注销程序作了简单的归纳:

情形

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

被吊销营业执照

3年以上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

适用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以上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全部或部分股东书面承诺清算完毕并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扩展纳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由该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

申请

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承诺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1.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2.注销登记申请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程序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20日届满且无异议的,可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6]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公告且公告期20日届满后,可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无需再经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可直接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其他

情形


不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企业可提供公告期20日届满后的公告报样

营业执照正副本无法全部缴回的,应在公告和股东承诺书中一并说明

对企业是否存在未清缴税款、分支机构是否注销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登记机关不进行审查。营业执照无法全部缴回的,可由申请注销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说明,无需另行登报或公示


结语:

综上,“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很好地体现了“16条改革措施”中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经营管理等模式的便利化优化制度。“一网通办、只跑一次”等申办程序的推出,以往申请的相关纸版文件和繁杂的办理程序已不再是企业申办业务时的掣肘。同样,我们也期待着更多体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措施出台,可为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带来更多的利好。

提示:目前“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仍处在试用阶段,各区域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实际办理业务时对于材料的适用及系统审批暂时仍处在摸索阶段,为此,提示申请者在相关业务办理时需向负责单位或专业机构进行确认。



[1] “放管服”改革是2015年5月12日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即‘放、管、服’三管齐下改革。

[2] 经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放管服”工作的重点被推行。

[3]    “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是依据《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指登记机关公布告知办理登记事项的具体办理条件和标准,申请人承诺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即时办理登记手续的制度。

[4] 本文所说的“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等

[5] 本文所说的“提交人”指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代办机构等

[6]关于“简易注销程序”参考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及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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