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解读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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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现行《实施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6月发布,对规范信托业市场准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结合前期市场准入工作实践,对现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实施办法》,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

经对比新《实施办法》和现行《实施办法》,本所律师认为,总体而言本次修改或新增的部分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内容:

一、强化股东监管

1.    新《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新《实施办法》第七条强化了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的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该等规范我们理解是在部门法层面对2018年一行两会颁布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进一步落实。

2.    新《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对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行了严格规范,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3.    新《实施办法》第九条强化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入股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入股资金应为自有资金。

二、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

1.    新《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信托公司根据新《实施办法》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

2.    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调整了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了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3.    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补充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相关的关联交易、投资比例等内容,并调整了相关业务资格的准入条件。

三、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

1.    新《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六十一条新增了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的内容。

2.    新《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强化了独立董事监管,提高了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总体而言,新《实施办法》强化了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强化监管导向,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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