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征信业务的构成要件及疫情期间个人征信的特殊安排

作者:孙云柱 赵明清

观点

2020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启动二代征信系统切换上线工作,并自2020年1月19日起,人行征信中心面向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服务。据人行征信中心官网的披露,二代格式的信用报告丰富了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内容,提升了信息更新效率,将更为全面、及时地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在提倡诚实信用、主导构建信用社会的今天,个人征信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并影响个人的消费、就业、经商等方方面面。近些年来我国明显加大了对失信人的惩治力度,建立了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从而使对失信人的约束有规可依。既然个人征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正处疫情期间,不少人对因疫情导致逾期还款是否影响个人征信也产生疑问。故借此背景,本文围绕个人征信活动中的客体信息、主体机构及采集行为等事项展开介绍与讨论。

一、纳入征信的个人信息

征信信息,一般也称信用信息,那么哪些个人信息会被界定为征信信息从而达到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目的。规范我国征信业的重要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征信条例》”)中未对个人征信信息概念进行相关释义,被引用最多的是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列举解释,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严格来说这些并不能算是征信信息,但需要结合这些基本情况信息来识别对应到每个特定信息主体。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可以理解为狭义的征信信息,如个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情况等在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这类信息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征信信息,例如个人的社保、公积金缴纳信息,公共事业领域的水费、电费等缴费信息,人民法院所披露的失信被执行信息,行政机关的处罚信息等等。

上述所提到征信信息既有正面的也负面的。负面的征信信息即不良信息,如个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等。不良信息被记录将给个人信用带来负面评价,影响个人对相关业务的办理,甚至会因此受到惩戒。例如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天津、杭州、上海等多地出台的疫情防控意见中就个人隐瞒疫情问题均规定类似措施:如疫情防控期间个人隐瞒病史等行为纳入失信监管,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专业机构

我国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核准制,准入门槛较高,业务资质审批严格,因此现阶段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正规机构非常之少。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仍体现以政府主导为主,典型代表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作为我国央行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运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既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也包括企业征信信息。人行征信中心对接较多是像银行这类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根据人行征信中心官网的公开介绍,其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非金融负债信息、法院信息和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等。

2015年人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1],不过人行并未向这几家机构下发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经过几年的等待,最终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联合这八家机构于2018年在深圳正式设立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成为我国首家也是唯一一家获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的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人行征信中心就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征信数据采集的空白。

除上述几个机构外,我国还有一些虽然没有持有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但也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方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类征信机构。典型代表就是阿里、腾讯这样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产品如支付宝的芝麻信用以及微信支付分。

三、个人征信信息如何采集及使用

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实质上体现为征信信息共享的过程,在这个信息共享过程中会牵涉到四方主体,包括信息主体、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以及信息使用者。举例来说,甲(信息主体)从中国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中国银行(信息使用者)在审批该笔购房贷款时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征信机构)查询甲的个人征信信息,甲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已上报征信系统的甲在建设银行(信息提供者)的贷款记录,中国银行(信息使用者)将参考此记录作为其审批甲的购房贷款的依据。

在整个征信业务链条中,对被征信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或是在信贷业务中需要使用信息主体的征信信息,核心依据就是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征信条例》的征信业务规则中明确规定,采集个人信息以及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均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进行事先告知。但是,像某些不良信息的采集是不需要经得信息主体的本人授权,例如法院判决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等公开信息。

四、个人征信的维权及救济

《征信条例》为个人就征信信息的异议和投诉作出了明确的指引,若个人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采取维权及救济措施有以下几种:

第一,个人可找到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如曾经发生业务的银行或网贷机构,要求他们进行更正,并且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需要在20天内进行答复。

第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最后,个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检索相关司法案例,信息主体基本会将信息提供者即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征信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由于我国市场化征信机构刚刚起步,在个人征信业务纠纷中以征信机构作为被告的通常即人行征信中心。涉诉案件的案由多为人格权纠纷下的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如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或因不良信用记录给信息主体名誉权造成损害而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从法院审判判决来看,鉴于人行征信中心是依法被动、客观采集征信信息,被认定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为发生实际业务的相关金融机构。

五、个人征信在疫情期间的特殊安排

此次疫情的突发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出台支持措施,配合疫情期间的一些特殊安排。涉及个人征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四条中规定:“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对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还款出台延期政策。百行征信近日也在其官网中发出公告,为响应相关指示和要求,针对疫情防控带来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等问题,拟定合作机构告知书,通过线上渠道,发送给公司合作机构,对四类人群合理延后还款的征信要求进行提示,并积极协助合作机构对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调整,对不良记录进行修正。阿里的芝麻信用公告显示自2月5日起暂停芝麻分的评估,并表示疫情期间如有违约行为,仍会被记录,在疫情结束后将视用户的后续履约情况再决定是否下调。

目前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是《通知》中所提到的四类人群不同的金融机构均有各自有相应的政策应对。当然,疫情情况下的特别措施并不代表债务的免除。如个人确实因本次疫情出现特殊困难的应当及时与发生业务的金融机构联系,了解相关政策的适用情况,而不能一概认为可以疫情为理由延期或免除还款,避免导致对个人的征信记录带来负面影响。

 

注释:


[1]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http://www.gov.cn/xinwen/2015-01/05/content_28003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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