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短视频中的配乐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作者:张旸 张嵩

观点

近年来,随着在线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的发展,观看短视频或直播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今年受到疫情影响大家不便外出,闲暇之余除了观看视频外,很多人更是开始尝试自己制作短视频并通过一些短视频发布平台进行分享。为了突出视频内容、提高观众的观看体验,在短视频中经常会使用一些歌曲作为配乐。

如果这样的配乐的使用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那是否会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呢?

此外,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短视频中都打着“本视频仅供学习,不做商业用途”的字幕,自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那么是否打上了这样的字幕,或者自认为只要分享视频并非出于商业目的、没有盈利,就不会构成侵权呢?

 

首先,我们应了解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关于个人“合理使用”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

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1]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视频仅用于制作者个人或仅面向特定范围的家人、朋友,则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那么上传到网络平台并公开的视频是否不具有营业性也会构成侵权行为呢?在此,应注意,上述第二十二条中指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著作权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与我们讨论的短视频的配乐使用问题密切相关。

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于2006年公布并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13年修订了该条例。该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该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短视频的配乐使用并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而该条例的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参照第十八条的(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以及第十九条的(二)的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可知无论是否获得经济利益,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会构成侵权。

另外,以下音著协诉斗鱼公司的侵权案例可作为代表案例帮助我们加深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

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时显示词曲作者为张超。在播放歌曲的过程中,主播冯提莫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并哼唱了该歌曲歌词中的“长江水”三个字。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

音著协认为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张超与音著协签订有《音乐著作权合同》,斗鱼公司未征得许可并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而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于2018年4月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斗鱼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歌曲《恋人心》;2.赔偿涉案歌曲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余元。作为证据,音著协提交了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附带对公证过程进行录制的光盘作为附件。根据附件光盘所载视频,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入主播“冯提莫”的相关直播回看页面后,前述歌曲《恋人心》播放的具体情形均载于其中。另外,音著协还提交了网易云音乐及QQ音乐播放软件中歌曲《恋人心》的网络截图,以证明张超为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并提交了与张超签订的有效的《音乐著作权合同》,证明在该合同有效期间内张超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复制权(亦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完全由音著协行使。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1.音著协有权维护《恋人心》歌曲的著作权不受侵害;2.在斗鱼直播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播放《恋人心》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这种行为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3.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根据斗鱼公司提交的《斗鱼直播协议》,斗鱼公司享有主播制作上传的视频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所以斗鱼公司应该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00元,并驳回原告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4月,斗鱼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在以上案例中,主播冯提莫是与斗鱼直播平台签约的主播,其与斗鱼公司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中约定主播在斗鱼平台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由斗鱼公司享受,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响应责任。而至于斗鱼公司在对外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后,如何追究主播的责任,属于斗鱼公司与主播之间的内部关系,其可以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另行处理。

除斗鱼直播外,虎牙直播、哔哩哔哩(B站)、抖音、快手等在线视频和直播平台还有很多,各平台的用户协议及管理方式各不相同。

例如抖音已与多家唱片及词曲版权公司达成合作,获得了其曲库音乐选择权,在软件中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因此在抖音制作视频时,通过选择歌曲功能给短视频添加配乐是无需担心构成侵权的。

与抖音相比,B站可上传的视频长度较长,通常是用户将制作好的视频直接提交上传,B站不提供可用作配乐的歌曲及乐曲。在用户上传视频后,B站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的视频才可公开。但审查一般是针对视频内容进行,并不能保证通过审查的视频的配乐不构成侵权。

近年来,公众已经逐渐接受在音乐平台购买会员、付费听歌,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也有所提高。但是在短视频和直播领域,大家对音乐版权保护的注意意识仍然有所欠缺。除了个人创作者在使用配乐时注意避免侵权,更需要各短视频及直播平台形成规范的运作模式,对创作者提供相应的支持。短视频及直播行业虽然备受瞩目蓬勃发展,但发展至今不过几年,建立规范的运作模式,还需有关部门及平台多方共同努力。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2]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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