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突发的影响,中国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都遭受了严重的冲击。影响至今,疫情防控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进一步坚持落实防控措施的同时,国家和各地方也在不断推出各项优惠政策,加快推进企业复产复工复市,全力帮助企业度过困境、克服困难,切实推动员工返岗、企业达产。
笔者以上海为例,对国家和上海市出台的一些企业减负优惠政策进行了初步梳理汇总,以方便有需者查找:
一、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涉及的房屋租金方面政策包含如下:
1. 上海市政府2020-02-07发布《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沪28条”),其中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
2.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2-10发布了《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该细则细化了“沪28条”减免房屋租金的实施主体、适用对象,政策口径及方式流程等。
3.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02-10发布《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支持本市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4. 上海市委宣传部2020-02-14出台《全力支持服务本市文化企业疫情防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沪28条”综合政策。
5. 上海市财政局2020-02-28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沪财资〔2020〕4号),该文件对“沪28条”减免的主体扩大到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的,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的适用范围、办理方式和流程。
序号 | 内容 | 政策依据 |
1 | 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免收2020年2月、3月租金;间接承租企业,应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 “沪28条” |
2 | 1)非国有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的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2)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3)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28条》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 《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
3 | 将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情况纳入2020年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体系,对本市国有创新创业载体未落实该政策措施的,取消考评资格;对举措得力、成效显著的,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创新创业载体申报“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三化培育验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入库时,应提供减免房租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入库载体服务绩效给予经费补助。 | 《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 |
4 | 市属国有文化企业要切实执行好本市“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政策。协调指导市级文创园区、楼宇、空间等各类文创产业载体落实好“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政策,并将其纳入2020年市级文创园区、楼宇、空间考核评估及认定体系。对举措得力、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的文创产业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和补贴。 | 《全力支持服务本市文化企业疫情防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5 | 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的,免除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 | 沪财资〔2020〕4号文 |
二、在土地利用方面支持企业发展
2020-02-11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提出若干土地利用支持政策,包括: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顺延开竣工和投达产履约时间、免除疫情期间的用地费用等。
三、在税收、费用等方面减轻企业负担
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11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2020-03-02,交通运输部将梳理国家财税金融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而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涉及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截至3月2日)。
3. 《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措施操作细则》系列文件
“沪28条”发布之后,上海市税务局针对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制定了具体办理方法(操作问答)。对照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平台办理相关减免税申请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措施操作细则》系列文件。
4. 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疫情防控期间,被政府应急征用的房产或土地,在上海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措施有效期内,按照实际征用的时间减免相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参见“沪28条”第(十一)条内容。
2) 疫情防控期间,主动为租户减免租金的房地产,在上海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措施有限期内,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期限减免相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减免税收的实操案例,请参见上海市税务局2020-3-3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操作案例》(登陆上海税务网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xwdt/ztzl/zhl/fkyq/zcwj/202003/t452608.html)
5. 延期申报纳税 :
1) “沪28条”第(十)条: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 上海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2020-3-3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进一步规定:“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6. 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涉及延长结转年限、捐赠税收优惠、疫情防治人员收入及用品税收优惠等
“沪28条”第(十一)条: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 对个体工商户给予税收优惠
1) “沪28条”第(十二)条: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02-28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措施。
3) 国家税务总局2020-02-29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规定的措施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进一步细化实施减征或暂不征收的管理措施。
8. 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
1) “沪28条”第(十三)条: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2)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0-02-10发布了《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对“沪28条”的前述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内容如下:“一、对本市生活服务业中提供娱乐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按其实际缴纳费额的10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 前款所称“娱乐服务”,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娱乐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一季度申报期后,相关缴费人自收到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推送的提示信息5日内,在线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补贴申请书》。市财政局根据缴费人补贴申请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缴费数据,在申请次月10日前按本市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三、市财税部门将按职责分工持续优化完善补贴资金拨付规程,对缴费人做好申报操作辅导,及时告知资金拨付情况。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为止。”
3)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02-07发布了通知,并公布了《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操作细则》,方便旅行社申请开展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此次暂退范围为全市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质保金须于2022年2月5日前如数缴还。具体通知及相关材料见市文化旅游局官网http://whlyj.sh.gov.cn。
四、在劳动用工及企业社保、医保费用缴纳管理方面帮助企业稳岗
1.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沪28条”第(十七)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先后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44号文),以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2020)52号文),不断加大对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2020-03-0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0年上海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问答》,详细解读了“沪28条”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申请方式、流程、时间等问题。
2.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
“沪28条”第(十八)条: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沪28条”第(十九)条: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沪28条”第(二十)条: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5. 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
1) “沪28条”第(二十一)条: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02-21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提出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6.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沪28条”第(二十二)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用等措施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02-20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文),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其中规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今年2月起,实施如下措施帮助企业减负: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继续实施社保减负等政策。
序号 | 主要措施 | 具体内容 |
1 | 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用 | 1)对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
2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 本市将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
3 | 继续实施社保减负政策 | 参见前述“沪28条”以及沪人社办(2020)44号文、49号文、52号文等。 |
4 | 优化社保经办服务 | 1)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8. 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等措施
2020-02-11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其中规定“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0-03-11在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2020年2-6月,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7-12月继续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等政策;同时,和人社部门一道,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允许缓缴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且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