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付费平台的著作权问题(下篇)

作者:谢平 王坤

观点

知识付费平台分为:发行性平台、生产性平台、中介性平台,本文将承接上期《知识付费平台的著作权问题(上篇)》关于知识付费平台概括以及发行性平台的著作权问题的论述。继续推出生产性平台、中介性平台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及总体对策。

二、生产性平台的著作权问题

生产性平台作为知识内容的生产者,直接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知识分享。最为常见的是目前兴起的线上教学平台,例如,哒哒英语,51talk等儿童线上英语教学平台。生产性平台的著作权问题既涉及到权属问题,也涉及到是否侵犯他人权利问题。

第一,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六条针对职务作品给出了定义: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权利归属有两类不同情况:一类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另一类是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约定对职务作品加以明确。生产性平台本身即内容的原创者和制作者。例如,在知识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教学视频内容,将涉及到具体授课教师的职务作品问题,这里平台与教师之间形成劳务或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教师在为平台工作期间形成的知识内容明确职务作品归属,避免以后的纠纷。

第二,权利行使问题。生产性平台在对知识内容行使著作权时,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或精神权利,同时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进行转载或转播。比如,一些教学平台虽然在教学过程中因职务作品而取得著作权归属,但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这里即产生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分离的现象,而依据著作权法,精神权利归作者享有,平台在使用作品过程中,要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第三,平台问答内容的保护问题。问答类型有c2c的知识分享讨论、积分型、招标悬赏类型。比如常见的平台有知乎、分答、微博问答。其内容生产门槛较低,基本上人人可参与,相应的回答知识性参差不齐。常常有一些参与者零散的发言,这些零散发言本身不构成作品,但平台作为组织者,成为知识生产者,对整个回答、对话具有一定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直接转播。但如果参与者发言比较完整,已经形成独立的作品,则发言者具有著作权,平台作为发言的组织者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正常使用,但不得损害发言者的署名权、完整权。

第四,背景音乐、图片侵权问题。生产性平台中如果涉及到直播的,往往也会涉及到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一个类似的案件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8)京0491民初935号】。在该案中,网络主播冯提莫在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中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播放音乐作品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作出的行为,但基于主播与斗鱼公司之间约定了网络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利益均归斗鱼公司所有,斗鱼公司则应当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因此,生产性平台的主播、主持人、讲师或参与者,在互动过程中如果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背景音乐、图片,也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介性平台的著作权问题

中介性平台,是指自身不生产知识产品,只提供平台、技术等。例如基于微信生态的小鹅通,为知识付费从业者提供技术、销售、管理、结算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以技术为主的短书平台通过技术和服务,提供内容变现的一站式服务。它可以为知识供应商打造一个专属于自己的知识付费店铺。有视频、音频、富文本排版、OBS直播和录屏直播等多种形式。中介性平台主要的风险在于:避免在商家侵权过程中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构成帮助侵权。中介性平台主要利用好两个规则,避免出现帮助侵权现象:

1、避风港规则。避风港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的一般适用条款。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才去了必要措施制止侵权的,可以免责。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对于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付费平台来说,其作为服务提供者,若用户上传视频、音频或作品侵犯他人权益的,平台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方能免于承担责任。

例如,个人利用直播平台进行知识分享,从技术而言,平台此时并不介入个人分享或者上传的视频、音频或在线直播,而仅仅是技术服务提供者,这类似于哔哩哔哩弹幕网上网友上传视频供用户观看。此时,平台免责可以援引避风港规则,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及审查义务时可以免责。比如,知乎与淘宝、微信、QQ等平台建立绿色投诉通道,并会定期筛查是否有侵权存在,侵权商品最快实现24小时下架处理。

2、红旗规则。“红旗规则”指的是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显而易见,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那么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视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事实发生为由来推脱责任,且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红旗规则”是对“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制衡,也是法律上认定网络服务商对侵权内容是否“明知”或“应知”的判断标准。

总  结:

综上,知识付费平台的著作权侵权的根源问题在于:著作权自取得自动产生原则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虚拟占有形式,从而决定了著作权的权属以及保护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之著作权登记机关的不统一性,导致重复登记、登记错误等乱象,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公示效力较低。而知识付费平台内容作品数量巨大,且作品类型较多,例如一个课程视频可能涉及到他人的背景音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之间关系复杂。因此,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商业模式,从几方面有效预防侵权发生:一是完善以技术审查为主的著作权审查机制;二是建立平台内权利公示机制;三是完善自有著作权的登记;四是完善著作权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形成从著作权审查、传播、监测以及投诉受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注:原文载于《创意世界》2020年第9期)

作者

作者动态

作者其他文章

相关领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1012394号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