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作者:史锐 周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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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的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原名陈家港化工集中区),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截至3月25日16时,爆炸事故已造成78人死亡;2019年3月29日晚,山东青州市黄楼街道永利珍珠岩厂珍珠岩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共8人晚班当值。其中车间内5人死亡,车间外3人轻伤;2019年3月31日上午,江苏省昆山市综合保税区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加工中心车间室外场地上存放废金属的一个集装箱发生一起燃爆,引起车间起火,导致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2019年4月3日,江苏泰兴一化工厂发生火灾,4日,江苏泰州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发布通报称,根据专家初步分析为雷尼镍自燃引起甲苯爆燃。


短短十几天内就有数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接连发生,一方面暴露了很多企业单位对于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缺位。其实早在2014年,江苏省昆山市就发生了震惊全国的“8·2工厂爆炸事故”。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之多、损失之重,新中国成立以来罕有其匹。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安全生产主管经法院审理被认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的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全生产科科长、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11人经法院审理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14名涉事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起又一起的安全生产事故无不以血的教训提醒着企业经营者:无论从保障企业劳动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还是从自身刑事风险的角度出发,都切莫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而忽略了对安全生产资金以及设施的投入。对于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责任人员而言,同样也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以避免因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而锒铛入狱的刑事风险。


以下,笔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中企业责任人员以及相关监管人员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进行简要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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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可能涉及到的常见罪名梳理,希望能够对企业以及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些许助益,努力避免类似昆山爆炸事故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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