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合理费用范围及承担问题研究

作者:栗健 张驰

观点

导读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 action),发源于英国Foss v. Harbottle案,现通常指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侵害公司的正当权益,公司怠于行使或不能行使诉讼权利时,具备特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我国《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引入了这一诉讼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应承担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而何为合理费用,我国法律并无明文列举,除了案件受理费,公司股东更关注的是其他诉讼费用如律师费是否在其范畴,是应在诉讼中一并主张还是应另案主张。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状来简要探究上述问题。

一、不同国家、地区对于派生诉讼合理费用的规定

(一)大陆法律规定

序号

相关法规

法律条文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规定

国别

相关法规

法律条文

美国

《示范公司法》

(The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7.46(1)关于开销费用的条款规定,派生诉讼程序结束时,如果法院认为派生诉讼程序给公司带来实质利益,法院可命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诉讼过程中原告所承担的合理的开销费用(包括律师费)【注:§7.46(2)规定若派生诉讼程序缺乏合理理由或者目的不当,原告败诉时,应当向被告承担一定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韩国

《韩国商法》

第405条第1款规定, 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胜诉时,   胜诉原告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支付除了诉讼费用之外的在因诉讼而产生的实际费用范围内的费用。

日本

《日本商法典》

第268条第2款规定,股东胜诉时, 在诉讼过程中除了诉讼费用以外所支出之必要费用以及所支付之律师报酬, 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其支出之费用范围内以及报酬额范围内支付相当之数额。

中国台湾

《公司法》

第215条规定,当代表诉讼所依据之事实显属实在, 经终局判决确定时,被诉董事对于起诉股东因此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214条第2项规定,如因败诉,致公司受有损害,起诉之股东,对于公司负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一方面不但吓阻恶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而且还可以保证被告在原告股东败诉时能从原告所提供的担保费用中获得充足的补偿;另一方面, 原告股东的诉讼费用担保义务又不是绝对的,它必须以被告充分证明原告存在恶意为前提,因而很好地平衡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

从上述国别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对比可知,我国仅在法律形式上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但规定较为简要和原则。一来没有明确列举合理费用范畴,尤其没有明确律师费用是否属于合理费用;二来没有规定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也没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等。这就决定了司法实践中裁判者拥有较多自由裁量权。因此,若要了解我国股东代表诉讼有关合理费用的裁判取向,需要从立法沿袭和司法实践中寻找规律,寻得答案。

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合理费用的范围及承担

(一)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合理费用范围及是否包括律师费

按照上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合理费用一般来说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但律师费是否属于合理费用,我国立法规定尚不明确、司法实践态度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在有关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表示,“原告股东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调查、评估费、公证费等于诉讼请求相关的支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合理性。”此外,“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对原告主张的支出是否合理进行实质审查:第一,诉讼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至少包括:案件受理费、证人费用、翻译费用。更为细致的列举和计算方法,更多见于地方性司法文件。诉讼费用还可能包括因鉴定、审计等审判辅助活动发生的费用等……第二,律师费用。对律师费用是否合理的考量,主要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根据该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根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对于风险代理费用,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也应当视为合理。”

据此似乎可以得出结论,即合理费用除诉讼费外,还包括律师费、调查、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35条第3款曾规定,股东胜诉后,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而最终出台的正式稿中,则删除了前述项目,从历史解释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是持否定意见的。

而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对此态度不一,但总体遵循一定的规律,即原告股东胜诉的可部分或全部予支持,败诉的则一律不予支持:

序号

司法案例

裁判观点

部分支持/全部支持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珉与孟建生、储赟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03号

股东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与诉讼相关费用应由公司负担,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代表诉讼请求的,与诉讼相关费用由提起诉讼的股东负担,部分支持的,按比例确定上述费用的负担。蔡珉与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协商确定律师费,蔡珉已为本案实际支付了律师费762000元,并未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审判决依照部分支持的比例,确定由申科公司支付蔡珉律师费358588元并无不当。孟建生、储赟关于蔡珉提供的762000元律师费是有关蔡珉与孟建生之间所有案件的总收费额的上诉理由,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明鹏实业有限公司等诉林振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黑民终509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第二十六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本案林振瑞诉请天威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属于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原告败诉,不予支持

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XX文、陆松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终1014号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陆松盛是否损害了汇永群公司的利益?XX文诉请求的损失和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因XX文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其要求汇永群公司向其补偿律师费于法无据。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宏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1559号

关于争议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因宏地公司提出的第1、2项诉讼请求均无法支持,依照前述规定,其要求瑞安德信公司承担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请亦无法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律师费是否应纳入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支出的合理费用,本质需要考量如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和防止滥诉之间寻求价值平衡。除了在该制度中设置持股比例要求及特定前置程序外,律师费用也可以作为调节二者平衡的工具,若支持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股东将拥有足够的底气去追究违反忠实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而防止滥权行为损害公司权益,但股东及股东背后的律师或许滥用派生诉讼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经营。而这一价值矛盾或许就是我国没有明确“律师费是否属于合理费用”的原因之一,通过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形式,保证个案审理结果的公平合理。

(二)合理费用是由原告在本诉中主张,还是需要另行主张

是否合并审理应结合实际案情由法院决定。

关于合理费用如何主张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在有关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表示,“原告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同时,请求由公司承担合理诉讼支出的,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责任和请求公司补偿原告的费用,属于不同主体间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且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为第三人,在诉讼费用的诉讼中则是被告地位,合并审理时将不便于安排诉讼地位,故一般应分别审理,但出于便利和效率审理的需要,也可以进行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合理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公司按比例承担?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在有关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表示,“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上述费用大部分应当由被告承担,因而不在公司应当承担的合理支出范围之内;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依法认定由原告股东负担的诉讼费,属于原告股东提出过高诉讼请求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公司应当承担的合理费用。对于原告股东承担其他费用,如保全担保费用等,人民法院还应当考虑原告股东的胜诉比例,亦即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股东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的赔偿金额与原告股东请求的赔偿金额之比,以及是否确为诉讼所必须支出,如诉讼保全数额是否超出诉讼标的等因素,以确定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简要结论

综上,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中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指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合理费用则态度不一,但仍有规律可循,如只要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法院就有可能同时支持股东要求公司(按比例)支付合理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相反,若股东主要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股东主张律师费为合理费用的请求则没有依据。

笔者认为,我国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可进一步完善,比如借鉴美国、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细化规定合理费用范围、引入诉讼费用担保或第三方资助制度,以及明确股东代表诉讼胜诉、败诉、和解案件中的费用承担问题,以进一步发挥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价值,促进公司代理人的合理合规经营并提升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与监督中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参考资料]

①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② [美]Albert H. Choi: FEE-SHIFTING AND SHAREHOLDER LITIGATION, Virginia Law Review, March 2018, Vol. 104.

③ [美]Jonathan R. Macey and Geoffrey P. Miller: The Plaintiffs' Attorney's Role in Class Action and Derivative Litigation: Economic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Refor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58, No.1.

④ 陈玉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载《贵阳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⑤ 董娇娇:《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载《司法改革评论》第九辑。

 



注释:

[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陈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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