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条大路通“武汉”,疫情下如何选择民间捐赠“最佳”路径?

作者:胡晓华 郭达 杨嘉欣

观点

大难之下必有大爱,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社会各界正以不同形式参与到这场与病毒的防控阻击战中。面对前方高强度、高密度的抗疫重任,防疫物资告急的消息不绝于耳,八方力量各显神通,民间捐赠一直源源不断地汇聚疫区。在这场全民抗“疫”战役中,冲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和人民军队无疑是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而持续不断的民间捐赠同样是此次战役中令人瞩目的另一道风景线。

从媒体报道信息,我们不断看到有关“匿名爱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定点医疗机构捐款捐物”、“知名公益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定向支持抗疫行动”、“慈善信托计划设立,长期扶持医疗科研、应急救助等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等令人振奋的报道。另一方面,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很大程度上承载着汇聚民间力量的纽带作用,理应把激活的社会善意吸纳进来并发挥最大功效,由此,人们自然关心这些捐赠财物“用好了吗”“用对了吗”?然而,在一线医护人员披荆斩棘、冒着生命危险拯救病患,工厂加班加点生产口罩、防护服,社会各界八方支援的时候,一些地方红十字会却被爆出捐赠收支不透明、捐赠物资分配不合理、工作效率低下等各种负面问题,引发社会热议并饱受诟病。有的基金会被举报违规操作,一时间令公众哗然、不知真假。

疫情之下民间捐赠路在何方?如何才能将爱心快、准、稳地落到实处?这些问题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而又不甚明了的问题。为此,我们结合相关法规,以图表形式、依受赠方式不同将民间捐赠分为两大类,即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并从定义、法律关系、法律主体、适用规定、法律要求、优势、劣势等方面进行比较,提示相关注意事项,试图为每一位爱心人士或社会组织找到适合ta的“武汉”之路:

 

直接捐赠

直接捐赠是指捐赠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款项、物资直接赠与作为实际需求方(如医院、医护人员等)的受赠人。实践中,直接捐赠方式又可细分为赠与、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等不同方式,具体比较如下:

类型

       赠与

         慈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

定义

根据《合同法》,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根据《慈善法》,直接意义上的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直接向受益人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慈善活动。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直接意义上的公益事业捐赠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以用于公益事业。

在本次疫情中,公立医院、病毒科研机构一般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

捐赠目的

无要求

用于慈善活动[1]

用于公益事业[2]

捐赠标的

主要指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利、服务等,其中,服务体现为赠与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的作为(比如赠与人对满足特定条件下的受助者给付救助金),其捐赠标的的内涵与外延大于慈善捐赠与公益事业捐赠。

主要指捐赠人有权处分的确定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不包含服务。

 法律

 关系

均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法律

 主体

l  赠与、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中赠与人均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l  赠与、慈善捐赠对受赠人无要求,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益事业捐赠的受赠人需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3]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4]

  适用

  规定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

优先适用《慈善法》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等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

优先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等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

 法律

 要求

l  经前述比较,赠与、慈善捐赠与公益事业捐赠除了在捐赠目的、捐赠标的、受赠人及适用规定方面外,并无明显区别,具有一定共性。故在捐赠目的、捐赠标的及受赠人符合《慈善法》或《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要求时,则优先构成慈善捐赠或公益事业捐赠。

l  疫情下上述直接捐赠的方式均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否则应当依法履行捐赠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慈善捐赠的情况下,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方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l  因捐赠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捐赠财产毁损、灭失的,捐赠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l  因捐赠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其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捐赠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捐赠人负担。

l  在捐赠享受的税收优惠方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需缴纳增值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针对此次疫情,捐赠人向医院直接捐赠物资亦将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势

l  直接捐赠是捐赠人参与度最大的一种捐赠方式,精准体现了捐赠人的救助意愿。例如海外捐赠人按照救治医院的具体需求,在境外采购相应物资并安排物资进口通关,运输到救治医院,整个流程虽复杂但符合捐赠人的捐赠目的,也便于捐赠人掌握捐赠款项、物资的流向与用途。

l  直接捐赠相较间接捐赠,不涉及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等第三方及相关法律关系,捐赠法律流程相对单一、高效,执行层面更具针对性。

  劣势

l  由于捐赠人的个体能力、精力有限,捐赠对象覆盖范围有局限性,难以发挥更大范围的救助作用,难以形成规模优势。

l  捐赠人往往缺少从事慈善及公益事业的社会经验及专业能力,基本未形成长期对捐赠事宜进行跟踪、管理、统筹和执行的团队,难以形成系统、全面、持续的捐赠计划或制度,故可持续性不强。

 

间接捐赠

间接捐赠是指捐赠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款项、物资捐赠给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委托给慈善组织、信托公司进行归集、管理、统筹、处分,再由慈善组织、信托公司等依其法定或约定义务捐赠给受益人或用于特定用途。实践中,间接捐赠方式又可细分为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慈善专项基金、慈善信托等不同方式,具体比较如下:

类型

慈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

慈善专项基金

慈善信托

定义

根据《慈善法》,间接意义上的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通过慈善组织向受益人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慈善活动。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间接意义上的公益事业捐赠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财产,以用于公益事业。

《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规范中未明确慈善专项基金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其界定为“在符合慈善组织宗旨的前提下,在慈善组织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的资金”。

例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专项基金是指本基金会利用国内外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政府部门资助、本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事项的资金。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慈善组织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慈善组织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根据《信托法》,慈善信托指委托人(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

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


适用规定

优先适用《慈善法》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等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

优先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等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

适用《慈善法》《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适用《信托法》《慈善法》《合同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

法律要求

l  捐赠人采用慈善捐赠或公益事业捐赠的方式,应当与有关慈善组织或公益性团体进行协商,并有权要求与其签署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受益人、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慈善组织或公益性团收到捐赠财产后,依照双方约定和本组织的宗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财产用于慈善目的,赠与给需要的受益人。

l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符合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根据前述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而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多种组织形式,故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外延大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此外,慈善组织需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l  捐赠标的应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确定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l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l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l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针对此次疫情,捐赠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医院直接捐款捐物亦将获得税收优惠。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l  捐赠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以签订捐赠协议的方式明确慈善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慈善组织根据捐赠协议及该组织的宗旨、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项基金进行项目管理和执行,将资金赠与给需要的受益人。此外,专项基金可以将捐赠人引入作为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资金的使用,参与捐赠项目的选定和其他重大决策。捐赠人可以通过签署捐赠协议要求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相关项目知晓、监督、跟踪和评估、审计,并要求慈善组织提供书面报告。

l  各慈善组织对专项基金的设立标准有所不同,以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为例,要求基金发起方可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同时起设捐赠资金需达到50万元以上等。

l  慈善专项基金应接受慈善组织统一管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慈善组织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等制度的规定。

l  慈善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l  此方式本质上属于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可以享受前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l  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委托人的捐赠人应与作为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订立书面信托文件,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等,信托文件应包含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益人、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等内容。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由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受益权。

l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l  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单独受托人,亦可以作为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l  设立慈善信托,应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该信托财产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l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l  在慈善信托方式下,若由慈善组织作为单独或共同受托人,可以按照前述《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仅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则不能适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中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的相关政策。

优势

l  可以利用慈善组织等第三方的统筹调配能力、专业技能和团队优势,更好地发挥捐赠款项和物资的使用效用。

l  相较于采取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慈善信托方式,慈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方式较为简单,首先是选择适当的捐赠对象,例如,可重点关注慈善组织等的既往记录、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能否覆盖拟捐赠的项目目的、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等。其次对于捐赠内容进行设计和磋商,主要包括捐赠用途、受益人、信息披露等核心内容。 

l  捐赠人可围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定问题,研究并设计短期、中期、长期项目解决方案,通过设立慈善专项基金支持具体项目执行费用。

l    捐赠人可以对慈善专项基金进行冠名,宣传自身对于慈善事业的参与,同时,通过对专项基金的设计将捐赠人引入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捐赠项目的选定和其他重大决策,增强捐赠人的参与感。

l  此捐赠方式可共享慈善组织的公募资格,联动更多资源参与专项基金发展,为解决特定疫情防控问题整合更多社会力量。

l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设立以疫情防控为公益目的的慈善信托,由受托人负责慈善信托备案、资产管理、公益项目执行及支出、信息公示等。同时,可以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时,变更受托人。

l  慈善信托的信托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与收益权分离,独立性和安全性高。慈善信托一经设立,以信托文件为依据进行日常管理运作,可以集中资源持续投入到疫情防控中,更灵活、高效。

l  鉴于信托公司金融机构的属性,管理好慈善信托财产是其职责所在,但在执行慈善财产的分配方面,并非专业机构,因此慈善信托可以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合作管理,作为共同受托人,各展其长。

劣 势

l  捐赠人参与度较弱,捐赠人善意的抵达依赖于慈善组织等第三方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虽然捐赠人可以通过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用途或受益人等事项进行约束,但实践中约束有限。同时,鉴于实践中慈善组织本身素质参差不齐,从媒体报道来看,外界质疑个别慈善组织未能有效、及时和公允地分配和交付捐赠款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挫伤捐赠人的积极性。

l  相较于直接捐赠方式,慈善捐赠和公益事业捐赠可能产生慈善组织等第三方管理费用。根据《慈善法》等规定,收取管理费为慈善组织的法定权利。管理费用由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协商确定,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5]

但我们也注意到,针对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款物,部分慈善组织将不予收取管理费用,例如,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各省级红十字会一律不得提取管理费,山东省民政厅也明确要求慈善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管理费。

l  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准入门槛高,参与主体有限。例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一般为200万元,故可能对资金实力有限的组织和个人形成障碍,实践中,此种捐赠方式一般是企业大额捐赠的首选。

l    相较于直接捐赠方式,设立专项基金可能发生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协商确定。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l  通过慈善信托方式捐赠主要产生的费用为受托人的报酬费用,《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费率没有明确规定,主要由各方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例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受托人不收取信托报酬;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此外,我们注意到,针对本次疫情,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慈善信托”未收取信托报酬。

l  相较于其他捐赠方式,慈善信托涉及的法律关系、程序最为复杂,捐赠人除需考虑受托人的人选、各方需就慈善信托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外,慈善信托还需进行备案。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民政部门备案。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总结

l  民间捐赠道路若干条,没有“最佳”路径,只有最合适的路径!

l  文中所述每种捐赠方式各有千秋,选择合适的捐赠方式是及时、有效、全面传递爱心的应有之义。

l  捐赠人在奉献爱心之前,应根据自身实力和承受能力,审时度势、量力而为,合理确定捐赠方式及额度,审慎做出捐赠承诺;而作为爱心传递之桥梁的慈善公益组织亦应践履宗旨、忠实履职,及时、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只有让善意与爱心充分注入到抗疫一线,才能不负人民、不辱使命。

l  殊途虽然同归,但不同的个人及组织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最合适的捐赠方式,才能在与病毒争分夺秒的对抗中找到先发优势,让爱心传递的正能量满满释放。



[1] 根据《慈善法》,慈善活动是指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2]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4]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5](1)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2)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3)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4)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5)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前述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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