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通常来说,财产权的保护往往是通过司法途径,而通过行政途径保护财产权的方式则属于少数例外,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即属于这种例外。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其中既规定了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因此,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并未单独为此种财产权独立设立知识产权编。正是这种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的存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体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介入非常普遍,例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等[i]、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及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ii]、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并进行罚款以及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iii]、海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iv]。综上,行政机关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介入侵权纠纷,并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与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别无二致,二者的最大区别仅仅在于行政机关无权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判断和决定,只能进行调解。
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点
a) 处理相对及时、效率高
相比于司法诉讼程序中动辄以年为单位审理终结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处理时限相对较短,对权利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高效地进行相关权益的保护,例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第21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最多延长不超过1个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第57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b) 可依职权查证,减轻权利人负担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中,争议各方的证据基本由各方自行收集、提供,虽然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特别是赔偿额计算方面的证据,由于会涉及到一方的内部商业信息,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但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也很可能不被准许,造成权利人维权的被动。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可以自行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可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并且这些证据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中会进行体现,若有下一步程序例如侵权诉讼等,这些证据完全可以作为侵权证据向法院进行提交。例如,《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第16条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第37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商标法”第62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行有效的专利法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仅可以对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依职权查处取证,而不能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依职权查处取证。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于2019年01月04日公布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5条中,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理、查处时”,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相关取证查处的职权依据。
c) 成本相对较低
权利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等请求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侵权纠纷的成本相对较低,一般不需要如诉讼程序中的对侵权行为的分析、取证、鉴定等等支出的费用和时间,一般仅需提供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即可[v],相比较司法程序而言,行政保护所需的程序文件及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不像司法程序那么严格,故能够一定程度地减轻这些文件或证据准备的负担成本,并且也因上述的处理及时、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等特点导致行政保护成本相对较低,能够实现以较低成本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d) 震慑性
如上文提到的,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大部分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使侵权人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在我国具有“准刑事责任”的特性,因此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可以对存在社会危害性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进行处罚,可以使侵权人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一定震慑性。
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不足
a) 非终局性
首先,非终局性表现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立即停止侵权的决定书,被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基于防止行政权滥用所构建的保护制度,因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非终局性的特点,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非终局性,有可能将上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成本低和效率高的优势抹消,经历持久战式的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从而会使维权成本及维权周期大大增加。由此,使得权利人在选择维权途径时,最终放弃该行政途径的侵权投诉而回归至司法途径的侵权诉讼。
其次,非终局性还表现在,对于经过行政保护认定的侵权或不侵权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对行政保护程序中所认定的结果并不当然认可,而是需要重新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中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中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这就造成行政保护程序结果的不确定性即非终局性。
最后,非终局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对侵权赔偿数额作出的调解书并没有最终的强制执行力,在侵权方不起诉也不履行决定书或调解书时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vi],这就使得权利人更倾向于能够最终进行执行的司法保护程序。
b) 权威性相对不够
也是因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非终局性,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权威性不如法院高。诚然,由于近几年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经过不断的革新和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2019年1月1日挂牌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例如发明等类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的上诉审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等,不断提升和完善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威性,并且由于司法保护的程序更加规范公正以及司法保护的终局性优势使得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无法达到司法保护的权威性。
c) 专业程度相对不高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施行初期,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大多由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并且当时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较少,所以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法官也并不多,因此当时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专业程度总体来说会高于司法保护。
但是,随着近些年知识产权案件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不断完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更加专门化,侵权性判断规则更加复杂化,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审判经验不断提升等使得当前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程度大大提升,特别是引入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后,有效弥补了法官在技术问题上可能存在的不足。
当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程度的提高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专业程度在降低,在比较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案例中,虽然被认定侵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相当一部分行政决定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vii],足以看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专业程度还是值得肯定的。
综上,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的特色制度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基本形成“司法为主、行政为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如何协调和运用好这种保护机制,实现对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高效、有效的保护,需要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的尽早介入并设计保护方案,例如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之前,需要对相关侵权人及其侵权行为综合分析判断,包括侵权人的经济实力、其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等因素,以确定是否进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何时进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以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配合和衔接等问题,后续笔者将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应用进行探讨和总结,以与大家共同学习。
参考文献:
曹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逻辑与改革路径》,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5期第52页;
汪旭东、刘玉、高鹏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8期第35页;
刘银良,《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弊端:历史的选择与再选择》,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第33页;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48条
[ii]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60条
[i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第60条
[i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第91条
[v]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第12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第77、82条
[vi]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第60条
[vii] 数据来源:知产宝数据库,以“行政”、“侵权”、“决定书”为关键词,检索出一审判决案件共6712件,其中结果为撤销行政裁决的共147件,可粗略估算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