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疫情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

作者:张璇 缑玉龙

观点

庚子鼠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逐渐席卷华夏大地,并向世界蔓延。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给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等主管机关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疫情期间的各项工作安排,努力化解疫情影响。各行各业均响应国家的号召,加入了这场战役,保险业自不例外。许多保险公司相继采取了包括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简化业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等灵活措施以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这些便利措施的有效开展,背后隐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身影。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前世今生”

一般认为,互联网保险业务起源于美国,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通过互联网销售了第一份保险单,成为世界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先驱。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最早可追溯至1997年。是年11月28日,我国第一个保险业第三方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面市;同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一份通过网络形成的保险合同,正式拉开了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序幕。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保险公司相继开通了其官方网站,并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逐步开发了App。2000年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通了其官方网站“泰康在线(www.taikang.com)”,成为我国第一家开通官方网站的保险公司,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简称“《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驱动力。2013年,蚂蚁金服、腾讯、平安保险等公司出资设立了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此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相继成立。2020年2月12日晚,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三方网络平台“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功登陆美国纳斯达克,成为第一家上市的保险电商企业。随着互联网与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随之飞速发展,但早期发展出现了“无证经营”、“擦边经营”等现象。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也逐渐完善。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历程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原保监会”)于2011年9月20日印发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条件,并要向原保监会报告。

201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提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

2015年7月22日,原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代替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仅为3年。

2016年4月14日,原保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保监发[2016]31号),重点整治“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和“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相继发布《关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提示》、《关于继续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互联网保险时需要谨防的风险,并透露了正在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9年,银保监会制定《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银保监办发〔2019〕90号),重申了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算是变相延长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适用期限。

2019年12月,业界传出银保监会在业内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的消息。网上开始流传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的现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体系进行了大面积的修订,若正式生效后,很可能带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巨大变化。

在此次疫情期间,互联网及移动通信技术为保险业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监管机构也意识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重要性,相继发布了相关的通知鼓励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鼓励运用信息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线上业务服务。后于2020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率先在推广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电子化回访方面展开布局,赋予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新单业务中开展电子化回访,进一步深化了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运用。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于2020年2月3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人身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优化现有产品理赔标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银保监会办公厅又于2020年2月14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明确要求加强科技运用,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鼓励运用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工作。2020年2月1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机动车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车险经营公司对疫情期间承保理赔服务加大便利措施,提升线上化服务比重,创新无接触快处快赔服务,开通车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单证和流程,提升服务便捷性和效率。疫情期间,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凸显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重要性。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保险业务虽然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保险业务,但必然会逐渐扩大市场份额。《征求意见稿》也基本昭示了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第三条进一步界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只要是通过线下方式开展销售辅助行为,或通过线下销售然后将互联网投保链接提供给投保人且由投保人自主完成投保的,均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概念,创设了“营销宣传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客户服务机构”,并明确了“营销宣传机构”不得开展保险销售。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可以跨区域销售的险种范围,允许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险种范围增加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等。《征求意见稿》的整体基调是“支持创新,管控风险”。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期间,保险业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也不必过于悲观。从2003年的“非典”后的保险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和健康险业务将会有明显的发展。此次疫情期间,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渠道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传统的线下销售渠道。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优势,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捷、合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助力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这场战役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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