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二)

作者:佚名

观点

一、立法基础扎实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条例》的制定夯实了理论背景。

在《条例》颁布之前,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等部分地方政府已经进行了地方立法,尝试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法治化,所以对于《条例》的制定,立法已具备了相应的试点经验。

国务院办公厅持续对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进行系统总结和通报,同时连续两年对试点城市进行营商环境试评价,获取了相关数据。立法者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经验也已有了充分的总结和积累。

《条例》立足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现实急迫问题

就中国当前营商环境建设而言,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条例》的制定,正是以这些“痛点”、“堵点”、“难点”为导向,例如《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该规定正是为了破除当前我国营商环境中所遇到的“准入”的困境。又如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外国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领域,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设一条对该问题予以强调。

从以上例子可知,《条例》注重对现实急迫问题的回应,以问题为导向,直指改革的“痛点”、“堵点”、“难点”。

三、注意把握后发优势,巧用他山之石

营商环境评估源于世界银行,通过营商环境评估,世界银行向世界各国和地区推介了许多优化营商环境的优秀经验。而本次《条例》制定,也实际上借鉴了许多其他国家营商环境建设的成功经验,化他山之石为我所用。《条例》这种充分吸收国际成功经验的方法,把握住了后发优势,减少了制度试错成本,有助于促进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高效进行。

四、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制度化优秀经验

营商环境优化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针对营商环境的营造,我国开展了广泛的实践。在这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优秀的改革经验和成果。本次《条例》的制定,力图将营商环境优化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制度化,使其固定下来,进而拓展到全国所有地区。《条例》的法律效力提高了市场主体对相应制度的可预测性,从而有助于激发微观经济主体的创造活力。

五、鼓励持续创新,容忍合乎改革目的之尝试

在《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中习总书记谈到: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重视成功,更要宽容失败。在《条例》总则部分专设“鼓励改革”这一条款,正是为了给予改革创新者以充分的试错空间。只有改革创新者试过错才能试出对,才能摸对石头以过河,如果没有试错空间,改革创新者便会止步不前。《条例》设置的包容原则合乎改革目的,将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充分的试错空间,将会激发改革创新者的创新热情。

六、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社会共治

营商环境优化说到底本质上还是一种政府改革,核心还是在于政府治理手段的变革,所以营商环境优化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优化职责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营商环境优化职责。

除为政府赋权外,《条例》还设置了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政策制定前需要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意见,同时还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公用事业企业和市场主体需为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共治的立法原则既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同时又强调了各相关主体承担的对应责任,形成了权责平衡的架构。《条例》设置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参与,有利于强化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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