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7号,以下简称“《创投减持特别规定》”) 完善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引导投长、投早、投中小、投科技。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合称“实施细则”)。我们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合称“减持细则”)对《创投减持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几个方面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 具体是怎么“松绑”的?
1、适用持股主体上松绑;2、被投资企业的要求上松绑;3、减持方案上松绑;4、投资期限计算上松绑。具体请见如下回答。
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适用?
是的,参照适用。
本次修改后减持主体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的规定。即,适用《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持股主体为两类:
(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 对被投资企业有什么要求?
对被投资企业要求降低,具体要求“三选一”
适用《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被投资企业有以下三类:
(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 60 个月(早期企业);
(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 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中小企业);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
四、 减持方案有什么变化?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除此之外的大股东、特定股东[1]的减持要求体具体如下:
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除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外的大股东、特定股东 | |||
投资期限 | 集中竞价 | 大宗交易 | 集中竞价 | 大宗交易 |
投资期限< 36个月 |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36个月≤投资期限< 48个月 | 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
48个月≤投资期限< 60个月 | 1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
投资期限≥60个月 | 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 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
需要注意的是:大宗交易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五、 投资期限如何计算?
本次修改调整了投资期限计算时点,具体如下:
1、起算时点“二选一”
计算减持具体要求中规定的投资期限的起算时点有两个标准:
(一)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
(二)基金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
2、截止时点
截止时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调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
六、 什么时候可以按照特别规定开始实施减持计划?
2020年3月31日《创投减持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施行后,且所持股份已经满足允许减持的条件,如限售期已届满。
注释:
[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