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抵制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以肖战事件为例

作者:陈颖

观点

互联网抵制行为有哪些

当今人们的娱乐生活离不开互联网,人们通过互联网购物平台购物,也通过互联网上各种社交平台分享生活、分享产品。随着社交平台的不断发展壮大,在社交平台上活跃的用户中的一部分人随着粉丝数增长、关注度增高,开始衍生出一些以此为业的营销号。因这些账号具有很高的关注度,其发表的言论很容易引导不明真相的网民。若这些营销号断章取义地发布一些不利信息,煽动网民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势必会造成严重影响。

在本次肖战事件中,227的抵制行为有带抵制的词条发帖,使用户搜索肖战时关联词条都是负面词条,给其他用户留下明星不好的印象。到品牌官方微博下留言并带话题。例如在Olay3月1日的产品推广微博下就有热评带话题#抵制肖战#,留言只要是肖战代言就拒绝购买,并会发动身边亲戚朋友拒绝购买;拒绝低素质代言人,影响力极大。

本次抵制行为中还有一著名事件为开发票,电子发票不行,必须为纸质发票。以及在之后但凡传闻肖战参与的活动或影视节目中,抵制方就会打电话给活动主办方要求删除肖战镜头或者替换掉肖战。

另外还有给肖战参演的电视剧打一星评分,连参演戏份极少的《庆余年》也不能幸免。

互联网抵制行为是否合法

随着社交软件的不断发展,微信、微博、贴吧、豆瓣等社交媒体被无数人所使用。一旦有消息发布,变会迅速散布到世界各地。现如今,也有越来越多拥有共同爱好的人会建立一个共同交流的空间。例如微博的超话社区。如话题被推送到热搜榜上,那么其传播速度之快之广更令人震惊。在这种网络环境下发起抵制,影响面极广。那么这种抵制行为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也就是说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均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件。而本次抵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抵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看,其希望通过抵制,来达到商家与抵制对象解约,通过抵制,给其他人造成该明星形象不佳的印象,从此后在代言市场上丧失竞争力的目的。抵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仍实施抵制行为,并希望能造成损害后果,具有主观故意性。

抵制方的行为主要有到合作品牌官方宣传口留言评论表示抵制;

到互联网购物平台联系品牌客服抵制,要求开发票等;发表带抵制内容的微博、词条;发表对抵制对象不利的言论;给肖战参演的节目主办方打电话等等。那这些抵制行为有效吗?参加抵制的人也曾这么问。大规模的进行抵制扰乱品牌的正常宣传及经营,目的就是为了品牌方与抵制对象解约,并且今后也无品牌敢与其合作。那么真的能实现吗?

以肖战事件为例,抵制行为人通过联系品牌客服抵制、开发票的行为给品牌方制造麻烦,试图推动品牌解约,同时警示品牌方,相比其他明星,用肖战代言将会带来极大的风险,惹来无穷无尽的麻烦。从目前外界披露的信息来看,事发后确实对肖战的商务活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且这些有形损失可以看到并计算,事实上还有更多的无形损失无法计算。

在本次事件中,由于抵制人员众多,并且集中力量进行攻击,不断联系合作品牌,品牌客服也疲于应付。为避免被肖战拖累,品牌方选择撤下肖战广告宣传及节目主办方,这其中的因果关系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抵制行为人已构成侵权。但是行为人侵犯的是何种权益?是侵犯人身权益还是财产权益?

演艺明星由于其作品被公众所熟知,受到一些公众的追捧。各个商家可以从明星的号召力中看到商机。通过明星的宣传,商家的产品能更广为人知,从而带来收益。因而明星的名气、流量是可以为商家所用,产生商业价值的。对明星而言,其个人本身就像品牌一样,具有相应的价值。影响演艺明星个人品牌的因素:知名度、美誉度、形象健康指数、个人综合潜力等。而较好的个人品牌能吸引品牌与其合作,我们可以从市面上看到,越是知名度高,形象佳的明星越能获得更多更优质的品牌代言。品牌通过明星代言获得更高的品牌知名度和销量,明星通过代言获取报酬。所以说商业价值可以产生财产权益。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抵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抵制行为的深度影响,导致未来潜在的合作对象望而却步,也间接损害了将来可获得的财产权益。

此外,若有组织有预谋的发起抵制,引导他人攻击、骚扰品牌方,扰乱品牌方的经营秩序,或可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互联网抵制行为被认定违法的难点

1、隐蔽性

目前互联网注重用户隐私的保护,我们无法识别该互联网用户背后的身份、年龄。并且随着互联网用户人数的增加,也衍生出一些网络服务商、网络水军等。例如“蒙牛伊利商业诋毁案”中商家就雇佣了大批网络水军,网络水军带动信息传播,不明真相的网民也跟随传播,作为普通用户很难鉴别这其中的身份区别,更别说互联网账号背后真实的人。

2、人数众多

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人们变得敢说话,若是人数众多,这份勇敢将进一步放大。尤其是像肖战事件中的抵制方经过组织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人数非常庞大。实践中,人们普遍有一种法不责众的观念。人数多,处罚难度大、处罚成本高,这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难题。在抵制行为中,一个人的抵制可能无法造成损害后果,但是当成千上万的人联合起来抵制的时候,就会造成损害。但追究成千上万的人的责任,难度极大,也并不现实。

没有正当理由的抵制行为若放任发散,不仅侵犯抵制对象的权益,也破坏网络环境的和谐,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应引起各部门的重视,对网络上的行为应有一个正确的引导。

法律机制的完善

当前互联网抵制行为的影响程度这么大,侵权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一方面是互联网的行为难以查找侵权人,另一方面跟监管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律不完善有关。

1、实名制

除个别网上要求实名制以外,大多数网站都是匿名的,匿名使得

追责变得十分困难。在没有责任压力的情况下,网民的言论不受约束,给抵制、诋毁、造谣创造了便利。不理智的网民容易盲目跟风,借机肆意发泄自己的情绪,总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不必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实现网络平台的实名制,不是剥夺了网民的言论自由,而是给网民一个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

2、 明确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不光是人身权益,还有财产权益。但是往往财产权益被理解为物权的权益,债权保护并不明确。但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而民事权利中包括了债权,也就是明确了债权也在民法典保护范围。对网络黑公关和网络水军的行为进行定性,对于发起侵权行为的幕后黑手,组织筹划的网络黑公关和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水军,若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应明确入刑。

3、加强监管,整治营销号、网络水军

营销号长期发布一些未经核实的消息或者极易引导网民争吵的消息来吸引眼球,制造网络热度,博取关注。营销号在互联网上有一定的影响力,会引导舆论走向,其发布的引战信息,使得网络上充斥着争吵、谩骂,不利于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网络水军受雇于侵权人,与侵权人有合作关系,具有主观故意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特征,同样构成侵权。且网络水军人数众多,有组织有策划,更容易造成损害后果。

网络平台应加强整治营销号及网络水军,在治理时对此类破坏网络环境的行为应有相应的惩治措施。例如根据其发表的言论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不同期限的“封杀”;对发布不实信息的营销号,散布范围较广构成刑事责任的,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结语: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活跃在网络上,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法律不鼓励也不允许私自打击报复,希望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约束网民的言行,保持理性,还网络一片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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