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国际篮联篮球仲裁庭发布有关职业篮球合同的法律问题指南

作者:宫晓燕 宋晓燕 李宗晋

观点

2020年4月20日,国际篮联篮球仲裁庭(FIBA Basketball Arbitral Tribunal,以下简称“BAT”)发布了《新冠肺炎指南》( COVID-19 Guidelines,以下简称“本指南”)。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多数职业篮球比赛被暂停或者甚至被提前终止。这产生了一些有关职业篮球合同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球员、教练与俱乐部之间的聘用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就BAT仲裁员将如何审理上述问题,在过去的几周内很多合同的当事人已向BAT或者FIBA提出询问。

关于疫情期间的案件审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每个案子都将由仲裁员根据案情,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决。同时,BAT主席、副主席和仲裁员们决定,由疫情导致的真正例外情况要求他们采取特殊的步骤,以期为篮球界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从而促使友好地解决争议 。BAT主席、副主席和仲裁员们按照BAT仲裁规则第16.1条,共同就新冠疫情造成的一些实体问题进行讨论,并将其认为可公正、公平地解决这些实体问题的方案写入本指南。

本指南正文分为八部分:

第一部分是定义,本指南中的“封锁期”是指从相关的国内锦标赛的2019/2020赛季暂停/终止之日起至国内锦标赛重新开始之日止的期间,如果上述赛季不重新开始,则至赛季的原始终止日。

第二部分是关于友善和解的优先性。本指南鼓励当事方用友善和解的方式解决因新冠肺炎疫情产生的争议,并将善意协商作为当事方的责任。就上述责任的履行,仲裁员在裁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时会将之作为考虑因素。除非有导致和解无效的一般理由,否则,为解决疫情产生的后果而达成的善意和解将受到仲裁员的尊重,无论和解的内容是否与本指南以下列出的其他原则相一致。封锁期开始后达成的善意和解将被推定为当事方以解决疫情产生的后果而达成的,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部分是关于在封锁期开始后签订的新合同。原则上来说,本指南中的原则不适用于在封锁期开始后签订的新合同。这些新合同被推定为在签订时已考虑到疫情的影响,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原则上,这同样适用于在封锁期开始后通过当事方协议或俱乐部单方面延长的合同。

第四部分是关于风险分配。合同中仅仅规定“完全保障”或“不除名”条款并不是将与疫情相关的经济风险分配给合同的任何一方。除非有任何明确的合同用语就与当前的疫情及其对篮球比赛的后果相似的事件进行相反规定外,疫情的后果不能仅分配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措辞,则疫情的不利后果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情况共同承担。相反,如果合同中包含有关(例如就新冠肺炎疫情)如何分配风险的明确语言,则仅在这种风险分配的后果极为不公平时,仲裁员将根据BAT判例不支持该协议。

第五部分是关于合同的终止和期限。在疫情时期,通常应遵循与BAT一贯的判例法相一致的“约定应被遵守”原则。因此,合同不会因为疫情而自动终止,而且,疫情也不应作为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如果合同在封锁期之前已被任何一方终止,则可以推定该合同并非因疫情而终止,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BAT的与合法/非法终止合同有关的判例。在计算与疫情无关的非法终止合同的损害赔偿时,原则上,仲裁员将不会考虑假设合同正常运作那么疫情可能会对合同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如果俱乐部非法终止合同的行为与疫情无关时,原则上,关于减少球员和教练薪金的指导原则(见下文)不适用于对该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或未付报酬的计算。有关出于公平原因而应例外适用本指南的举证责任应由俱乐部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可能要考虑的要素是违约行为的性质、动机和严重性,违约时间与封锁期的临近程度以及违约后当事方的行为。如果有理由偏离上述原则(即不适用本指南),则应优先考虑将某些索赔的到期日推迟到2020/2021赛季初。如果国内锦标赛将其2019/2020赛季延长至原先的赛季结束日期之后以(至少部分)补偿封锁期,则参赛的俱乐部及其球员和教练之间的合同将一直有效,直到该俱乐部在该赛季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为止,除非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均打算在(原先的)2019/2020赛季结束前终止合同,或除非这样将非常不公平。如果在封锁期之前,球员或教练与另一支球队签订了2020/2021赛季的合同,并且他们在2019/2020赛季的合同的延长导致了新旧合同在时间上的重叠,球员/教练,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应本着善意寻求解决办法,以友好解决的方式解决问题,并按比例和公平的方式考虑所涉及的利益。

第六部分是关于对俱乐部合同义务的影响。在封锁期间,俱乐部对其教练/球员的合同义务应做如下调整:
1.便利设施(例如汽车、住房、膳食、健康保险):俱乐部应继续提供合同规定的任何便利设施,前提是球员善意地使用这些便利设施并依赖这些设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设施是适当的。
2.奖金:在封锁期之前到期的奖金仍应支付,但其到期日应推迟至相关的国内锦标赛的2020/2021赛季初。 封锁期内不得产生任何奖金。不得依据俱乐部在2019/2020赛季的国内和国际锦标赛中的排名而产生任何奖金,除非相关的锦标赛在封锁期之后得以完成。
3.薪水:考虑到在封锁期间,球员和教练提供服务的义务已大部分暂停,并且疫情扰乱了当事方之间签署合同所依据的财务框架和假设,俱乐部在封锁期内向球员和教练支付薪水的义务按照下述方式予以减少是公正和公平的。对球员/教练的每月薪水的公平减少的幅度分两档:对于不超过2500欧元/每月的部分应减少0-20%;对于超过2500欧元/每月的部分,应减少50%,但可根据相关因素进行向上或向下调整。

仲裁员在考虑对薪水的调整幅度时应参照以下标准(非完全列举):
(1)原则上,工资总额较低的工资的减少幅度应比工资总额较高的工资的减少幅度要小;
(2)疫情影响下的俱乐部的财务状况;
(3)运动员/教练的个人情况,特别是他们的合理生活费用,以及他们对他人承担经济责任的程度;
(4)当事人是否已遵守本指南第二部分规定的友善和解义务,即其行为是否是真诚善意的。如果俱乐部歧视球员/教练(与其他情况相似的球员/教练相比),俱乐部就不是善意的。
(5)相称性和合理性原则,特别是俱乐部将如何使用通过减薪节省的任何流动资金。

关于薪水调整的其他事项:
(1)对于在个案中决定适当的薪水调整,当事人有责任证实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2)如果相关的国内锦标赛的2019/2020赛季在封锁期后重新恢复,则应适当地减少该赛季剩余时间合同所规定的到期月薪,以考虑到尽管该赛季被重新恢复但俱乐部的收入通常会低于正常赛季收入的事实。但是,上述薪水的减少应低于封锁期内的薪水减少,并且不得超过50%。
(3)为免生疑问,在封锁期之前到期的薪水不得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减少。但是,此类到期薪水(最多50%)的支付时间可推迟至俱乐部所在国内锦标赛的2020/2021赛季的开始,只要俱乐部证实并证明推迟支付薪水是为避免俱乐部破产所必需的。
(4)俱乐部有责任照顾球员和教练。特别是,俱乐部应在所在司法辖区申请可获得的财政资助以减轻因疫情导致的减薪而对球员/教练产生的不利影响。俱乐部违反上述责任的情况将在仲裁员决定减少或推迟球员/教练的索赔时予以考虑。

第七部分是关于对球员的合同义务的影响。在封锁期间运动员提供体育服务的义务应暂停,但在所适用的公共健康指引允许的情况下除外。球员的非体育服务的义务不应暂停,除非与适用的公共健康指引相抵触。球员有义务在封锁期期间保持健壮、健康(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条件下,在可能的范围内),并参加相关辖区所允许的团队活动,例如: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团队会议,或在遵守适用的公共健康指引的前提下进行个人或小组训练。

第八部分,关于经纪人协议,尽管本指南的上述原则侧重于俱乐部及其球员/教练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仲裁员们将在适当的程度内借鉴本指南中的原则处理与其他人(尤其是经纪人)的合同关系。

备注:

1.本指南是临时性文件,只为解决新冠疫情对篮球合同的影响,尤其是国内锦标赛因新冠疫情被暂停或提前终止产生的后果。

2.本指南仅提供原则指引,个案因具体情况不同可能会有例外(这包括,例如适用的公共健康指引)。

3.本指南反映的仅是BAT主席、副主席和仲裁员们对抽象的法律问题进行非正式的讨论而达成的共识。本指南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并不影响仲裁员对个案作出裁决的自由。

4.本指南不改变或替代BAT仲裁规则或其他规制国际仲裁程序的规则。

5.本指南将被不断审查并会根据相关动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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