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特许经营覆盖70多个行业,特许经营(又称加盟)是餐饮连锁扩张的重要模式,加盟作为一种商业模式,随着整体市场环境以及品牌发展阶段的不同,处于持续进化中。笔者在参与代理“弥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合同能否解除的诉讼主张,主要涉及合同性质、经营资源的授权、备案、信息披露、虚假宣传等法律问题,本文将代理“弥茶”特许经营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定整理如下。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作出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阶段专门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很少,现行有效的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配合条例实施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一条两法”。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性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合同中涉及到的双方权利义务较多,法律关系多样化。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首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创设了加盟模式,可以说没有合同就没有加盟;其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为“宪法性文件”,所有权利义务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平等主体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再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法院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较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主要依据即为合同约定。
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管辖法院
特许经营本身是一项民事行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属于民商法律的调整范围。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涉及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的许可使用问题。因此,对于因特许经营引发的纠纷,除了适用《合同法》以外,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问题。因特许经营产生的纠纷一般情况下都是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之列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由项下,进而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所选择的基层法院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2、合同性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不应单纯以合同的名称是否包含“特许经营”等关键词加以判断,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内涵与法律特征来进行综合判断。
3、合同主体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特许人只能是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亦不可以成为特许经营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9号批复认为,该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3、合同目的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等规定解除合同。
被特许人以加盟后未盈利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能否获得支持?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目的是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和商业模式进行经营,特许人只能承诺被特许人可以利用品牌和资源进行经营,但并不保证加盟后盈利,是否盈利涉及的因素很多,与特许人并不必然有关。
5、经营资源的授权
授权是特许经营的重要一步,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应保证经营资源本身效力无瑕疵,且授权明确。其中,非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对外授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非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使用,规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实务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授权的经营资源为注册商标的,加盟商以不是注册商标为由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授权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特许人未注册或者处于受理审查阶段的,被特许人以虚假陈述、隐瞒信息为由起诉的,法院可能判决解除合同,并由特许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
6、特许经营备案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简称“两店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我国关于特许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统一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而无效,即上述备案制度属于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范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7、 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特许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被特许人的利益。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等因素,若特许人所披露的虚假信息或所隐瞒的真实信息,足以影响被特许人决定是否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8、特许经营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又称“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一定期限”的具体范围,国际惯例一般为7-10天。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该条款为法定条款,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法官根据个案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决。
实务中,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有一种例外,即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前提是其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如已经实际使用了经营资源,则往往会丧失了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
9、特许经营合同的其他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对特许人欺诈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提供或者夸大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实质内容的相关信息或经营资源,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特许人在招商的宣传资料中,往往使用高额获利进行虚假宣传,而没有证据证明该描述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特许人的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