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金融监管动态回顾(上)

作者:张璇 缑玉龙

观点

2019年,金融业的主题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市场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持续加强金融服务”······。“科创板”、“注册制”、“《外商投资法》”等字眼早已不再陌生。庚子鼠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给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回首过往,用《双城记》开篇那句“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来形容,再恰当不过。观往以知来,本文将从不同的监管角度逐一回顾2019年以及截至目前的监管动态。

一、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

2019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切实做好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

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合而为一,在废止“外资三法”的同时也为企业预留了5年的过渡期。

4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针对性更强、更实、更管用的新措施。

9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为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1)将更多行政资源从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2)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3)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4)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5)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6)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7)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等。

9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令第720号),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进行了相应修改。

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首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范围、原则进行了明确界定,聚焦企业反映集中的“准入不准营”、市场退出障碍、“融资难、融资贵”、审批手续多时间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等痛点难点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弥补了法规方面的空白。

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简称“2019年《证券法》”),本次修订从2015年4月初次审议至今,共经四轮审议,历时四年,终获通过。2019年《证券法》从适用范围、发行注册制改革、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证券衍生品种”的概念调整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将第九条“核准制”改为“注册制”;(3)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将锁定期的衔接与减持规则、短线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并删除“暂停上市”环节并调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4)修改上市公司的收购,对权益变动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新增变更要约收购的禁止情形,延长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后的锁定期;(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6)增设“投资者保护”机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及投资者保护机构调解制度,并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7)大幅提高证券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2019《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财政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明确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即CDR)试点阶段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事项的政策。

5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8号),从存托凭证发行资金管理、存托凭证跨境转换资金管理、存托凭证存托资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

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5号)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6号),从正反两方面详细列式外商可以和禁止投资的业务领域。

9月20日,财政部发布《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了分类,并从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监督和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国有产权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发改财金规〔2019〕1547号),规定企业债券发行参与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要求发行参与人应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9月28日,财政部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财金〔2019〕96号),根据专项资金的外延,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240号),允许同一境外主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

10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并重点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11月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号),紧紧围绕“管资本”这条主线,从总体要求、重点措施、主要路径、支撑保障四个维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

11月8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号),要求各级国资委要立足全面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健全国资监管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力争用2-3年时间推动实现机构职能上下贯通、法规制度协同一致、行权履职规范统一、改革发展统筹有序、党的领导坚强有力、系统合力明显增强,加快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

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在应收账款质押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调整为“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增加各方法律责任条款,明确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在附则中增加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自发开展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

11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对国有金融企业的增资扩股涉及的资格审查、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增资方式、报送材料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主要涵盖四个方面:(1)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2)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场各方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评级技术、人员配备、从业经验等做出比较和判断;(3)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4)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2020年1月3日,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

2020年2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要求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报告制度。

三、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4月28日,最高人民法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19〕7号),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明确规定了操作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六种新的犯罪模式。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大部分领域,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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