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新规则对当事人仲裁成本和仲裁条款设计的影响

作者:纪超一 迪丽热巴古丽 徐瑞之

观点

2019年9月1日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正式施行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新规则及收费标准”)。相较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以下简称“2015版规则及收费标准”),新规则及收费标准既涉及锐意进取的仲裁费用改革,亦针对仲裁实践中显现的问题作出了调整,其运行效果颇值期待。

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实施后,商事主体的仲裁成本以及仲裁条款设计的考量因素均随之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围绕该等变化特撰本文,以期协助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机构并设计适宜的仲裁条款。

一、        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对当事人仲裁成本的影响

1.     当事人仲裁成本透明化

新规则及收费标准改变了原有“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的仲裁费用计费项目,将仲裁费用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计费方式的变化使当事人清楚了解仲裁费用的用途,仲裁员报酬透明化。在仲裁费用的计收方式上,亦不再对国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区别处理。

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下,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审理服务,其计酬依据清晰、透明,报酬金额直接来自于当事人所缴费用。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管理服务,同样依据清晰、透明的计算方式收取相应费用。该等新计费方式有利于厘清仲裁员、仲裁机构、当事人三者关系,避免将仲裁员误认为隶属仲裁机构或向仲裁机构提供服务。

2.     提高仲裁费用最低收费金额,同时设定封顶金额

2015版规则及收费标准下,仲裁费最低收费金额为5,1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下,争议金额25万元(含)以下案件最低收费金额为仲裁员报酬12,000、机构费用5,000元。与此同时,新规则及收费标准设置了仲裁费用封顶金额,仲裁员报酬最高为1,800万元(三人)(对应争议金额为86.82亿元),机构费用最高为876.1万元(对应争议金额50亿元),相较于2015版规则及收费标准,封顶机制较大幅度减少了该等大标的案件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3.     将仲裁费用的额外变量因素透明化

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下,北仲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多方当事人案件,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仲裁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此外,北仲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例如异地仲裁员差旅费。

4.     允许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

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下,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费率计算。对于适用的费率,首先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但是,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

5.     国际商事案件中紧急仲裁员和临时措施的新计费标准

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下,北仲实施了新的《关于指定紧急仲裁员及申请临时措施的收费标准》。新标准首先区分机构费用和紧急仲裁员费用,机构费用为固定金额10,000元。如涉及紧急仲裁员回避、更换等事宜,每次可加收2000元机构费用。紧急仲裁员的最低报酬为20,000元,在当事人申请多项临时措施、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等情况下,将根据情况适当加收报酬;当事人亦可约定小时费率。

二、        新规则及收费标准对当事人设计仲裁条款的影响

1.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争议金额提升至500万元以上

2015版规则及收费标准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而在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新规则及收费标准提升适用普通程序的争议金额,对当事人预期的争议审理方式产生影响。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条款中对争议审理方式进行约定,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2.     仲裁成本的增减区间有所差异

相较于2015版规则及收费标准,在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下,争议金额500万元至27亿元上下的区间内,当事人的仲裁成本略有提高,但对于争议金额27亿元以上的大标的案件,当事人的仲裁成本显著降低。相较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北仲持续保持着大标的案件在仲裁成本方面的优势。

3.     设计按时计费的仲裁条款时,应注重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事实清楚,但争议金额巨大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考虑预先或事后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从而降低仲裁成本。考虑到计时收费在实践中的复杂性,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设计按时计费仲裁条款时,预先约定默认的仲裁员小时费率金额、费率磋商机制、可计费事项清单,特别是妥善设计多方当事人磋商和确定小时费率的规则,以免缔结的仲裁条款因缺乏可操作性而增加实施难度,甚至无法实施。

若当事人适用按时计费模式,在新规则及收费标准下,北仲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并且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仲裁员由哪方当事人选定。对于该等默认规则,我们认为,当事人可以基于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变更,就预交费用主体以及仲裁费用的承担方式另行作出约定,以免因对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增加本方仲裁成本。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员报酬(人民币) 机构费用(人民币)

25 万元以下 ( 25 万元)

12000 5000  

25万元至50万元 ( 50 万元)

12000 元加争议金额 5000 元加争议金额 25 万元以上部分的 2.00% 25 万元以上部分的 1.2%

50 万元至 100 万元 ( 100 万元)

17000 元加争议金额 8000 元加争议金额 50 万元以上部分的 1.20% 5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75%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 ( 300 万元)

23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0 11750 元加争议金额 元以上部分的 0.41% 1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30%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 ( 500 万元)

31200 元加争议金额 17750 元加争议金额 3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0% 3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28%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 1000 万元)

55000 元加争议金额 23500 元加争议金额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50% 500 万元以上部分的 0.45%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 ( 2000 万元)

80000 元加争议金额 4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0% 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5%

2000 万元至 4000 万元 ( 4000 万元)

120000 元加争议金额 81000 元加争议金额 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5% 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0%

4000 万元至 1 亿元 (1亿元)

190000 元加争议金额 141000 元加争议金额 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1% 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1亿元至2亿元 (2亿元)

376000 元加争议金额 291000 元加争议金额 1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8% 1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0%

2亿元至5亿元 (5亿元)

656000 元加争议金额 491000 元加争议金额 2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6% 2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9%

5亿元至10亿元 ( 10 亿元)

143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61000 元加争议金额 5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4% 5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8%

10 亿元以上

2636000 元加争议金额 1961000 元加争议金额 10 亿元以上部分的 0.20% 10 亿元以上部分的 0.17%

争议金额 50 亿元()以上时,机构费用封顶为 876.1 万元;争议金额 86.82 亿   ()以上时,仲裁员报酬封顶为 1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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