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岸观火 居安思危——从日韩贸易战看日本的安全保障贸易制度及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作者:叶鹏

观点

2019年7月1日主管日本安全保障贸易制度的经济产业省宣布要对向韩国的出口进行严格的制度管理,包括对将韩国从所谓“白色名单”删除履行意见征集程序,以及要求从7月4日开始对氟聚酰亚胺、光阻剂和氟化氢三种原材料及相关制造技术面向韩国的出口进行个别审查。[1]此后,围绕这一问题日韩两国政府及民间的争吵不断升级,且愈演愈烈。8月2日,日本内阁会议正式批准对日本出口贸易管理令进行部分修改并于8月7日公布,正式决定将韩国从“白色清单”中删除。该修改将从8月28日开始正式实施。


中国商务部的日本贸易简讯显示,据日本海关统计,2018年日本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3175.3亿美元,增长6.8%。其中,日本对中国出口1439.9亿美元,增长8.4%,占日本出口总额的19.5%,提高0.5个百分点;日本自中国进口1735.4亿美元,增长5.5%,占日本进口总额的23.2%,下降1.3个百分点。截止到2018年12月,中国是日本第一大出口贸易伙伴和第一大进口贸易伙伴。[2]在中美贸易摩擦尚未解决的现在,与日本的贸易关系对于我国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我国从日本进口的产品主要是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和运输设备,在部分产品上对日依赖性较强。


诚然,中美贸易摩擦也好,日韩贸易争端也罢,贸易管制当然从来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国家外交政治等综合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在全球化经济贸易背景下,对主要贸易国家的贸易相关法律和制度运用有所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合规体系,对于企业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本文将通过梳理日本安全保障贸易制度,期待为我国企业提供可资借鉴和参考的思路。


什么是日本的安全保障贸易制度?1. 概念和范围

所谓日本的安全保障贸易制度,就是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一般武器及可用于其开发、制造等的有关原材料、器材、其他通用货物和技术的出口进行管理的制度。此处的出口既包括以日本出口商的名义在日本进行出口报关的传统意义上的一般直接出口,也包括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方参与相关商品的买卖,但商品直接由第三国转移到其他国家、地区的间接出口、转口贸易的形式,甚至包括通过邮件等形式将相关核心技术信息向第三国、地区或在日本的非居民个人、企业进行转移等在内。即包括一切造成相关货物或技术物理上向非居民转移的一切行为。下文中所说出口都以依此概念。


2. 法律依据

日本安全保障贸易制度的核心法律制度是《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该法以日本加入的包括《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禁止生物武器条约》(BWC)在内的相关国际条约,以及日本参加的核供应国集团(NSG)、澳大利亚集团(AG)、导弹及技术控制制度(MTCR)、瓦圣纳协议(WA)等国际防武器扩散管理体制的协议内容为基础制定,规定了安全保障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对于货物贸易出口的特定国家和特定货物品种,由出口贸易管理令进行主要规定,而对于技术出口的特定国家和技术种类,由外汇令进行主要规定。本次将韩国从所谓“白色清单”中删除,就是通过对出口贸易管理令的内容进行修改而确定的。除此之外,还有涉及其他具体规定的省令和通知等,法律、政令、省令和通知一起构成了日本安全贸易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


3.  主要管理制度

(1) 清单管制(List Control)


清单管制,是对武器及可用于武器开发的高性能通用货物和技术进行清单管理的制度,即对于出口贸易管理令和外汇令的附表1中所列1~15项的货物或技术,当其符合相关省令中规定的功能、规格标准,在其出口时原则上要向经济产业省大臣进行申请。该申请包括个别申请和概括申请,其中对于出口对象为白色清单的国家可以进行一般概括申请,对于出口对象为出口贸易令别表第4的国家(如朝鲜、伊朗、伊拉克)则只能进行个别申请,出口对象为其他国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特别一般概括申请或个别申请。特别一般概括申请相较一般概括申请对作为申请人的出口商的自主管理体制有更高的要求。本次日韩贸易争端中涉及的对氟聚酰亚胺、光阻剂和氟化氢三种原材料及相关制造技术的出口进行个别审查,即属于清单管制的范畴。


(2) 全面管制(Catch-all Control)


全面管制是理论上针对清单管制的货物和技术之外,包括所有货物和技术(木材、食品等除外)在内,根据其用途和最终使用者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向经济产业省大臣进行申请,并在获得许可后方可出口的制度。根据对象货物和技术的情况,分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全面管制和一般武器的全面管制。判断是否需要申请包括客观要件和通知要件两个要素,符合其一就需要申请。


对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全面管制,其客观要件又包括用途要件和使用者要件,用途要件是看出口货物或技术按照日本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有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开发等,使用者要件则是看货物或技术出口的最终使用者是否进行或进行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开发等。对于使用者要件经济产业省会定期发布外国使用者名单,被列入该名单的企业属于需要更加注意的对象。对于一般武器的全面管制的客观要件则只包括用途要件,即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是否属于有可能用于一般武器的开发等。


通知要件是指即使出口企业判断不符合客观要件,而经济产业省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出口企业对准备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进行申请,经济产业省对此有完全的裁量权。


什么是白色清单?所谓白色清单是指以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及前述四个国际防武器扩散管理体制,并据此对涉及相关货物和技术的出口进行严格管理作为判断依据,日本在出口贸易管理令别表3中列示的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美国、英国等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韩国原本是其中唯一的亚洲国家。韩国被删除后,该白色清单还有26个国家和地区。


在向白色清单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货物或技术出口时,可以在清单管制下进行一般概括申请。一般概括申请对于出口商的要求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如果获得许可,可以在最高3年内出口而无需每次个别申请。同时,对于向白色清单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不用进行全面管制的管理。


此次日本加强对韩国出口的管制措施,意味着从白色清单中被删除的韩国,除了前述3种货物或技术需要进行个别申请外,在向韩国进行其他清单管制的货物和技术的出口时,也需要进行特别概括申请或个别申请。同时根据全面管制要求对出口的客观要件、通知要件进行检查,如符合也需进行申请。这与对面向中国的出口管制基本一致。


违反了安全保障贸易制度有什么责任?

根据日本外汇和外国贸易法的规定,对于需要许可的货物或技术,在未取得许可的条件下进行出口,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


1. 刑事责任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法人处于最高10亿日元(约等于6666万人民币,按照1人民币≈15日元换算,以下同)以下,对个人处于最高3000万日元(约等于200万人民币)以下或相当于出口货物、技术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2. 行政责任

可以禁止3年内从事货物、技术出口。


当然,除此之外,还包括对企业社会声誉的影响,以及经济产业省对于该出口方未来出口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管理的可能性。


安全保障贸易制度跟我们有什么关系?日本的安全保障贸易制度的管理对象和直接处罚对象都是针对日本的出口方,并没有类似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直接的域外效力,或者所谓的长臂管辖。但是,对于从日本进口相关货物或技术的企业,特别是在很大程度相当依赖于日本进口的企业而言,安全保障制度与我们仍然关系密切。


1. 对可能涉及安全保障贸易制度的货物或技术的进口,建议国内企业在充分了解并研究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与日本出口方的沟通,避免由于涉及相关管制而必须进行申请,由此所需时间或未获得许可无法实现进口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产生重大影响。


2. 由于日本对于出口的严格管理制度,日本的出口商在出口前一般会向国内企业索取最终用途说明、不得随意转卖处分的承诺书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也会作为货物或技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内企业违反相关承诺即构成违约,有可能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3. 出现由于放松内部管理而实际上致使企业违反安全保障贸易制度的情况,比如将从日本进口的相关货物向第三方进行任意处分,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安全保障贸易制度管理的武器扩散风险时,除日本出口商可能受经济产业省处罚之外,该企业也可能被经济产业省关注,影响企业以后从日本的货物或技术进口。


结  语

邻居吵架,虽暂未殃及我们,但也应该居安思危。为了规范、管理贸易行为,我国也正在加紧制定《出口管制法》,同时针对当前的国际贸易争端形势,也提出了建立不可信赖实体清单制度等。同时,美国、日本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相关法律政策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量身定制企业的贸易合规体制、制度无疑是风险管理的必要途径。


注释

[1] 日本经济产业省

https://www.meti.go.jp/press/2019/07/20190701006/20190701006.html

[2] 中国商务部

https://countryreport.mofcom.gov.cn/new/view110209.asp?news_id=62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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