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用工等与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汇总

作者:叶文 纪超一 卢茜 徐瑞之 陈昀

观点

2020年春节,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蔓延,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随后,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多地在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延迟企业复工、灵活安排工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延后各企业复工时间。现距春节假期延长后正常上班日接近两个星期,笔者认为为抗击疫情、共克时艰,大量企业将会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陆续实现有序的复工复产,届时,将面临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资待遇、劳动关系处理及用工等诸多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故,笔者结合国家最新的相关规定及政策,就上述劳动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一、  复工复产相关问题

1、  企业推迟复工复产或员工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工,应如何处理?

答: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2、  员工因自行隔离、封路等原因,已经用完了2020年的年休假,是否可以继续休2021年的带薪年假?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企业不能单方面决定安排员工继续休2021年的带薪年假,即使员工同意该等安排,但考虑到存在员工在2020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预休2021年的带薪年假在现实操作中具有较大的困难,故我们不建议企业安排员工继续休2021年的带薪年假,而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以灵活办公的方式参与工作。

3、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员工加班?

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因《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与员工明确加班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此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并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4、  企业安排复工后,员工因担心疫情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如若企业依法复工后,员工因担心疫情影响而拒绝上班,我们建议企业在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复工重要性的基础上与员工协商返岗或以其他方式复岗;如若员工确因客观条件而无法到岗上班的,可以考虑通过远程办公方式在家工作。如若员工既拒绝返岗办公也无法远程工作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休年假、事假,企业可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支付相应工资。若员工拟休假时间过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拒绝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员工沟通,由员工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若无法达成一致,企业可在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书面通知员工返岗复工被拒后,依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5、  复工后,若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否缩短工作时间,少发工资?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若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复工复产后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一致缩短工作时间,并可相应减少劳动报酬。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减少报酬亦不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  复工后,若企业安排部分员工弹性工作,部分员工现场上班,对在家办公的和现场办公的员工待遇是否有区别?是否可以给现场办公的员工发放额外津贴?

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工资等待遇应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时鼓励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有条件的复工企业,要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并努力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远程在家上班的员工 ,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于现场办公的员工,基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企业可以通过符合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方式,商定工会,向现场办公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福利或申请稳定岗位补贴。但是,为遵循劳动法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应当通过事前统一通知等适当方式告知全体员工,且除该等福利、补贴之外的其他工资待遇不应有所区别。

7、  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以及复工复产后若企业受疫情影响有意再行推迟返岗上班时间的,相关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另,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自2月3日起已属于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但基于新冠疫情的防控措施,企业在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应当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办公的方式或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完成工作以避免人员聚集,此期间员工工资应正常支付。

但是笔者亦注意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网络地址: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中释明: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9日)均为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关于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低于工资的200%。

综上,笔者认为,由于各地政府对2月3日至9日迟延复工期间的定性不一致,有待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标准,以避免各地企业在理解和适用上出现矛盾。如上级有关部门未作统一解释且当地政府已确定的迟延复工期间的定性没有变更,则建议企业暂时参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企业若拟在2月9日之后继续延迟返岗上班的,对于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对于不能提供劳动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年假,如企业有福利年假,可在年休假之后可以继续休福利年假,休年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若无年假可休,则可以引导员工短期请事假,或者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待岗。员工待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起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北京市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二、  员工工资待遇问题

1、  员工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或员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或员工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治疗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1)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待遇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2)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若系医护人员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则应按工伤处理;3)对于因疫情的客观原因未及时返工的员工,企业可以先考虑安排年休假,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并支付基本生活费(北京地区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4)出差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返工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2、  对于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企业安排员工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的春节假期性质应为休息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六)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当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3、  复工复产后,员工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自行隔离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复工复产后,企业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关于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同时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4、  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有关于停工待岗的规定。

因此,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亦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5、  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该怎么办?

答: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以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以上情形均不属于“无故拖欠”。

故,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客观原因所致,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后及时予以支付。若复工复产后因疫情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期发放工资,企业应及时向工会、员工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北京市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

1、  疫情期间,企业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到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与员工确认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若续签,双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可以保存的方式先行确认续签事项,待复工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如若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  企业能否与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与患有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如被派遣劳动者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退回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

3、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的员工或派遣劳动者,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第三条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因此,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4、  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以抗击新冠疫情为重的情形下,企业因新冠疫情所遭遇的经营困难并非属于经济性原因,而且企业即使提出经济性裁员亦难以完成法定程序,故不建议企业在此期间进行经济性裁员。

5、  因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受疫情影响推迟开学,员工需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若不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其他地区建议参照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  疫情期间关于用工就业的优惠支持政策

受疫情期间隔离措施的影响,许多企业一度出现用工荒,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相继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等政策,提供复工复产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扶持和公共服务支持,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实现有序复工复产。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北京力保重点企业用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人对辖区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用工需求摸查,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归集到“就业超市的急聘模块”。多渠道发布重点企业的招聘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供需匹配、组织跨区域招聘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主要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补贴金额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1000元/人标准予以确定。经各区认定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各区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同时,北京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以安徽省为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安徽省财政厅配合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同时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笔者认为,各企业复工后存在用人和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密切关注各地政府的优惠和支持规定,积极争取缓缴社保,失业保险返还和相应补贴政策,度过难关顺利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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