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健康中国2030战略”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办医的政策法规文件密集出台,医生集团、互联网医院等业务创新模式此起彼伏,医疗行业去行政化、去编制化;医生自由执业、医疗行业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措施正在逐步走入现实,在此背景下,身处“风暴中心”的医护人员应该如何面对执业合规风险,尤其引人关注。不论是身处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医护人员执业需要取得哪些资质许可?具备哪些条件?外国及港澳台籍医生在我国执业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医生多点执业应关注哪些问题?医生对外兼职及投资又有哪些限制?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以求对医护人员执业合规有所裨益。
一、医护人员执业所涉资质和许可
长期以来,医护人员短缺是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面临的常态问题,也是在社会办医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更凸显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国医护人员的严重匮乏,这不仅说明我国医学专业化的教育建设亟待加强,医护人员的社会保障、执业环境、个人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以医生为例,经过正规医学院本科五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习、三年硕士研究深造并需要通过职业医师资格考试之后,才能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最后方修得医师执业证书这枚“正果”。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初步梳理了如下医护人员执业所涉相关资质和许可。
序号 | 资质名称 | 适用主体 | 取得条件 | 法律依据 | 说明 | 相关行政责任 |
1. |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 l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l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l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l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需要进行定期考核 | l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护士执业证书 | 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 l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护士条例》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l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l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
3.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 |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 l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l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l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 l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4.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 | l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l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医师执业证书》上可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 l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l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l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
5. | 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业务能力考评合格证 |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装备使用人员 | l 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l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 \ | l 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停止使用有关医疗器械等措施予以处理。 |
6. | 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 l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l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外籍或港澳台籍医师在大陆执业应取得的执业许可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医师来华短期行医[1]的,均应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其中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其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其他国家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港澳台及外国医师来华长期行医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准入、注册执业,并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港澳台医师符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大陆医师资格。
对于聘请非大陆籍医师的医疗机构来讲,应当对非大陆籍医师资质证照进行核查,区分港澳台医师与外国医师,外国医师来华工作应取得工作许可。同时区别长期行医、短期行医、学术交流等具体情形,及时对证照缺失、过期的情况进行处理。此外,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依法招用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 医生多点执业应关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优质医师队伍主要集中在综合性公立医院,为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2011年7月,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正式在全国试点医师多点执业。2017年4月,原国家卫计委修订的新版《医师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医生正式进入区域注册时代,医生多点执业的数量不再受到限制,并且可以申请异地多点执业。
虽然上述规定极大促进了医生的自由执业,但在实践中,医生进行多点执业应重点关注下述问题可能引发的执业风险:
1.平衡多点执业机构利益关系
医生开展多点执业,很可能会影响到医生在主执业机构的工作量,如何兼顾多个执业机构之间的利益,是医生与执业机构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参考《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多机构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各执业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院内会诊抢救、下乡帮扶与义诊等指令性工作时,医师应当服从主要执业机构的工作安排。
目前,大部分医生与主执业点签订了全职劳动合同,并且由主执业点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因此,在多点执业的情况下,医生需要重新梳理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协调主要执业地点与其他执业地点的关系。
2.医生和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
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上述规定旨在建立医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之间的防火墙机制,明确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同时,上述规定也说明了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按照在协议中对医疗责任约定条款的重要性,医生在于执业机构签订相应的协议时,应更加关注责任分配条款的设置,必要时可向执业律师寻求专业建议。
3.医生不得为私利转诊患者
我国目前尚无就多点执业的转诊问题作出全国性的规定,但北京市、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等地陆续出台的多点执业地方性政策文件中有相应的规定,其中,《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说明,开展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国家鼓励多点执业,但多点执业应该尊重患者权益,以方便患者看病服务为目的。上述规定已明确禁止医生出于私利转诊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医生在多点执业过程,应秉承治病救人的初衷,避免出现此类不正当竞争情形。此外,医生应当时常关注自身所在地对于多点执业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四、医生对外投资、兼职之“不可为”情形
实践中,医生对外投资、兼职已不鲜见。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内规定,部分医生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对外投资及兼职方面存在一定的禁止与限制情形,我们对此等情形梳理如下:
序号 | 医生分类 | 相关规定/解读 | 结论 |
1. | 公务员编制医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l 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l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具有公务员编制的医生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公务员在离职或退休后,投资入股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受到时间限制。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l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
2. | 事业单位编制医生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l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l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上条解读如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 具有事业编制的非领导职务医生可以对外投资做股东或兼职。 具有事业编制的领导职务的参公管理医生不允许对外投资、兼职、做股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l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l 在公立医院中,医院领导层往往受政府授权,负责管理所在地区的公共医疗与卫生服务,对此类领导人员,国家参照公务员管理,即“参公管理”,因此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约束。 | |||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l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 |||
3. |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医生 | 《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 l 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行业业务相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卫生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配偶、子女,不允许在领导任职地区投资、做股东。 |
《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 l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五、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 |||
4. | 党员领导干部医生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l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l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具有党员领导干部身份的医生对外投资做股东违反党纪,会受到党内职务处分。 离职、退休三年内在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或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需获得原单位党委审批。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l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l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
5. | 军人身份医生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l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 在军队医院中,具有军队医院编制的医生不得对外投资,做股东。 |
注释:
[1] 港、澳、台医师来华行医不超过3年的视为短期行医,外国医师来华行医不超过1年的视为短期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