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田联诉俄罗斯田联及Anna Pyatykh裁决之思考

作者:宫晓燕 宋晓燕 李宗晋

观点

2017年8月1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独任仲裁员Jens Evald针对国际田联[1]诉俄罗斯田联以及俄罗斯田径运动员Anna Pyatykh兴奋剂违规一案做出CAS 2017/O/5039号(以下称“CAS 2017/O/5039号”)裁决,本文对CAS 2017/O/5039号裁决进行简要介绍,并针对CAS 2017/O/5039号裁决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评析。

一、   案件基本事实

Anna Pyatykh(以下称“Anna”或“运动员”)是俄罗斯的一位三级跳远运动员,并且是一名国际级的运动员。Anna在本案中涉及到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基于两个事实:(一)2007年收集的样本复检结果呈阳性(以下称“复检指控”),以及(二)Anna的名字出现在莫斯科实验室制作的“洗脱表格”中,涉及俄罗斯系统使用兴奋剂丑闻(以下称“洗脱指控”)。

(一)  复检指控

2007年8月31日在日本大阪举行的第11届国际田联世界锦标赛上Anna接受了兴奋剂检查,在之后的样本检测中,并未发现任何禁用物质。根据国际田联的要求,Anna的剩余样本被转至瑞士洛桑实验室中进行长期保存。

2016年10月19日,国际田联要求洛桑实验室对Anna的样本进行复检。复检的结果显示样本中存在去氢氯甲睾酮(“DHCMT”)的代谢物。 DHCMT是一种外源性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将其列入禁用清单S1.1a中。

2016年12月5日,国际田联通知Anna构成兴奋剂违规,并告知她有权对阳性检测结果作出解释,并有权要求对B样本进行检测和/或提供A样本的实验室文件包。

2016年12月15日,因未收到Anna的任何回复,国际田联对Anna作出了临时禁赛的决定,并告知她有权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4天内申请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召开听证会。根据《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8.3条的规定,Anna可以选择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初裁,也可以选择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小组进行终裁。

Anna在2016年12月16日给国际田联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对阳性检测结果进行了解释。她解释为,阳性检测结果是因为她一直服用的营养品所导致。Anna在信中要求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初裁。

2016年12月23日,国际田联告知Anna她的解释不充分,因此她将继续被禁赛并且她的案件将提交给国际体育仲裁院处理[2]

(二)  洗脱指控

2016年7月16日,Richard H. McLaren教授(以下称“McLaren教授”)领导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俄罗斯系统性使用兴奋剂指控的第一份独立个人调查报告(以下称“第一份报告”)。第一份报告的主要发现如下:

1.为了保护使用兴奋剂的俄罗斯运动员,莫斯科实验室在国家支持的“故障安全系统”下运行,该系统在报告中被称为“阳性消失方法”。

2.索契实验室采用了独特的样本替换方法,能够使用兴奋剂的俄罗斯运动员参加比赛。

3.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FSB)、俄罗斯国家队备战中心(CSP)、莫斯科实验室和索契实验室的积极参与和协助下,由俄罗斯体育部指导、控制和监督运动员的样本分析结果及样本替换操作程序。

McLaren教授于2016年12月9日完成的第二份独立个人调查报告(以下称“第二份报告”)确认了第一份报告的主要发现。在第二份报告中,McLaren教授描述了在某些重大赛事之前(包括2012年伦敦奥运会和2013年莫斯科国际田联世界锦标赛)发生的所谓的“洗脱检查”。

 “洗脱检查”始于2012年,当时Rodchenkov博士开发了一种名为“Duchess”的秘密鸡尾酒,该鸡尾酒的检测窗口期非常短。McLaren教授在第二份报告中指出,“比赛前的兴奋剂检查流程是为了监控一个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在将要到来的比赛中是否能够通过兴奋剂检查”,这被称为“洗脱检查” 。“洗脱检查”被用来确定参与使用兴奋剂项目的运动员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是否会被检测出阳性。如果实验室初筛程序发现存在禁用物质,则会被记录在“洗脱清单”上,但是,这些样本在反兴奋剂运行管理系统(以下称“ADAMS”)中会自动报为阴性。“洗脱检查”的最终效果是,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没有检测出俄罗斯运动员阳性,而在McLaren教授提交第二份报告时,已有11名俄罗斯运动员在复检中被检测出阳性。

只有在样本处于莫斯科实验室的控制下并在检测后被销毁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掩盖伪造的ADAMS中的信息。 鉴于Bereg[3]采样瓶有编号可以被确认、调取以及检测,莫斯科实验室意识到,如果使用Bereg采样瓶进行采样,那么发现采样瓶中的物质与ADAMS中的信息不符只是时间问题。因此,俄罗斯决定在“洗脱检查”项目中不使用Bereg采样瓶进行采样,而是使用运动员自己选择的容器进行,例如可乐瓶、婴儿奶瓶。为了确定样本的归属,运动员的姓名被写在其选定的容器上。

“洗脱检查”项目包括定期收集样本, 检测禁用物质的含量以确定禁用物质在样本中减少的速度,以确保运动员在赛内接受正式的兴奋剂检查时能够“干净”。如果洗脱检查结果确定运动员在赛内接受正式的兴奋剂检查时不会“干净”,该名运动员将不能参加比赛。

莫斯科实验室制作了一个能够持续记录“洗脱检查”项目中的相关运动员参数的表格(“洗脱表格”),并将之定期更新。 McLaren教授将洗脱表格公布在其网站上。由于涉及个人隐私,网站上所有的文件都是匿名的,McLaren教授通知国际田联,Anna的代码为A0701。洗脱表格的最新日期为2013年8月21日,该表格中关于代码A0701的相关信息如下:

52

A0701 06/07

“进行沉重的计划!!!”(goes on   the heavy scheme!!!)

T/E 为10,3百万氧雄龙,7百万美替诺龙,600,000美睾酮,发现口服醋酸氯睾酮!!

53

A0701 17/07

“进行激素原”(goes on   prohormones)

T/E 为6, 80000氧雄龙,剩下的难以发现

54

A0701 25/07

“平行偏移”(parallel   offset)

T/E 为0.5,像干净的

2017年2月17日,国际田联通知运动员,继国际田联于2016年12月5日、23日发送的信件之后,国际田联了解到由McLaren教授收集的上述证据,国际田联将根据《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b)条对运动员提出进一步指控。国际田联向运动员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给予运动员最迟在2017年3月3日前就该等证据提供解释的机会。在前述截止日期后,国际田联将依据《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8.3条,按照运动员的要求,案件(包括“复检指控”和“洗脱指控”)将会被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

在运动员于2017年3月1日给国际田联的回函中,运动员做出以下陈述:

“谢谢你按照《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8.3条将我的案件交由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

关于你的信件中描述的信息,即2017年2月17日的“IAAF 16-443/Anna Pyatykh/IP Report”,我在此声明,我可以有把握地说,我一直严格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际田联的反兴奋剂规定和规则参加正式的兴奋剂检查,我也从未被免于正式的兴奋剂检查。我这一生从未提供过非正式的尿液样本。”

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运动员是否违反了2007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a)条,是否已经超过追溯时效。

1. 2007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a)条

仲裁员指出,在运动员的A样本中发现了DHCMT,运动员没有要求对B样本进行检测,且运动员对摄入了DHCMT并无争议,另外,运动员也没有对阳性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基于上述情况,仲裁员认为运动员违反了2007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a)条。

2.追溯时效

国际田联认为,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49条规定,本规则第47条规定的追溯时效适用于该规则生效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并且,第47条规定的追溯时效仅适用于时效在生效日前未届满的情况。本案违规行为发生在2007年8月31日,根据当时适用的200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应在8年后即2015年8月31日时效届满。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的生效日为2015年1月1日,因此,时效在上述生效日前并未届满,运动员的违规应适用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另外,运动员并未对追溯时效提出任何抗辩。

仲裁员认为,根据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49条的规定,47条规定的追溯时效是一项程序性规则。第49条明确规定了适用2015《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称“WADA Code”)规定的10年时效的跨期适用范围。因此,十年的时效可追溯适用于之前适用的时效在2015年1月1日仍未届满的情况。根据样本采集之日适用的200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本案的时效于2015年8月31日届满,而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的生效日期是2015年1月1日,因此,新的10年追溯时效可适用本案。本案兴奋剂检查时间在2007年8月31日,而国际田联通知运动员阳性检测结果的时间是在2016年12月5日。所以,运动员是在兴奋剂违规行为发生后的10年内收到的通知,因此,本案在追溯时效之内。

(二)运动员是否违反了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b)条,第二份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确认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依据。

1.第二份报告作为兴奋剂违规的依据

国际田联认定运动员构成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b)条规定的兴奋剂违规,主要是依赖于McLaren教授所做出的第二份报告中的结论。国际田联依据的所谓“洗脱表格”表明运动员在2013年的国际田联世界锦标赛前接受了3次非正式的兴奋剂检查,检查日期分别为2013年7 月6日、17日和25日。

仲裁员认为,根据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的第33.3条规定,第二份报告中提到的一些关于具体的运动员不同类型的事实可以被作为证明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间接证据,该等观点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过去做出的一些裁决中( CAS (OG, Rio) AD 16/009、CAS (OG, Rio) AD 16/021、CAS (OG) AD 16/024、CAS 2016/A/4745)得到了支持,同时,仲裁员也意识到应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构成兴奋剂违规。仲裁员将考虑在本案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运动员违反了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b)条。

2.仲裁员的认定

国际田联认为运动员接受了非正式的兴奋剂检查,其结果显示在洗脱表格上。且根据该洗脱表格上记载的检测日期、T/E比例、禁用物质的名称等,国际田联认为运动员为参加2013年国际田联世锦赛,在2013年夏季期间使用了禁用物质氧雄龙、美替诺龙、美睾酮、去氢氯甲睾酮。

运动员认为一个阳性结果被认定为有效就必须遵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 Investigation ,“ISTI”)以及《实验室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Laboratories ,“ISL”)。关于洗脱表格,运动员认为其跟本案无关并且缺少充分的证据,因为它无法取代实验室监管链和实验室文件包中的数据。关于国际田联对洗脱表格的解读,运动员认为该表格中的数字和计量的单位是猜测,可能那些数字是内源性蛋白同化雄性激素的浓度,但单位又不确定。国际田联主要基于上述文件错误地得出了运动员是由政府支配的使用兴奋剂的项目的一部分以及参与了非正式兴奋剂检查等结论。

关于运动员主张的第二份报告不具有关联性以及因未遵守ISTI, ISL和其他实验室相关要求而缺少充足的证据基础,仲裁员认为根据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3.3条规定,兴奋剂违规相关的事实可以通过任何可靠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家报告和文件证据来证明。该等事实无需遵守ISTI, ISL和其他实验室相关要求。

仲裁员注意到,运动员称自己接受的兴奋剂检查都是正式的,并严格遵守WADA Code和国际田联反兴奋剂规定和规则,否认其参与了“洗脱”项目或提供非正式的尿样。 但运动员既没有在书面答辩意见中也没有在听证会上解释为何其名字出现在“洗脱表格”中,运动员也未对第二份报告的可信度提出质疑。因此,仲裁员认为运动员的否认并无根据且不可信。仲裁员认为国际田联证明了运动员的名字确实出现在“洗脱表格”中。

仲裁员认为,应该将报告中与“洗脱表格”有关的部分与报告中的其他部分结合来看。运动员的名字出现在“洗脱表格”中是运动员使用禁用物质氧雄龙、美替诺龙和美睾酮的强烈信号。而且,“T/E比例”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2004 技术文件内源性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Technical Document for Endogenous Anabolic Androgenic Steroids,“ TD 2004 EAAS”)中普遍使用,用于测量睾酮与表睾酮的产生及比值。因此,仲裁员同意国际田联的观点即T/E比值从10降到0.5支持了运动员为准备2013年在莫斯科举办的国际田联世锦赛而使用禁用物质的主张。另外,“洗脱表格”中提到的日期与运动员参加2013年国际田联世锦赛的时间上接近也进一步支持了上述观点。据此,仲裁员认为运动员违反了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b)条。

(三)处罚

国际田联没有主张运动员的上述两项兴奋剂违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多次违规。因此,仲裁员认为应当依照两项违规行为中处罚较重的一项对运动员进行处罚。国际田联主张洗脱指控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较重。

仲裁员认为,没有必要讨论运动员的第一个违规行为(违反2007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a)条)的禁赛期是否应按照少于两年的标准禁赛,因为她的第二个违规行为(违反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b)条)将被禁赛2年至4年。运动员未能举证证明其应被减轻处罚。实际上,她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证据支持她所主张的阳性是由于服用营养品所导致。而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判例,运动员必须提供适当证据以证明禁用物质的来源。

(四)禁赛期的起算日以及比赛成绩的取消期间

1.禁赛期的起算日

仲裁员依据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40.10条,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禁赛期应自做出禁赛的听证决定之日起算,如放弃听证,则自接受或以其他方式被禁赛之日起算。任何临时禁赛(无论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均应计入禁赛期。”运动员的禁赛期应自2016年12月15日(即临时禁赛的开始日期)开始计算,而非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算。

2.比赛成绩取消

关于是否应该取消运动员2007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两次兴奋剂检查之间)之间取得的成绩,仲裁员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运动员在此期间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故本着公平的原则,不应取消运动员于这段时间内取得的成绩。关于洗脱指控中涉及到的违规行为,仲裁员认为运动员的违规行为严重、重复、复杂,基于公平原则不应保持其违规行为严重时的成绩,如不取消2013年7月2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的成绩,则意味着仅取消了运动员2007年8月31日、2013年7月6日至7月25日共21天的比赛成绩,显然该处罚与其严重的违规行为不成比例,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为此,仲裁员取消了运动员于2007年8月31日的比赛成绩以及自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即临时禁赛的开始日期)期间的比赛成绩。

三、   案件裁决结果

1.国际田联的上诉请求得到部分支持;

2.运动员违反了2007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a)条和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2.2(b)条;

3.对运动员处以禁赛4年的处罚,禁赛期从2016年12月15日起算;

4.取消运动员于2007年8月31日及自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取得的比赛成绩,包括取消或没收任何称号、奖金、奖牌、积分、奖品、出场费;

5.(…)

6.(…)

7.(…)

8.驳回所有其他的请求。

四、   本案的分析

(一)关于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小组

国际体育仲裁院条例(以下简称“CAS Code”)第47条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一审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如果单项协会的规则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则当事人可以就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做一审裁决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8条第3款规定,独任仲裁员的决定可以根据第42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该规则第42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38.3条国际体育仲裁院独任仲裁员作出的决定可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

本案中,运动员可以选择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初裁,也可以选择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小组进行终裁。如果选择独任仲裁员进行初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做出的裁决不服的,则可以就裁决结果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而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小组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运动员之所以选择独任仲裁员推测也是出于可以上诉的考虑,但遗憾的是,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运动员并未就该裁决结果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

另外,CAS Code第59条第4款规定,由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院办公室通知的裁决书应当是终局的,并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自收到邮寄或快递的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可根据瑞士法律针对该裁决请求救济。如果当事人在瑞士无住所、经常居住地或经营机构,且在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中或者此后签署的协议中,特别是在仲裁开始时所签订的协议,已明示排除所有撤销程序时,则不得通过撤销之诉对裁决提出异议。因此,除非独任仲裁员的裁决,否则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是自通知之日就生效的,但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ct, “PILA”)第190条规定,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可以向瑞士联邦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仲裁员指定或仲裁小组组成不合理; (2)仲裁小组错误宣称自己有管辖权或没有管辖权; (2)仲裁小组的裁决超出请求范围; (4)当事人的平等或陈述权利未受到尊重; (5)仲裁裁决违背公共秩序。

此外,本案引发的另外一个思考,针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任仲裁员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但仍然是向国际体育院上诉,那么,如何保证上诉程序及裁决结果的独立性,这个问题在此前我参加的一个国际研讨会上,国际体育仲裁院曾被现场质疑过,但并未得到满意的回复。

(二)关于规则的版本适用

CAS 2018/O/5712国际田联诉俄罗斯田联和Ekaterina Galitskaia,第120段提到,“根据‘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 the legal principle of tempus regit actum)’之原则,独任仲裁员同意程序性的问题适用于有关程序性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规定。实体问题适用2012版的国际田联竞赛规则(《2012-2013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程序性问题适用《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本案中,涉及程序问题的追溯时效适用了国际田联启动程序行为(对运动员做出处罚)时有效的《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以及2015版WADA Code,而实体问题包括认定违规、禁赛期等则适用了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有效规则,即《2012-2013国际田联竞赛规则》及2009版WADA Code的规定。

(三)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运动员被指控涉及两项兴奋剂违规:第一项违规是该运动员于2007年8月31日在第11届国际田联世界锦标赛上提供的样本在2016年10月19日复检时呈DHCMT阳性;第二项违规是根据第二份报告,运动员被记录在“洗脱表格”中,第二份报告记录的相关事实证明运动员违规。

关于第一项指控,运动员对其摄入了DHCMT并无争议,事实和规则适用比较清楚,此处不做讨论。关于第二项指控,并无直接的证据证明运动员使用或企图使用了某种禁用物质,即运动员的样本中并未查出禁用物质,而本案中引用的 McLaren教授第二份报告,只能作为证明运动员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间接证据”。通常情况下,不能把间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裁定兴奋剂类案件时普遍采用的是优势证据原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时,则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所上述,本案中,国际田联虽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运动员在2013年7月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但仲裁员认为国际田联提供证据比运动员提供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即证明运动员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证据比不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支持了国际田联的主张,认定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

(四)样本保存期限

针对运动员于2007年8月31日提供的样本的最长保存期限,采样当时所适用的2004版ISL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2008版ISL5.2.2.6条规定,在最少3个月最长8年的保存期满后,实验室可以处置样本或经运动员同意后将样本用于研究;2015版 ISL 5.2.2.12.1条规定,根据检查机构的要求,样本可以保存长达10年。2006年、2008年国际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规则第6.5条[4]均规定样品保存期限为8年,且2004雅典奥运会样品的保存期限也为8年,但国际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规则只适用于奥运会[5]

本案中,国际田联于2016年10月19日要求洛桑实验室对2007年8月国际田联世界锦标赛的样本进行复检,明显超过了2008版ISL中规定的样本最长保存期限8年,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是,如果样本采集时(2007年8月31日)WADA Code及国际标准中均未规定样本的最长保存期限,则是否意味着该样本在适当的保存条件下可以无限期保存?还是2008版ISL中规定的八年保存期可以追溯适用2007年采集的样本?如果后者成立,则意味着实验室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处置该样本,国际田联无权在八年保存期满后对样本进行复检,当然,国际田联亦无权认定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

(五)关于追溯时效

样本采集时所适用的2007版《国际田联竞赛规则》规定,兴奋剂违规的追溯时效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八年,本案样本收集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追溯时效应当截止于2015年8月31日。2015年1月1日,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以及2015版的WADA Code生效。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49条规定,追溯时效是一项程序性规则;适用2015版的WADA Code规定的10年时效的跨期适用范围。

关于新规则与旧的规则的适用,对于实体法国内外通常情况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本案追溯时效属于程序性规则,正如中国的《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而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如果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不再延长;而如果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尚未届满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同样,本案原本应于2015年8月31日追诉时效期满,根据2015年1月1日生效的2015 WADA Code第17条[6]又被延至2017年8月31日,因此,2016年12月5日,国际田联通知Anna其构成兴奋剂违规并未超过追溯时效。

2015 WADA Code以及2020 WADA Code均规定,对于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理的时效为十年,前述时效是指违规行为的实际发生之日至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违规之日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年。因此,即使无样本保存期间的规定,如果结果管理方在超过十年后对样品进行复检即使被检测出阳性也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六)多次违规

本案中提到“仲裁员注意到,国际田联没有主张运动员的上述两项兴奋剂违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多次违规”,而国际田联之所以未主张按照多次违规对运动员进行处罚系由于根据适用的规则,本案运动员只能被作为一次违规进行处罚。

2009 WADA Code第10.7.4条 规定,“根据条款10.7 的规定给予处罚时,只有反兴奋剂组织确认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接到根据第7 条(结果管理)的第一次违规通知后,或在反兴奋剂组织已采取合理措施发出该通知后发生第二次违规时,才能将其认定为第二次兴奋剂违规;否则,多次兴奋剂违规行为将被合并视为一次单一的初次违规,但应当按照违规中较重的一次给予处罚”。本案中,运动员第一次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第二次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为2013年7月,国际田联通知运动员第一次违规行为的时间是在2016年,通知第二次违规的时间在2017年,因此,运动员的第二次违规并非在接到国际田联第一次违规通知后或国际田联已采取合理措施后实施的,因此,根据2009 WADA Code的规定,多次兴奋剂违规应当被合并为一次单一的初次违规,并按照违规中较重的一次给予处罚,为此,国际田联不会在本案中主张对运动员按照多次违规处理。

(七)关于运动员的禁赛期

仲裁员根据2013年国际田联规则第40.10条“除下文另有规定外,禁赛期应自做出禁赛的听证决定之日起算,如放弃听证,则自接受或以其他方式被禁赛之日起算。任何临时禁赛(无论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均应计入禁赛期”,本案中,运动员自2016年12月15日被临时禁赛,因此,禁赛期自2016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

(八)关于比赛成绩的取消:

2013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40.8条规定,原则上从运动员的阳性样本收集之日(即2007年8月31日)至临时禁赛宣布之日(即2016年12月15日)的所有比赛成绩都应被取消。2009 WADA Code第10.8条也规定,自动取消采集到呈阳性样本的该场比赛成绩外,还应取消从采集到呈阳性样本(无论赛内检查还是赛外检查),或自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之日起,直至临时停赛或禁赛处罚期开始期间运动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比赛成绩,包括收回已获得的任何奖牌、积分和奖金。但为公平起见需另做决定的情况除外。

我们认为上述有关自发生兴奋剂违规之日起直至临时停赛或禁赛开始之日的所有成绩都应取消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的结果管理程序,对于复检的结果管理程序并不适用,究其原因,如前所述,目前复检的追溯期为十年,如果在样本采集后第十年结果管理机构决定对样本进行复检,且复检结果为阳性时,取消该运动员自样本采集之日起至临时停赛或禁赛期间的成绩则显示公平,虽然WADA Code对于复检的结果管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正如第10.8条中提到的“但为公平起见需另做决定的情况除外”。

本案中,仲裁员认为无证据证明运动员在2007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从公平的角度,未取消其前述期间的成绩。但IAAF提供证据证明了运动员于2013年7月6日、7月17日、和7月25日使用了禁用物质,且考虑到运动员的违规性质严重性、反复性,根据比例原则及公平原则,仲裁员取消了运动员2007年8月31日的比赛成绩以及自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取得的比赛成绩。2013年7月2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也无证据证明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但2007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之间不取消成绩,2013年7月2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间取消成绩,系基于仲裁员的自由心证,而并无适用的规则。

(九)关于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

CAS Code中规定对于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参考CAS 2018/O/5666裁决,“根据瑞士法律,举证责任属于实体法方面的问题,证明标准属于程序法方面的问题”。

《2016-2017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33条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规定:1.国际田联、其会员或其他提起指控的机构应对兴奋剂违规行为已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应是能够令听证小组满意,同时考虑提起指控的严重性。这种证明标准应高于优势证明标准,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2.如果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由被指控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运动员或其他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以反驳推定或确定的具体事实时,证明标准应为优势证据原则。

本案件中,国际田联有义务证明运动员存在违规行为,其证明标准为高于优势证据标准,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关键要使仲裁员满意。如上所述,优势证据标准是指仲裁庭按照证明力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使仲裁庭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多适用于刑事案件。在本案洗脱指控中,国际田联依据独立个人调查报告,证明运动员的姓名存在于洗脱表格中,且洗脱表格中记载了检测日期、T/E比例、禁用物质的名称等,独任仲裁员结合报告中的其他部分,“T/E比” 、“洗脱表格”中提到的日期等,认为国际田联提供的证据令其满意,可以证明运动员存在兴奋剂违规的行为,但运动员未能解释其名字为何出现洗脱表格中,因此,认定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成立。

 

注释:


[1] 2019年起,国际田联的名称变更为“World Athletics”即 “世界田联”。

[2] 俄罗田联因被国际田联暂停会员资格而无法完成听证程序,故国际田联将俄罗斯田联列为本案的第一被申请人。

[3]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指定的反兴奋剂专用尿样采集瓶。

[4]根据2006年、2008年《国际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规则》第6.5条规定,样本的所有权在八年内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在此期间,国际奥委会有权复检(在奥运会期间采集的)样品。

[5] https;//www.sport24.co.za/OtherSport/IOC-to-retest-Athens-samples-20120508

[6]除非按照第7 条规定通知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兴奋剂违规,或已经通过适当的方式尝试通知,对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的处理,时效自被指控违规的实际发生之日起为期十年,逾期对兴奋剂违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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