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及应用过程中合规问题探析

作者:医药及医疗健康团队

观点

近年来,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产业已经被列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与之相关的政策频出。海量、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个体健康医疗数据经过系统地采集、存储、深度分析和开发,可以应用于医疗体系搭建、医疗机构运作、临床研发、诊断治疗、健康管理等诸多方面,并进一步反哺健康医疗服务产业。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一种高附加值的信息资产,这一领域的数据建设和应用发展也日益受到关注。

相比较于美、英、日等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我国健康医疗数据库的建设目前尚在起步阶段,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需求尚未充分挖掘。国家作为政策引导方,目前已初步建立健康医疗数据库,形成人口健康信息化体系,且从2016年起已出台50余项“纲要”或“意见”,为数据的应用发展奠定政策依据。本文试图根据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实践现状,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过程中所涉合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供市场同仁参考。

 

一、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概述

(一)发展历程

我国关于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的早期文件可见原国家卫计委于2015年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其中提出“组织实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规划,稳步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指明了方向。以《指导意见》为指引,国家开始着手建立1个国家数据中心和7个区域数据中心[1]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规划布局,后经调整,区域数据中心的数量削减为5个[2],根据规划分别位于江苏、贵州、福建、山东和安徽。此外,原国家卫计委牵头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发展集团公司、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发展集团公司、中国健康医疗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三大集团参与承建、运营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据中心筹建工作截至2020年4月尚未全部完成。

在数据中心的筹建过程中,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7月发布《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进行了规范。时至今日,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行业仍处在积极探索阶段,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收集、储存模式初步形成,但数据应用的需求还未充分展现出来,商业盈利模式有待探索。

(二)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指导意见》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在人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国家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使用权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需要,加以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

参照《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2019年4月)的规定,健康医疗数据分如下几类:


序号

类型

范围

1

个人属性数据

1) 人口统计信息, 包括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国籍、 职业、 住址、   工作单位、 家庭成员信息、联系人信息、 收入等;

2) 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 身份证、 工作证、 居住证、 社保卡、 可识别个人的影像图像、   健康卡号、 住院号、 各类检查检验相关单号等;

3) 个人通讯信息, 包括个人电话号码、 邮箱、 账号及关联信息等;

4)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包括基因、 指纹、 声纹、 掌纹、 耳廓、 虹膜、   面部特征等;

5) 个人健康监测传感设备ID等。

2

健康状况数据

主诉、 现病史、 既往病史、 体格检查(体征)、 家族史、 症状、 健康体检数据、   遗传咨询数据、 可穿戴设备采集的健康相关信息、 生活方式等。

3

医疗应用数据

门(急) 诊病历、 门(急) 诊处方、 住院医嘱、 检查检验报告、 用药信息、   病程记录、 手术记录、麻醉记录、 输血记录、 护理记录、 入院记录、 出院小结、 转诊(院) 记录、 知情告知信息、 基因测序、 转录产物测序、 蛋白质分析测定、   代谢小分子检测、 人体微生物检测等。

4

医疗支付数据

1) 医疗交易信息包括医保支付信息、 交易金额、 交易记录等;

2) 保险信息包括保险账号、 保险状态、 保险金额等。

5

卫生资源数据

医院基本数据、 医院运营数据、 医院公卫数据等。

6

公共卫生数据

环境卫生数据、 传染病疫情数据、 疾病监测数据、 疾病预防数据、 出生死亡数据等。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对健康医疗数据的整理、汇总,其分类和范围应与健康医疗数据相同。

(三)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常见应用场景

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临床决策支持、健康及慢病管理、支付和定价、医药研发、医疗管理等,服务对象涵盖居民、医疗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公共健康管理部门等,其具体应用场景如下:



以下从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需求的不同主体,对数据应用的不同需求场景予以说明:

(1)以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为需求主体

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比一般大数据更加敏感的数据信息,关系到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3],需要由政府统一管控。因此,国家和区域健康医疗数据中心的建设任务由所在地区的地方政府及其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分担。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健康医疗数据中心建设任务主要由地方政府或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前文所述三大国有集团进行建设。而后,地方政府或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再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将后续数据运营工作交由承建数据中心的企业。

从数据运营公司角度考虑,上述业务对政策依赖严重,利润空间有限,操作难度大,前期投入成本高,但其为数据运营公司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数据来源,且在政府的背书下,最大程度地保障了业务的合规性,使得企业开展后续商业运营布局完整的产业链成为可能。

现行监管法规及政策对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分析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以及数据的应用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已有涉及的应用包括疾病监控、药品定价等,本次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需求还是过于单薄,尚无法长久支撑起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产业链。

(2)以医疗机构为需求主体

降低机构管理成本,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是医疗机构的核心需求。在信息化建设的政策要求下,医疗机构需要建立起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收集、保存、保护、交流系统。随着《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医疗机构对于系统集成服务的需求开始涌现,由此为数据运营公司创造合作商机。

(3)以医药及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为需求主体

降低药品、医疗器械研发、销售成本是医药及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的一项重要需求。药品与医疗器械研发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程序,其本质也是通过对药品或器械的使用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从而论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即使是研发仿制药,任何同类型药物的使用数据都无法替代临床试验数据。以阿里巴巴与华山医院的合作项目为例,阿里巴巴为华山医院提供阿里云平台上的计算能力,华山医院则将基因组学、临床医学数据传输至阿里云进行临床试验的模拟。通过在云计算环境下对模型进行构建和分析,模拟药品在人体的代谢规律,辅助创新药品的研发。

此外,在药品、耗材的流通环节中,对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分析可以帮助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流通企业准确掌握药品、耗材的使用及定价情况。基于以上对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未来医药及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有可能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分析产品形成稳定的需求。

(4)以研究机构为需求主体

目前,各类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大数据开展了种类繁多的研究工作,这些机构并不缺少对大数据的分析能力,但缺少高精度、高质量数据的获取途径。数据运营公司可以通过出租、出卖高质量数据的方式寻求商业上的收益,在此情况下,研究机构将可能会成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产业链中游乃至下游客户。

尽管如此,科研最终仍要为市场服务,如果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数据驱动的临床科研、医药研发、器械生产、分级诊疗、健康养老、医养结合产品,随着医疗大数据研究的热潮褪去,研究机构对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需求也会衰退。

(5)以保险公司为需求主体

基于对大数据的分析,保险公司在设计商业健康险时可以更准确地掌握保险覆盖地区的疾病发病情况、医疗机构诊疗水平,更好地定位消费者需求,确定产品方案涉及的对象、责任、费率等。但是同研究机构一样,保险公司缺少高精度、高质量数据的获取途径,数据运营公司可以通过出租、出卖高质量数据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展开合作,获取商业收益。

 

二、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运营合作模式

(一)合作模式

(1)以医疗机构为主导

医疗机构作为健康医疗数据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早期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合作尝试,多由数据运营公司直接与医疗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1)由医疗机构直接授权数据运营公司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使用医疗机构的全部医疗数据;2)由数据运营公司依托医疗机构的医疗资源,搭建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并负责数据平台的设计、实施、运营以及维护;3)由数据运营公司通过数据平台向该医疗机构及其患者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托该数据平台开展远程诊疗、电子病历共享、在线医嘱、电子处方、诊后随访、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等互联网医疗服务;4)由数据运营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收集、存储的前述医疗数据免费进行商业化开发和使用,以实现该等医疗数据的商业运营收益。

因单个医疗机构所能获取医疗数据的局限性,以及早期缺乏政策法规指引,对于医疗数据所有权归属、医疗机构是否有权进行此类授权等问题的争议,数据运营公司经过短暂的尝试之后,即放弃了此类应用模式的尝试。

(2)以地方政府为主导

随着国家政策的陆续出台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合作模式也在随之调整,尤其是在2016年,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工程正式启动后,试点省市相关地方法规的陆续出台,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试点省市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指引,也正式拉开了健康医疗大数据以“地方政府为主导 + 数据运营单位”合作模式序幕。

以福州为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7年10先后出台《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17〕122号)和《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管理实施细则》(榕政办〔2017〕299号),明确规定了健康医疗数据的采集、运营流程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作为福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数据运营公司经市数字办授权,依法取得数据运营权,负责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运营平台,运营健康医疗大数据,并承担运营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责任。

至此,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合作模式由此产生,其业务模式及操作步骤如下:

1)业务模式图示



2)业务开展的简要步骤

ⅰ)由数据运营公司与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取得地方政府关于数据运营权的授权,并负责搭建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数据平台”);

ⅱ)数据平台接入地方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体内,获取医疗数据,并由数据运营公司负责对全部医疗数据进行归类、分类、整理和存储,并承担运营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责任;

ⅲ)数据运营公司向地方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及其患者提供相应的数据服务,搭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行政区域内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数据共享,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服务;

ⅳ)数据运营公司根据其客户的要求,对相关医疗数据进行脱敏、清洗、治理,向客户提交成果性文件,并收取咨询服务费,以实现医疗数据的运营收益;

ⅴ)数据运营公司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具体案例

根据媒体公开信息报道,主要基于地方政府主导的合作模式,我国进行中的医疗健康大数据领域重大合作项目颇多,代表性项目包括如下:

序号

时间

合作项目

1

2018年7月

万达信息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宁夏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西部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及影响力,共同建设“西部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项目”。

2

2019年2月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清区人民政府与浪潮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三方将共同建设发展天津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天津市“健康云”,推进天津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创新应用和产业发展。

3

2019年6月

微医与银川市卫健委签署“互联网+医疗健康”战略合作协议,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驱动,探索基于数字化的健康共同体,打造银川互联网+医疗健康2.0阶段。

4

2019年9月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浪潮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健康管理、慢病防治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与实践。

5

2019年11月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深圳大数据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卫健委向研究院提供深圳市医疗卫生相关数据,用于开展医疗数据结构化处理、高危人群智能筛查和早期风险预测预警以及人工智能医学影像辅助诊断合作。

6

2019年11月

浪潮集团与百度智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构建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加快人工智能+健康医疗应用和服务落地,赋能健康医疗产业链,为山东新旧动能转换、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注入新活力、提供新引擎。

7

2020年1月

微医集团与福建移动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在5G智慧医疗、智慧养老、基础通信服务、云服务、家庭多屏互动业务等领域全面合作,携手共建三医联数字化平台,加快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大背景下的跨行业合作标杆,共同推动数字健康服务升级。

8

2020年3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与腾讯达成战略合作,成立“武汉大学-腾讯大数据与健康保障联合实验室”,打造国家级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通过大数据推进智慧医保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

 

(二)健康医疗大数据的盈利模式

目前,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的商业模式尚处于探索过程中,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化的产业链及成熟的盈利模式,因此,本文主要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产业链体系及盈利模式,对此问题予以阐释说明。

(1)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产业链体系

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产业链体系主要为以数据产品为中心的纵向结构和以数据技术为中心的横向结构而形成的一纵一横的完整产业链体系,如下图所示:



(2)依照数据平台功能划分的盈利模式

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价值起源于数据源,经过数据处理、分析、应用,最终到达终端用户,在此过程中,数据运营平台根据其功能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盈利方式,具体如下图所示:


三、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应用中的合规问题

(一)健康医疗大数据合规体系

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涉及到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及应用,并且在不同运营环节受到来自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三个维度的监管。结合前文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运营合作模式,我们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合规体系予以梳理,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5.png

(二)数据收集环节的合规要求

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对大量个人健康医疗数据的整合、汇总,而个人健康医疗数据本质上属于个人信息,并且部分个人健康医疗数据涵盖了个人隐私。因此,在医疗机构收集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再将数据汇总至互联网数据运营平台的过程中,整个数据收集环节受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规制,例如《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这个环节中,合规责任的主体为医疗机构及数据运营公司,具体要求如下:

(1)数据获取渠道合法

《网络安全法》第41条明确归,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应采取欺诈、诱骗、误导的方式收集个人医疗数据。

(2)数据收集的最小必要原则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个人医疗数据采集应当按照“一数一源、最少够用”的原则采集人口健康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收集的个人医疗数据应当与医疗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

(3)制定个人医疗数据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医疗数据收集者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保护内部制度,对收集、使用信息的业务类型、具体的信息收集方式、信息出境、存储期限、法律责任、信息主体权利的行使、信息安全等事项进行规定。

(4)信息主体授权的例外

医疗机构收集个人医疗数据的信息主体授权要求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刑事侦察、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出于维护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难以取得信息主体授权的情况。

虽然医疗数据被列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但即使在有卫生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也不能根据上述第2款的例外情形非经同意获取个人医疗数据。上述第2款的例外情形,我们理解主要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例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省份要求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烧和咳嗽药物时都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4]

(5)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合规的特殊要求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合规的具体规定,实践中,此类信息合规管理均是依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范,其保护的客体为个人数据而非个人健康医疗数据,仅依照这些规范对健康医疗数据收集进行合规化处理是否能满足要求存在疑问。

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基于其特殊性、敏感性,需要更加特定化的规范体系。目前,我国健康医疗数据的规范体系尚在逐步建立中,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以下简称“27001标准”)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成为了重要参照。其中,27001标准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被认可的认证标准,对中国医疗健康大数据合规管理具有更好的参考意义。

27001标准要求颇高,完成这一套认证耗时耗力,需要评审机构通过访谈、抽样、现场观察等方式完成近100项内容的审查,比如抽查员工的电脑桌面是否有敏感信息,电子文档是否有保密等级,入职员工的保密协议等等。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7001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27018标准,在隐私问题上要求更加严格,像百度这样的企业就需要搭建数据保护权限系统、数据脱敏处理算法等更复杂的隐私保护体系,在中国也仅有BAT旗下的产品,例如百度云、百度网盘、阿里云等服务通过该认证。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要求尚未达到此种程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医疗健康数据的保护应严格于一般个人信息的保护,未来我国针对医疗健康数据的安全规范将有可能向国际高标准靠拢。

(三)数据存储环节的合规要求

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络向互联网数据运营平台传输数据开始,到平台向下游客户提供数据信息,整个业务环节由于依托互联网络而落入了网络安全监管和医疗大数据管理的范围,这个环节的合规责任主体主要为数据运营公司,具体合规要求如下:

(1)硬件要求

参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8条的规定,医疗卫生行业单位运行、管理的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中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的规定,对设施进行安全保护,设施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目前,国家标准委已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要求》等标准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未来将会有更加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落地。

(2)实行分级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国家制定并出台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在内的具体标准规范,对分级保护制度予以落实。

因此,医疗健康大数据运营公司应依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数据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数据系统的规划设计,使用国家规定的信息技术产品和网络安全产品,定期进行测评,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确定的安全等级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实行分级存储,第三方需授权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属于人口健康信息,人口健康信息实行分级存储,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负责存储;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

委托其他机构存储、运维人口健康信息的,委托单位承担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责任。受委托的存储、运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做好人口健康信息管理的技术支持,禁止超权限采集、开发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由于人口健康信息于医疗健康大数据在概念上高度重合,非政府的第三方运营平台对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存储、利用需事先取得授权,前文所述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属该种情况。

(4)其他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等事项均进行了规定,但具体标准性文件尚在制定过程中。

此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如果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应用属于前述泄露行为,将会严重限制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应用范围。我们理解,《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发布于2013年,其第6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患者隐私,而医疗健康大数据经过匿名、脱敏处理后与一般医疗数据存在本质区别,其传播和使用并不会侵犯患者隐私,据此,《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并不适用于医疗健康大数据。

(四)数据分析、应用环节的合规要求

与数据存储环节相同,医疗健康大数据分析、应用环节同样受到网络安全监管和医疗大数据管理两个体系的规制,这个环节的合规责任主体主要为数据运营公司与包括医药企业、研发机构、保险公司在内的产业下游客户,具体合规要求如下:

(1)依照授权运营、使用数据

目前,河北省、福州市、贵阳市等地均制定了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发应用规范。这些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健康医疗大数据使用授权问题,同时也定型了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合作模式,即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合作模式。

(2)严格脱敏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敏感信息的不可视化处理外,脱敏还应做到无法通过大数据倒推出个人信息的程度。例如A医院数据库中有100名患者,其中北京患者比例为50%,后来新增患者甲的数据,A医院数据库中101名患者的北京籍比例增至50.5%,此时患者甲的籍贯信息就出现了暴露。因此,医疗健康大数据公司应当建立标准化制度,并利用算法等工具进行数据脱敏,避免出现通过大数据能够反推个人信息的情况出现。

(3)留痕、可追溯

《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18条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访问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户,都应当通过严格的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因此,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应对数据库的访问情况予以备案留档。

 

结   语

健康医疗大数据作为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群众生命安全以及隐私保护安全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的深化发展和商业应用,对于我国医疗技术的革新、医疗体制的改革以及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升,意义深远。但是,由于我国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仍处于发展初期,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此,各市场主体在具体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过程中,应秉着审慎从严、合理利用的原则,以在规范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同时,有效促进健康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1] 分别为华东、华中、西北、华南、华北、西南、东北数据中心。

[2] 分别为东、南、西、北、中五大数据中心。

[3]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第一项第(二)款。

[4] 参考链接:http://ybj.zj.gov.cn/art/2020/1/31/art_1615796_41865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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