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税问题浅析

作者:郭佳丽、陈伟

观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按照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本文将从所得税和增值税角度,分别介绍三种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税收问题。本文讨论的基金、投资人、被投资企业、基金管理人等主体均限于居民纳税人,且暂未分析资管产品作为基金投资人的情形。

一、公司型基金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公司型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1、基金层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收入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型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差价收入,分别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转让财产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型基金仅需就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属于小微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规定,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并享受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公司型基金属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根据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如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条件的[1],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投资人层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投资人取得的收入包括基金分红以及转让公司型基金股权取得的收入。

(1)自然人投资者应缴纳的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公司型基金分红和转让公司型基金股权所得,分别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投资者应缴纳的所得税

法人投资人从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人转让公司型基金股权取得的收入,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投资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适用20%或15%的优惠税率。

(3)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纳的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8〕第159号文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合伙企业作为基金投资者无需缴纳所得税,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基金管理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所得税与其管理的基金类型无关,主要取决于管理人本身的类型,如其为公司法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其为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型基金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1、基金层面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基金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2、投资人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投资人取得基金分红以及转让公司型基金股权,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3、基金管理人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属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基金管理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进行缴税。

 

基金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
  股息、红利

转让被投资企业

股权所得

对外投资取得

股息红利

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

公司型基金

免税

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不属于应税行为,
  无需缴纳增值

投资人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取得基金分红所得

转让公司型基金股权所得

取得基金分红

转让公司型基金股权

自然人

适用20%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应税行为,
  无需缴纳增值

法人

免税

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

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公司型
  管理人

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小微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于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合伙型
  管理人

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型基金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合伙型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1、基金层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根据前文可知,合伙企业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其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基金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

2、投资人应缴纳的所得税

投资人取得的所得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投资人纳税);第二类是基金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由投资人纳税);第三类是投资人转让合伙份额取得的所得。以下分别介绍不同类型投资主体取得三类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1)自然人投资人应缴纳的所得税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对于第一类所得,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第二类所得,根据关财税〔2000〕91号文附件一第四条,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第三类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合伙型基金为符合财税〔2018〕55号文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且投资目标企业属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型基金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合伙型基金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按照财税〔2019〕8号文的规定,基金如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如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投资人应缴纳的所得税

投资人为法人的,按照财税〔2008〕第15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如合伙制基金属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该合伙制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投资人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用20%或15%的优惠税率。

(3)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纳的所得税

合伙企业作为基金投资者无需缴纳所得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基金管理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基金管理人如为公司法人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为合伙企业,则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型基金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1、基金层面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公司和合伙企业同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单位”,二者在适用增值税相关政策时并无区别。因此,从基金层面看,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完全一致。根据前文分析,基金运营过程中,基金层面无需缴纳增值税。

2、投资人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投资人取得基金分红、转让合伙份额,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3、基金管理人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合伙型基本的基金管理人应缴纳增值税情况与公司型基金相同,应就起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收取的相应费用,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基金管理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进行缴税。

 

基金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
  股息、红利所得

转让被投资企业

股权所得

对外投资取得

股息红利

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

合伙型基金

无需缴纳所得税

无需缴纳所得税

不属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投资人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
  股息、红利所得

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

转让合伙份额
  所得

对外投资取得
  股息红利

转让合伙份额

自然人
  投资人

适用20%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应税行为,

无需缴纳增值税

法人投资人

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小微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
  投资人

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公司型
  管理人

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于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合伙型
  管理人

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契约型基金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契约型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1、基金层面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纳税人,在基金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

2、投资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1)自然人投资人应缴纳的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基金分红和转让基金份额所得,分别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投资人应缴纳的所得税

法人投资人通过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适用免税优惠。法人投资人取得的投资收益,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投资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享受20%或15%的优惠税率。

(3)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纳的所得税

与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情形相同,合伙企业作为基金投资者无需缴纳所得税,由其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基金管理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的情形相同。

(二)契约型基金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1、基金层面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主体范围。

2、投资人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投资人取得基金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契约型基金情形下,投资人转让基金份额,属于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投资人为个人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投资人为企业的,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投资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进行缴税。

3、基金管理人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取得管理费、咨询费等,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管理人还应就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但由于股权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基金取得股息红利、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管理人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

 

基金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从被投资企业取得
  股息、红利所得

转让被投资企业

股权所得

对外投资取得

股息红利

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

契约型基金

无需缴纳所得税

无需缴纳所得税

不属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

投资人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取得基金分红所得

转让基金份额所得

取得基金分红

转让基金份额

自然人

适用20%的税率

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

免征增值税

法人

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

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层面

      税种
   主体

所得税

增值税

公司型
  管理人

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小微企
  业、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于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合伙型
  管理人

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四、三种不同基金组织形式的税收成本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增值税方面区别不大,但在所得税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型基金缴纳所得税时,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基金取得投资收益时,除在基金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基金向投资人分配收益时,投资人需要再次缴纳所得税,而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金在基金层面均无需缴纳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虽然不存在基金层面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当投资人为个人时,其从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3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0元的部分),如投资金额较大,也面临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

在契约型基金情形下,个人投资者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相较于其他两种基金组织形式而言,税收负担较为均衡。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可结合税收负担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基金组织形式。



注释:[1] 国税发〔2009〕87号文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下称《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之附件一,下称《试点实施办法》)

8、《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1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附件一)

1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之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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