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一) 概述

作者:张佳春韩翠晶何为

观点

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7月14日发布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68条。


天达共和作为同时参与了部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专业机构,亦有律师入选《条例》专家委员会。结合我们参与营商环境工作的经验,深感《条例》充分借鉴了国际间的有效作法,总结了近年中国的实践,具有独到的创新性和包容性,将对各级政府的“放管服”改革起到引导与规制的双重作用,一旦修订实施,将能够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条例》第一章“总则”


首次在立法层面确定了“营商环境”的概念,明确了立法目的,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


为了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行,《条例》还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定职责,同时设置了免责条款,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大胆尝试改革。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营商环境建设,《条例》还引入了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机制。


最后,为了使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制度化,《条例》确定了要建立营商环境定期评价体制,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推进。


《条例》第二章“市场主体”


要求各方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进入各行业、各领域、各业务,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各种生产要素,确保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部分,《条例》强调国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强势市场参与主体不得拖欠企业账款,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已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条例》第三章“市场环境”


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经验,从企业生命全流程周期角度出发,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方面入手,明确了各地要营造生产经营便利、税费办理规范、公用事业便利、融资方便和吸引人才的市场环境。

在“便利生产经营”方面,《条例》从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登记财产、跨境贸易、办理破产和企业变更和注销七个方面,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要求。


在“规范税费办理”方面,《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各级税务机关,规范和优化税务、社会保险费和涉企收费的办理。


在“公用事业、融资和人才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相应的服务,明确了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提出了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第四章“政务服务”


《条例》从“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三个方面,结合各地优秀经验,对各级政府的政务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和标准。


对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审批服务便民化、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企沟通机制、诉求处理机制、政务服务监督、政务服务评价等目前各地的广泛开展“放管服”创新实践,《条例》提出了规范的指引。


第五章“监督执法”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践行依法治国观念。将包容审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 +监管”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监督方法与措施,引入了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体系之中。


第六章“法治保障”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规政策制定与施行时,注意法规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要对法规政策进行公平性审查,保障法规政策不排除、限制竞争。


《条例》要求有关机关在政策制定后,对本机关执行和制定的法规政策进行公布和解读咨询,使民众及时知晓相关法规和政策,同时《条例》还要求各方对法规政策进行定期评估和清理,保障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性和实效性,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注意诚信,信守政策承诺,保障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


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对政府、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公用事业企业和市场主体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营商环境优化增添法治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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