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不断深化,环保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国家对与环保密切相关的企业“危废”的监管也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高压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及企业“危废”的无证排放、超标排放等分别作为刑法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和量刑情节被加以明确。不仅如此,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实施以来,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独立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因“危废”的违法倾倒而起[1],最终,尽管违法者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由此给涉案河流及其沿岸的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也是令人痛心。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危废”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危废”的合规性管理涉及到的法律要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供存在“危废”管理需求的企业参考。
一、“危废”的概念及识别
1、何为“危废”?
“危废”,顾名思义,即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以下简称“《固废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而根据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版)》[2](以下简称“《危废名录》”),危险废物共分为50大类,129项,479种,且从物体形态上不局限于《固废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还包括部分被列入名录中的液态废物,如一些高浓度的废酸、废碱等。
2、如何识别“危废”?
鉴于危废和普通固废在收集、储存、运输、资质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对于企业,尤其是产废企业而言,判定某种物质是否属于危废无论是从企业的运营管理成本亦或是经营风险防范方面都是非常重要的。随着2020年1月1日新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的正式实施,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及相关的技术标准也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了优化和完善,从而给产废企业认定和识别危废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和操作方法。具体识别程序如下:
另外,在目前我国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危废名录》的规定,医疗废物也属于危险废物,其具体类型须以国家卫生部及环保总局(现生态环保部)于2003年公布实施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为准。而被病人使用过的口罩、棉签、纱布等均属于《危废名录》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所规定的“感染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具有防止其流失和扩散的法定义务。故一旦相关企业发现存在上述新冠肺炎确认患者的“感染性废物”未必及时回收的,应及时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联系处理,以免造成医疗废物的流失或扩散。
二、企业“危废”管理的主要规定及相关制度
1、“危废”主要监管规定
序号 | 名 称 | 颁行时间 |
1 | 《固废污染防治法》 | 2016年11月7日公布、同日实施 |
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 | 2016年2月6日公布、同日实施 |
3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2011年1月8日公布、同日实施 |
4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4] | 1999年6月22日公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
5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2005年8月30日公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
6 |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 2017年8月29日公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
7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 2016年1月25日公布,同日实施 |
8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 2015年10月21日公布,2016年1月1日实施 |
9 | 《“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 2017年4月27日公布,同日实施 |
10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5] | 2001年11月12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 |
11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 2001年12月28日公布,2002年7月1日实施,2013年修订。 |
12 |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 2001年12月28日公布,2002年7月1日实施,2019年9月30日修订,2020年6月1日实施。 |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对危废的监管,还相应出台了有关危废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
2、“危废”相关管理制度
目前,国家对于“危废”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其产生、运输及处置三个环节。
涉及到的监管对象分别为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散见在《固废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前述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内容涉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中的具体要求,我们结合上述规定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总结和归纳,以供涉及危废管理的上下游企业参考。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制度名称 |
制度要求 |
法律依据 | 适用对象 | ||
产废单位 | 运输单位 | 处置单位 | ||||
1 |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 l 建立、健全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 | ||
2 | 标识制度 | l 危险废物 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 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 | √ | √ |
3 | 管理计划制度 | l 包括减少 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l 报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时申报重大变化。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 | √ | |
4 | 申报登记制度 | l 如实地向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l 及时申报 重大变化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 | √ | |
5 | 源头分类制度 | l 按照危险 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 √ | ||
6 | 转移联单制度 | l 危废转移 前获得环保部门批准; l 如实填写 转移联单; l 五联单齐 全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 | √ | √ |
7 | 经营许可证制度 | l 危废全部 提供给持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 | √ | |
8 |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 l 制定了意 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l 当地环保 部门备案; l 每年组织 应急演练。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 | √ | |
9 | 业务培训 | l 对本单位 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 作的意见》, 环发〔2011〕19 号 第 五条。 | √ | √ | |
10 | 贮存设施管理 | l 依法进行 环评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l 符合《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l 分类贮 存; l 建立危废 贮存台账; l 不超过一 年,延长须批准。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五十八条。 | √ | √ | |
11 | 利用设施管理 | l 依法进行 环评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l 建立危废 利用台账; l 定期进行 环境监测。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 √(仅适用于有危废利用需求的产废单位) | √ | |
12 | 处置设施管理 | l 依法进行 环评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l 建立危废 处置台账; l 定期进行 环境监测。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 √(仅适用于有危废处置需求的产废单位) | √ | |
13 | 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 l 建立经营 情况记录簿并如实记录; l 定期向环 保部门报告危废经营情况; l 危废经营 情况记录簿保存十年以上 | 《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
三、 企业“危废”管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及其合规建议
1、危废管理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综合前述危废行业的相关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内的相关司法判例及笔者的实务经验,企业因“危废”管理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几乎涵盖了法律责任的所有类别,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某种程度上不仅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有些甚至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生死。同时,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事由和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具体归纳如下:
(1)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具体可包括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2)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6]
l 行政责任:主要为企业因“危废”管理不当所受到的行政处罚。
(1)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可受到警告、命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危废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
(2)典型案例类型总结:根据威科·法律信息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截至2020年1月16日,因“危废”管理不当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数量接近9000起,由2015年前最高的年402件,上升到2018年的2416件,2019年也有1478件处罚案例。由此不难看出,自2016年新的《固废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企业因“危废”管理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呈现几何级增长。另外,根据相关统计,因“危废”所发生的处罚案件中,处罚对象的约80%为各类企业,其余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而从发生地域来看,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产废大省的处罚案件数量几乎占到总数的近七成。综合相关处罚案例,我们发现,企业进行“危废”管理过程中,极易因如下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违反申报登记制度,产废单位或处置单位未及时完成申报或未申报重大变更;
存储不规范,危废与其他固废混装或其他不符合法律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
未设置危废标识或者设置的标识不规范;
危废相关台帐管理不规范;
危废转移程序不规范,未及时完成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申报等;
随意丢弃、堆放、抛洒、排放、填埋危废;
未依法订立相关管理制度,如应急预案、环境保护制度等;
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废。
(1)责任承担方式:
序号 | 行为方式 | 罪名 | 刑事责任 |
1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
污染环境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3 |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
污染环境罪或非法经营罪 | 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
4 |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
污染环境罪 | 共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量刑处罚。 |
(2)典型案例:贵州省华兴瓷业有限公司、胡国强污染环境案[7]、海宁恒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孙铁海、张燕叶等污染环境案[8]。
2、对企业危废管理的合规性建议
企业应依法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甄别,准确识别并判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或者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危废的认定;
依法加强危废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相关制度进行危废的管理;
对危废管理过程中极易发生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制度内容应通过邀请第三方进行培训、企业内部定期预警、演练等方式予以强化;
建立危废合规化管理所需的法律文本体系,通过对危废管理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文本的专业化设置,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规避可能发生的潜在法律风险;
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法律专家对企业危废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合规性意见或代表企业进行维权,降低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注释:
[1] 江苏省人民政府宿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违法将102.44吨废碱液交给无危废处置资质的个人私自排放的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等总计约5482.85万元。详见: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8-12-05/doc-ihmutuec6404148.shtml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并于2008年由环境保护部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修订发布。2016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对危废名录进行修订,并于2016年8月1日征税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2019年9月5日,生态环保部公布了《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5的增加了危废豁免管理的内容,并鼓励危废协同处理以及资源回收利用。
[3] 2017年12月22日,生态环保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正式公布最新的修改版。
[4] 2017年12月21日,生态环保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正式公布最新的修改版。
[5] 2019奶奶11月12日,生态环保部公布了该标准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该标准的修改版尚未公布、实施。
[6]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17年3月7日)之一,即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7] (2019)黔0181刑初432号判决书。
[8] (2018)浙0402刑初244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