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游戏作品独创性的“本质”与“层次”—《蓝月传奇》被侵权案系列评析之一

作者:谢平

观点

【“蓝月传奇”VS“烈焰武尊”】

“我是渣渣辉”这句网络流行语同时也带火了《蓝月传奇》。《蓝月传奇》游戏由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开发运营。《烈焰武尊》手游由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开发运营。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认为《烈焰武尊》整体上复制抄袭了《蓝月传奇》网页游戏作为“类电作品”的基本表达,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仙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

考虑到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短暂,及时制止侵权的需求,加之判赔金额确定需花费大量工作,耗时较长,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决定对侵权部分先行判决。这也是浙江法院率先探索“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救济模式。

一审法院先行判决侵权成立,仙峰公司应立即停止自行或授权其他主体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1]同时,法院还下达了立即执行的行为保全禁令。赔偿责任留待后续诉讼程序再做处理。先锋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该案经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权部分做出终审判决[2],维持一审对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而赔偿部分目前尚在审理中。

 

【裁判观点】

两审法院围绕《蓝月传奇》游戏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及独创性表达部分主要观点如下:

1、关于作品类型,角色扮演类游戏《蓝月传奇》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法律规则进行保护。主要基于两方面:第一、在创作过程中,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二者均围绕一定人物角色,选择与安排一定情节,推动故事演变,使受众获得故事情节的感知。这与电影剧本的创作极为相似。第二、在创作完成后,随着玩家操作形成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设置与成像过程。

2、认定了玩法规则和情节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客体。《蓝月传奇》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是玩法规则、技能体系、装备数值、画面美工、配音配乐、界面布局等诸多设计元素的有机组合,蕴含了大量智力成果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3、法院将《蓝月传奇》从抽象到具体分成了五层架构,从而界定《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主要在于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和场景(副本)段落中的具体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的取舍和安排。

本案对游戏情节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分层界定和明确保护,对游戏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游戏的保护模式,独创性表达之所在及保护范围的界分等方面进行初步评析。 

一、游戏的保护模式

游戏作品可版权性实务界争议并不大,但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无游戏作品这一独立作品类型,以往司法实务中权利人多采用以下方式主张权利:

1、元素拆分。如果将电子游戏拆分来看,一部电子游戏可能包含了编程代码、游戏规则、游戏名称、动态画面、游戏装备、背景音效等多种复杂元素。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并无游戏作品这一独立作品类型,但其元素可能分别构成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但是这种元素拆分保护模式存在较大局限性,可能存在保护的死角。尤其在具有情节的大型游戏当中,如果过滤掉情节或游戏规则,单纯的比对文字作品或游戏界面设计、人物造型与音乐等,可能使一部游戏真正核心价值得不到保护。

2、整体适用类电作品保护。在实务中,亦有将整体游戏画面作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尤其是角色扮演类和竞技成长类的电子游戏,这类游戏往往在策划时先构建一个故事情节,再到具体游戏界面、角色形象等细化,包括角色成长系统及场景(副本)段落等,因此与类电作品较为相似。虽有判例作为类电作品保护,但只是对游戏画面是否近似作简单类比,再以类电作品方式进行整体保护。

在2016年的游戏《奇迹MU》诉《奇迹神话》侵权案[3]中,法院认定了《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特征性构成要件。法院认为游戏地图、等级设置、角色技能、武器装备等元素是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基本固定的构成元素,这些元素的相似程度能够决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相似程度。因此,法院将两款游戏中上述一系列元素整体连贯画面作为相似的比对对象。虽然该案中法院提及游戏情节,但认为游戏情节表现为地图的等级设计、角色技能、武器、装备的属性、怪物的战斗力等,未作分层处理,实际上仍然是在元素意义上进行界定,亦没有明确情节是否属于游戏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3、不正当竞争兜底保护。由于在著作权法保护中游戏名称、角色名称、游戏规则等是否受保护往往存在争议,因此权利人亦会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寻求保护。例如,上文提到的《奇迹MU》游戏案件中,法院亦认定了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的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此外,实践中亦有将游戏元素名称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等角度主张保护的。

 

二、游戏独创性的本质—“情节”

相较于以往判例,本案则更进一步将情节明确为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之所在。

1、在类电作品范畴明确了游戏“情节”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该案法院判决中将《蓝月传奇》角色扮演类游戏可构成独创性表达提炼为:最终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与具体化的游戏情节两个方面。并认定角色类游戏中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构成游戏的核心部分,其通过游戏界面或连续动态画面呈现的具体表达也是玩家所感知的游戏主要内容。游戏玩法规则与情节的设计是游戏创作最重要的环节,通常表现为角色成长过程。

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均有一定的情节,从抽象的“打怪升级”到相对具体的“通过打怪,获得宝 物与经验,提升角色各种属性”,再到更具体的“在什么级别可以打什么样的怪物,可以在哪些场景中打怪,可以获得怎样的宝物、 多少经验,宝物分别具有什么样的功能,除打怪获得宝物与经验之外游戏有无安排充值或其他渠道供玩家提升属性”,再到具体呈现在连续动态画面中的“角色的级别设置,每一级别所对应的各种 属性及其数值,各种怪物所在的副本情节及其可掉落的装备与属 性数值,各种宝物所可提升的属性及其数值,宝物升级所需的材 料名称及数量值,玩家通过充值可获得的内容及其功能和具体属性数值,地图的形态......”等。通过情节的推进,展现出游戏人物 从出生到不断成长、发展的历程。这些情节体现出创作者对多种不同创作元素的选择与安排,从游戏类型,到游戏中人物设臵,到人物成长发展所需要的各种配套条件(宝物、装备等),到获得这些条件的具体要求(副本 场景设臵)等。

2、只有特定的玩法规则与“情节”属于独创性表达。

我们说,虽然游戏情节并非决然属于思想范畴,但并不是所有情节均能构成独创性表达。正如该案判决中提到,情节体现了创作者对多种不同创作元素的选择与安排,只有当创作者所选择与安排的情节具体化到一定程度,体现出富有个性的选择与安排,才可能构成独创性的表达。情节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中,而这也是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而不同的游戏,其界线是不同的,需要个案判断确定其具体怎样的玩法规则和情节属于独创性表达部分。下文将对本案判决中采用分层方式界定该分界线展开论述。

 

三、游戏独创性的层次-从思想到表达

本案在游戏案件著作权保护中最大的亮点在于,法院将《蓝月传奇》的创作过程从游戏类型这一最为抽象的层面,到最终呈现出一连续动态画面这样最为具体的层面,按照层次进行划分,将思想与表达进行清晰地界分及可视化呈现。

法院认定《蓝月传奇》创作过程的五层架构中,第一层,通过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和多个场景(副本)段落来架构游戏。第二层,在三大系统中分别设计子系统,在角色养成系统中设置宝物、特戒、光翼等17个子系统……。第三层,对子系统的玩法规则进行细化,设定角色、装逼的基本属性等。第四层,玩法规则进一步细化,所有子系统的内容都被赋予了特定功能属性及对应属性数值,或根据特定条件设定了奖励等。第五层,具体的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结合场景地图、人物形象、声音效果等形成操作界面或通过玩家操作形成连续动态画面。

最终认定《蓝月传奇》游戏对于创作元素、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对应关系,以及各个系统相互之间的有机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具有独创性,已经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独创性高度。

除了分层界定外,法院还剔除了公有领域及不具有独创性表达部分,例如,游戏中关于“打怪升级”的游戏玩法和三大系统的基本架构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游戏的角色、技能和装备名称、孤立的属性和数值等元素本身过于简单,未达到独创性高度,亦不属于保护范围。

在这个分层界定的基础上,经过比对,法院得出《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均由三大系统架构组成,两者在角色养成系统的 17 个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的 10 各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的6个子系统的设置上存在对应关系的结论。

四、结论

首先,在作品类型法定性的前提下,角色扮演类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高度相近将角色扮演类游戏归入类电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不失为目前较为适宜的路径。

其次,“情节”的保护并不能覆盖所有类型的电子游戏,例如一些纸牌类的游戏可能并没有情节。笔者认为,“情节”只是形象的比喻,而游戏真正的价值在于特定的玩法,独创性的表达则是实现该玩法的属性与数值平衡的取舍和安排。游戏付诸心血在于通过设定一定的数值和属性的对应关系,实现特定的玩法,从而给予玩家良好的游戏体验。也就是说游戏的可玩性决定着游戏作品的优劣。而对于人物形象设计、音乐、文字等创作则只是“锦上添花”。

综上所述,游戏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可玩性,而这种可玩性是通过属性与数值的平衡来达到的,如人物角色的攻击力、技能的伤害值、道具的价格等,来获得游戏体验。在拥有相同数值平衡系统的两款游戏中,其运行的音乐、画面可能并不相同,这也就是我们所称的换套“马甲”行为,则可能导致游戏某些真正独创性的部分得不到保护。游戏具有超越类电作品保护范围的独创性部分,类电作品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类型游戏的独创性玩法和规则。该案判决虽然仍未超出类电作品范畴,但判决为寻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对游戏情节通过分层剥离,挖掘游戏独创性表达之真正所在,也为游戏能够成为独立的作品类型奠定了实务基础。

   

参考文献:

1、曾晰,关永红: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及其路径探微.知识产权,2017年第6期.

2、刘丹:电子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与范围—以电子游戏维权诉讼案由叠加为视角.人民司法.


注释:


[1] 案号:(2018)浙01民初3728号

[2] 案号:(2019)浙民终 709 号

[3] 案号:(2016)沪73民终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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