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版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核查及披露

作者:佚名

观点

2019年3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主要制度规则,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发布了实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科创板定位于“科技创新企业”,服务于科技创新企业的目的明确,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科创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如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成为科创板规则中的重点核查事项及重要披露内容,进而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核查重点及核查手段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一、科创版上市“拦路虎”——知识产权问题

对于拟上市的企业来说,上市前夕遭遇知识产权狙击已经成为创新型企业上市受阻的致命杀手,因企业遭遇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导致上市被搁浅或紧急叫停、股票暂缓发行、被证监会列为终止审查对象甚至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如遭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侵权举报、招股说明书中未详细披露知识产权诉讼风险、部分专利因未续缴年费等原因已被终止、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与招股意向书内容存在差异、公司主要产品的商标使用权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和依赖关系等知识产权问题都会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拦路虎。

对于将知识产权作为“门槛”的科创板来说,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并为企业收入增长提供持续驱动力是入围科创版的基本条件,科创版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直接关系企业发展效益,影响投资者切身利益,在上市之前作好知识产权战略防备、布局及全面自查,对其能否顺利实现科创版上市具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科创版定位——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2019年31日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由此可见,是否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及其持续经营能力将是判断企业能否优先在科创版上市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及《上市审核问答》将科创版定位,通过列举企业类型和行业领域的方式进一步明确细化。

【优先推荐三类企业】

《上市推荐指引》指出,根据科创版定位,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三类企业上市:

(一)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 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三)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上交所表示,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 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重点推荐七大领域】

《上市推荐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通过规则中关于科创版定位、优先推荐的企业类型、重点推荐的企业领域的规定和列举可知,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能否在科创版上市的核心评价指标,而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技术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企业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重要保障,因此,知识产权无疑是科创版上市的重要门槛之一,科创版上市的企业首先应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三、科创板企业上市重点核查—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当前IPO企业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以权属、法律状态等基本调查为主,相关情况仅作为次要内容列入法律报告以应付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加之,企业上市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工作不到位,监督不严格,信息披露的范围、深度和及时性无法保证,对投资者极为不利。科创版实行注册制,上市企业主要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因此知识产权问题必然更加突出。

本文全面对科创版上市规则中知识产权问题核查和披露进行了整理,除了对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应用情况和许可转让问题进行表层核查外,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纠纷,尤其是影响主营业务的风险,核心知识产权对主营业务及企业竞争优势的支持状况,影响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等将成为证监会关注的重中之重,受到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表一:科创板主要规则及简称

序号

规则全称

简称

1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

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41号准则》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第42号准则》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企业上市推荐指引》

《上市推荐指引》

 

表二:科创版重点核查及披露的知识产权事项

序号

核查披露事项

主要内容

1

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判断标准:六个“是否”

()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人员的稳定性、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

()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

()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

发行条件

(新增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核查)

《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了科创板的发行条件。

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3

知识产权风险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了科创板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41号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具体化了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披露规定: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上市规则》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知识产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出现重大纠纷;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或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4

知识产权竞争状况信息披露

《第41号准则》第五十条规定: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状况,其中包括:(三)所属行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及特点、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上述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

5

知识产权资产信息披露

 

《第41号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的,如特许经营权,应披露共享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

 

6

知识产权来源及管理信息披露

 

《第41号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核心技术技术来源和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的信息披露。其中规定: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包括获得重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7

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

《第41号准则》第五十四条对核心技术人员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8

知识产权合法性及独立经营能力信息披露

《第41号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七)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

知识产权文件报送

 

《第42号准则》规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报送文件,主要包括:

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发行人律师就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鉴证意见。

2)特许经营权证书。

3)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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