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上市规则新修要点

作者:汤岑志 林乐锋

观点

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下称《重组办法(2019)》),对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基本规则做出修正。2019年11月29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对科创公司重组上市做出了规定。至此,A股市场的重组上市规则基本确定。


公司根本性变化认定标准。上市公司重组上市主要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是变更后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三是购买资产行为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其他财务类指标发生法定标准的变化。其中修改较为频繁的为第三个要件,在本次修订中又发生了两点变换,一是取消净利润作为考察指标,二是累计首次原则的考察时间变更为三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修订)》(下称《重组办法(2016)》)规定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以及所发行股份五个财务指标中的一个指标变化比例达到100%时,构成重组上市。这一规定使得重组上市考核标准向IPO上市的标准更加靠拢。但是对于净利润作为考察指标之一颇有争议,原因在于需要进行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多为经营困难企业。若将任何盈利资产注入亏损企业,则可能立即触及重组上市审核。而若将优质资产注入微利企业,也极可能因该资产盈利能力强而触及重组上市审核。因此,本次修订中取消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更有利于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吸收优质资产,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累计首次原则是指上述指标变化比例计算采用累计计算方式。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初次设立本原则时,并未规定指标的考察时间,导致只要发生控制权变更,其后所有购买资产的行为都会纳入累计范围内,致使重组上市标准触发过于容易。在《重组办法(2016)》中将时间限定在五年,但该限定期仍然过长。因此,在2019年修正时,将考察时间进一步缩短为三年,这与主板IPO多项指标的考察期趋同,也有利于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吸收优质资产。


允许同时配套融资。《重组办法(2019)》重新放开了对重组上市同时配套融资的限制,以求充分发挥重组上市的功能。依此,上市公司重组上市的同时可以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现金作为本次重组上市的配套资金。一方面,上市公司可以便捷地募集配套资金,无需在重组上市后再次进行非公开发行,使上市公司置入优质资产后进一步缓解现金流压力;另一方面,实际控制人还可以通过认购来进一步巩固控制权。但同时,配套融资还存在部分限制,一是配套融资发行股份数不能超过上市公司现股本的20%,二是配套融资取得的股份存在两年或三年的锁定期。


有条件放开创业板。《重组办法(2019)》重新允许了企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但将收购的资产限定为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此项修改,既使得已登陆创业板公司可置入优质资产、充分运用创业板平台的优势,又提高了创业板对未上市公司的吸引力,保障其上市后后续转让和再融资功能,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铺路,同时也保障了创业板的定位,只允许符合创业板功能定位的资产进行借壳上市。结合前述放开重组上市配套融资的规定,也有利于引导资金向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转移。


科创板规则。科创板与主板及创业板对重组上市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对注入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公司存在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标的公司除了符合科创板IPO要求以外,还应满足近两年均有净利润且累计不低于五千万元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三亿元且近三年现金流量累计不低于一亿元这两个条件之一。


若标的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则条件更为严格,除满足以上两条件之一外,还需满足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五亿元的标准。此外,未盈利标的公司的减持规则和红筹企业作为标的公司时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也存在特别规定。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