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中小危困企业的法律救济机制与建议

作者:吴立新 项圣炜 罗丽娜

观点

(本文系根据吴立新律师于新浪法问以及并购公会直播之内容整理制作。)

引言

根据工信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达到30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7000万户,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自疫情爆发至今,已过去2个多月,企业复工仍旧困难重重,人员返岗难、交通物流受限、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链条断裂等一系列因素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在短期内恢复元气。同时,中小企业融资较难,一旦陷入困境,纾困难度较大。在此背景下,我们拟对疫情下中小危困企业的法律救济机制进行分析,并就其救助提出些许建议。

一、疫情下中小企业陷入困境继而濒临破产之分析

(一)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低容易导致债务危机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能力较低,产品结构单一且在产品质量和创新上竞争力不足,导致其获利能力较低。同时,其固定资产与资本金较少且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能用于偿债的收益有限。此外,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其缺少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又导致多数情况下只能选择申请苛刻的信用贷。由此可知,中小企业偿债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小,因此当外部环境变化时,陷入债务危机的可能性较高。

就此次疫情而言,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仍然需要每天支付额度不低的人工费用、场地费用以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这使得账面资金本就紧张的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形势极为严峻,面临债务危机。

(二)中小企业因债务危机走向破产的机制

根据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联合调查的数据,以此次疫情爆发作为观测点,受本次疫情影响,约34%的中小企业只能维持1个月,33.1%的中小企业可以维持2个月,17.91%的中小企业可以维持3个月。此次疫情下,中小企业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偿债资金来源——经营性收入“归零”,其自身资产的变现价值又低,极其容易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情形。此种情形下,若不及时对陷入危机的中小企业进行救助,此类企业将大概率将触发破产机制。

(三)企业破产程序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破产程序大致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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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企业破产的主要流程分为四个阶段:程序启动阶段(即申请阶段)、法院审查阶段、进行程序阶段、执行阶段。就程序启动而言,债权人亦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中小企业一旦陷入债务危机,即使自身试图化解危机,也难以对债权人作出具备执行性的承诺,因此非常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最终走向清算。因为,一般而言,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下,其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的是破产重整申请,在债务人未做好重整前期准备的情况下,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也极低,依然无法避免走向破产清算的命运。

(四)中小企业破产对相关主体的影响

1. 股东权益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须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不再享有期限利益。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经营此种情况外,破产程序中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将由管理人接管。此外,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能会涉及对企业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如调整出资人持股比例、将股权以较低的对价转让给重整投资人、债转股等。

2. 职工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职工债权在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的债权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破产法》第113条之规定,前述职工债权具体是指:“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因重整而裁员的,债务人还需支付被裁减职工经济补偿金。

3. 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普通债权同比例受偿;其余类别的债权,按照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此外,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同时,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二、疫情下中小企业的纾困之路

(一)他救:紧密依靠政府力量助中小企业脱困

1. 政府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帮扶政策摘要

自2020年2月初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诸多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税费优惠

名称

主要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6日)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28日)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020年2月20日)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除湖北省外)可根据自身情况,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限不超过5个月;

2湖北省可免征参保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21日)

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 租金、水电优惠

名称

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2月22日)

针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阶段性降低其电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9日)

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阶段性缓缴费用,欠费不停供。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2020年2月5日)

下调中小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疫情防控之日起第1个月免收房租,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其他类型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12日)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3-4月份租金减半;鼓励其他类型业主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并对采取减免措施的房屋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2020年2月12日)

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2020年2—3月电价下调;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3)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

在正常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更多的是体现在扩张和升级上,但是在疫情之下,中小企业面临的是真切的生存危机,即使部分生产经营成本依照上述政策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在没有收入来源的当下,仍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来维持企业的运转,因此当前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比往常任何时候都要强烈。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

1中央政策:

名称

主要内容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

1要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

1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因疫情而无法到期还款的,可予以展期或者续贷;

2加强对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日)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3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2020年2月14日)

1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面服务,从信贷流程、贷款期限、利息费率等多方面入手,帮助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渡过难关;

2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了解辖区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对陷入困境但仍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安排、降低费率、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其纾困。同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2地方政策

名称

主要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银保监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强金融服务保障的通知》(2020年2月7日)

1要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创新开发“工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专项金融产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满足重点领域贷款需求;

2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适当下调利率,适时开展无还本续贷,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通过展期、续贷等政策安排、减免罚息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通知》(2020年2月14日)

1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并对实施免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对扩大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发挥作用。

《云南省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2月18日)

1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贷和中长期贷款,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内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新增贷款比2019年同期增长5%;

2对疫情防控期内新增贷款,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

3金融机构要降低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费率,2020年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降低1个百分点。

除上表所列之外,全国多地均按照当地的发展情况,出台了相关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以上仅为沧海一粟,但上述几个政策几乎涵盖了目前各地所出台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1续贷和展期;2下调利率和费用,降低融资成本;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供给,提升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4财政贴息;5损失分担;6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并对此进行奖励;7建立专项融资通道,开发专项金融产品。

由此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对中小企业疫情下的金融支持政策大多围绕着商业银行贷款展开,对其他融资方式没有太多的举措,这是因为商业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但是,此次疫情对中小企业打击巨大,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都面临着较为强烈和迫切的融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多渠道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是十分必要的。

部分地方政府除了在商业银行贷款政策上对中小企业提供了支持之外,还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金融支持。如,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出台的《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中,明确提出该区将设立规模为3亿元的中小企业纾困基金,对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以股权投资方式提供融资支持。这给辖区内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提供了实打实的资金支持。

2. 企业如何配合政府对自身进行纾困

(1)了解政策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诸多中小企业帮扶政策,政策覆盖面非常广,并且各行政区域内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中小企业首先要做的,是深度了解企业当前所处行政区域内适用于自身纾困的政策,包括“经营类政策”和“金融支持类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是“金融支持类政策”,要了解适用于自身的政策的责任单位、适用要求、需要的材料以及申请政策支持的程序。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明确企业的定位,是否属于政策所适用的重点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几个行业,疫情防控保障型企业),是否被纳入当地中小企业名录;2向当地金融机构咨询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服务,包括申请资格、资料、流程等;3大部分地区均开设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通道,可通过相关平台表达需求,主动与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对接。

(2)精准化利用帮扶政策

企业应明确自身最为迫切的需求,有的企业存货较多、后续生产恢复较快,对于这类中小企业而言,最迫切的除了获取新融资之外,还有销售需求。当前,受疫情防控的影响,交通物流尚未全面恢复,对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地理位置较偏僻,在交通管控的情况下销售通道受限。因此,就这类企业而言,还需特别关注当地交通运输政策,若当地暂时未出台相应的交通运输政策,中小企业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应诉求。另外,有的企业由于下游企业难以继续履约而导致产品积压,短期内难以变现,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应特别关注政府采购类政策,积极将存货变现,缓解现金流压力。诸如此类,中小企业除了融资需求外,应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对接相关政策。

(二)他救:借助商会、行业协会的力量对接地方政府纾困基金

我们认为,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纾困基金是一个非常有效且必要的纾困举措,这可以高效帮助中小企业纾困。并且,纾困基金的有效接入不仅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当下的经营难题,还可以促进中小企业未来的长期发展。毕竟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纾困并不仅仅是解决眼下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更重要的是要谋求未来的长远生存和发展,实现彻底的脱困。

但是,在当前各地出台的措施中,关于地方政府纾困基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建立这类专项纾困基金的较少;第二,地方政府纾困基金的落地缺乏优质平台,这导致地方政府纾困基金的对接渠道不畅通,地方政府纾困基金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们认为,应该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在中小企业纾困中的作用,重点体现为将商会、行业协会与地方政府纾困基金结合起来,帮助中小企业脱困。

1. 商会和行业协会助力专项纾困基金市场化、法治化运行

专项纾困基金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进行设立、管理和运行。

(1)在设立时,要遵循法定程序,在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备案,资金的募集要符合法律规定。

(2)在运作时,依法进行市场化运作是纾困基金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核心。1商会和行业协会在纾困对象的甄别方面具备先天优势。首先,商会和行业协会对组织内的中小企业的各项指标了解程度较高,行业协会极为熟悉该行业的运作和发展模式,参与纾困基金的对接可以为基金管理人在纾困对象的决策方面提供更为有效的讯息;2商会和行业协会参与纾困基金对接可以将其对行业运作的熟悉以及行业内技术创新的优势内化于投资方案。

2. 中小企业应积极借助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对接纾困基金

中小企业应该积极借助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平台效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共同发布的《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中明确: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及时梳理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名单,与政府部门对接;及时了解行业诉求,提出行业帮扶建议……据此可看出,商会和行业协会是中小企业表达诉求的一个非常优质且畅通的平台。我们鼓励中小企业在陷入困境时,积极向商会和行业协会说明自身现状,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商会和行业协会对接政府纾困基金。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利用自身优势,协助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符合行业需求和行业特色的纾困基金。

(三)他救:密切关注市场上针对特定行业的纾困基金

为了帮助部分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行业(如电影行业、餐饮业、旅游业)渡过危机,近日,针对这些特定行业的纾困基金陆续浮出水面。

发布主体

基金概要

曲江金控

(2020年2月7日)

曲江金控发起成立 “文旅企业纾困基金”,基金规模为10亿元。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中小型文化旅游和餐饮住宿企业提供纾困支持,其标的的筛选将于全国范围内展开。

广州市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广州市文化金融发展促进会

(2020年2月11日)

广州市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广州市文化金融发展促进会宣布,将与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为2亿元的文化和旅游产业纾困基金,定向投放于本市内受疫情影响的文旅企业正常运营。

上海电影集团、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3月9日)

由上海电影集团、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全国首支10亿元“影院抗疫纾困基金”,聚焦长三角地区有纾困需求的影院,通过增资、参股、并购等形式为长三角区域内的影投、影管公司注入运营和发展资金。

以上仅为当前向公众公开的部分针对特定行业的纾困基金,相信在未来,这类基金会陆续推向市场。中小企业应密切关注针对自身行业纾困基金,同时,有相关需求的中小企业可积极通过行业协会表达诉求。

(四)自救:积极多渠道展开自救

1.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债务重组的方式自救

中小企业要想完全脱困,必须寻求对自身业绩能力的提升,同时修复自身资产负债表。这要求中小企业除了积极配合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帮扶政策之外,还应在坚持法治化原则的前提下,寻求市场化的债务危机化解路径。我们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债务重组等方式自救。

2.  将破产重整纳入自救考量

对于已经出现严重的债务危机,具备破产原因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方式。相较于并购、债务重组这两种庭外重组方式,此种方式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在重整期间债务将止息、执行程序将中止,这可以减少更多的财务成本与时间成本。此外,重整程序表决机制将有利于调整出资人权益,进而更容易对企业现行经营方式、生产模式进行调整。

破产重整的关键是修复资产负债表,而修复资产负债表的核心是债务减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在司法审判机关及管理人的介入下,经由专业审计评估机构计算出的清偿率,使得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折算有了可信赖的依据,进而能在折算基础上以债务减免的方式较为理想地修复企业资产负债表。

三、疫情下中小企业失信与信用修复问题

(一)概述

众所周知,企业信用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倘若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其将会受到诸多限制。就失信惩戒措施而言,近年来国家各机关陆续发布了诸多规定,如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于2015年09月14日联合发布《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罗列了三大类、90项惩戒失信的具体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09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就司法程序中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

此次疫情发生后,不少企业面临银行贷款违约、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无法支付执行款等问题,如无法妥善处理,企业将面临影响征信记录、被列入失信名单之风险。对该问题,此次疫情期间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现结合这些政策,为中小企业失信与信用修复问题作出相应解答。

(二)相关政策

1. 国家层面政策

名称

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年03月03日)

“(八)……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2020年02月28日)

“一、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三、 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2020年03月01日)

一、 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 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五、落实要求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7日)

“在执行方面,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2020年02月15日)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 地方层面政策

名称

内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2020年2月8日)

九:“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疫情需要生产加工疫情防控产品的被执行人,可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02月18日)

“7. 强化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素保障,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信贷融资、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困难,根据企业特点选择合适的破产经营管理模式,尽力挖掘防疫物资供给潜能。”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02月10日)

5、合理调整逾期还贷失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机构可调整其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并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2020年02月13日)

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市场主体在复工复产期间,对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谨慎清吊未经营企业,主动加强与企业的电话联系,掌握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情况,对因受疫情影响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纳入清理吊销企业名单。”

 

(三)中小企业失信及信用修复问题的解答

鉴于为支持抗疫,国家及各地政府针对防疫企业专门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与规定,故下面将分别根据企业是否属于防疫企业就题述问题进行解答:

1. 防疫企业

就此类企业而言,以恢复其生产防疫物资为宗旨,其信用修复方面的措施如下:

(1)经营异常名录

生产、经营防控物资的企业,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企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后,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除。

(2)执行程序

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实践中,如四川某科技开发公司被列入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后,法院解封了其厂房;此外,对已列入失信名单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如上海等部分地方法院允许恢复其企业信用,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需要说明的是,对此类企业的执行措施解除是暂时的,待此特殊时期结束后,若其仍无法偿还执行款项,亦将可能继续面临资产受限以及被列入失信名单之局面。

2. 所有企业

(1)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将会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同时其银行开户、融资、贷款等日常经营活动也会受限。而此次疫情期间,若企业是因疫情影响而暂时失联,则可暂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外,像河南等地则另行规定若企业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开展生产经营,将不会被纳入清理吊销企业名单中。

(2)执行程序

前文已述,中小企业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其经营收入。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中小企业而言,疫情期间经营停摆,可能会因为缺乏现金流而无法支付执行款。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其第15条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据此,因疫情原因而陷入危机的中小危困企业在执行程序中若面临被纳入失信名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向法院申请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此外,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我们认为,法院应当采取善意保全、柔性执行的方式,尽量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不查封企业正在使用中的机器设备、不采取强制断水、断电、断气等刚性措施。

(3)商业贷款

2020年1月25日以来本息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本付息,目前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且付息延长期间将免收罚息。此外,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其将不受前述时限之限制。同时,银保监会明确表态:前述延期还本付息将不会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不得进行虚假申报,否则将会适得其反,影响其征信记录。此外,在征信服务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将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4)信用修复

目前国务院已明确表态将会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具体如何修复还需等待进一步的细则。

需要说明的是,就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而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之规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将公示三年;严重失信行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失信行为在公示期间将不予修复,具体失信行为的详细界定可见“信用中国”官网。

四、疫情下中小危困企业救助问题的几点建议

如前所述,受此次疫情影响,大量中小企业因抗风险能力较低而陷入危困境地。据此,本文将分别从征信、纾困基金以及执行和破产保护这三个角度就此次疫情背景下中小企业危困救助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为中小企业度过此次危机提供些许帮助。

(一)限制“过度增信”措施的适用、豁免及修复企业不良征信记录

1. 限制要求股东和管理团队及其配偶子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过度增信”措施之适用

近些年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存在“过度征信”的问题,其要求企业股东和管理团队及其配偶子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行为,违背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设立之初衷,抑制了投资人对外投资的主动性。诚然,金融机构需确保金融债权能顺利清偿,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在金融监管力度近年来不断加强、科技金融逐渐实现的背景下,该等行为已逐渐呈现弊大于利之趋势。

有鉴于此,建议金融机构在企业已以自有资产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下,限制要求股东和管理团队及其配偶子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一“过度增信”措施之适用。

2. 豁免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还贷的不良征信记录

对因疫情原因致使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以及贷款利息的中小企业,应对其还本付息期限进行适当延期,延期期间豁免其不良征信记录。此外,在还本付息期限到期后,也应当给予一定期限豁免其不良征信记录。前述不良征信记录豁免的合计期限可设定为6个月至12个月。

3. 针对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中小企业,附条件地修复其不良征信记录

在前述豁免不良征信记录的情况下,为鼓励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针对疫情前已产生不良征信记录的此类企业,建议可附条件地修复其不良征信记录,以解决其受疫情影响而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4. 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一部我国信用信息法律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法律,这严重制约我国信用经济和诚信社会的培育与发展,以致征信领域无法系统性地应对此次疫情,无法响应广大中小企业的呼声。有鉴于此,建议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一部我国信用信息法律。

(二)政府、行业协会在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前提下设立必要的纾困机制

1. 通过“府会联动”设立纾困机制

建议设立由国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纾困机制,并依靠纾困机制对中小企业因本次疫情造成的流动性断裂等问题给予各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从而修复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2. 在纾困机制中充分运用“市场化债转股”手段

纾困机制可以采取基金等为投资载体,以市场化债转股等手段为投资形式的包含多种金融工具在内的风险化解措施。在未来经济情况好转的情况下,以时间换空间,实现纾困机制投资人的市场化和法治化退出。

3. 针对危困企业进行“直接纾困”

发挥科技金融机制的作用,结合防疫级别、企业类型、纳税金额等情况,点对点进行“直接纾困”。针对企业房租、水电暖费、人工工资等事项进行直接补贴,并为其提供无息贷款。

(三)加大执行和破产保护机制

1. 加大执行保护力度,对即将被纳入失信名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宽限期,并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对因疫情原因致使资金流动性不足进而无法支付执行款的中小企业,在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前,应当给予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宽限期。

此外,法院应当采取善意保全、柔性执行的方式,尽量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尽量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尽量不查封企业正在使用中的机器设备,尽量不采取强制断水、断电、断气等刚性措施,并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2. 创设“府院金联动机制”,大力发展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力量,对危困企业进行全产业链的整合

创设“府院金联动机制”,就危困企业的救助建立政府、法院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并按照产业链整合濒临破产的危困企业的信息,加以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协调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力量,创新适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机制,对危困企业进行全产业链的整合。

3. 推广破产审理简易程序

对受疫情影响而确实无法救活的中小企业,为保护债权人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优化资源配置,在结合一些地方法院简易审理破产程序的经验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破产审理简易程序。此外,对前述因疫情原因而破产的中小企业,应解除其法定代表人再次任职的限制。

4. 针对特定主体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结合全国个人债务清理试点法院的实践经验,在前述因疫情影响导致确实无法救活的中小企业的破产程序中,针对为该企业负保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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